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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設立 核准登記 差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寫的 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 5:授信風險‧新外債‧FT帳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核准 設立 核准登記 差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陳柏君的 外國銀行併購本國銀行之監理 (2021),提出因為有 銀行合併、外國銀行監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核准 設立 核准登記 差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核准 設立 核准登記 差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 5:授信風險‧新外債‧FT帳戶

為了解決核准 設立 核准登記 差異的問題,作者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這樣論述:

  由於中國經濟進入不斷調整的新常態,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業務策略也隨之不同,一方面,在中國銀行業壞帳比例大幅攀升背景下,外資銀行紛紛將「風險控管」置於中國業務的核心地位;其次,外資銀行要如何掌握外債,FT帳戶等一系列最新外匯變化,及上海、天津、福建、廣東等自貿區先行先試的外匯政策,才能為外資銀行在境內、外客戶提供便捷又具效率的資金方案,都將會在未來深深影響外資銀行在中國拓展業務。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著的《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 5:授信風險‧新外債‧FT帳戶》延續過去強調「實務」的傳統,從外資銀行在中國開發業務過程中,所可能遭遇的

最新法律、財稅、外匯三大領域問題,進行橫向與縱向的深入分析,以總計一百篇的專題形式,為所有在中國的外資銀行,提供與中國現場最接地氣,最務實的業務建議。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核准 設立 核准登記 差異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外國銀行併購本國銀行之監理

為了解決核准 設立 核准登記 差異的問題,作者陳柏君 這樣論述:

全球銀行整併風潮正在進行中,而我國歷經二次金改,改革重點之一亦為銀行整併,加以2008年發生金融風暴,低利率的政策也壓縮銀行的獲利空間,以業務整合為目的所進行之合併亦為銀行增加獲利的選擇。我國目前處於Overbanking的狀態,1990年代開放銀行廣為設立之初,本為促進銀行良性競爭,惟現實上銀行過多,反使市場過度 競爭,削價競爭的結果,壓縮銀行獲利空間,加以近年來外商銀行紛紛撤離臺灣,爰思考同質性高之銀行進行合併,使金融服務更為整合,以收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之效。 銀行合併與一般企業併購不同,銀行為受政府高度管制之行業,銀行進行合併前,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因此,銀行合併之監理模式,

影響銀行發展。從銀行整併之政策面觀察,自一次金改以來,從原本以合意併購為主,到2015年金管會推出銀行之非合意併購方案,可看出主管機關對銀行合併立於鼓勵之立場。其中,又以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案,搭配政府引進外資、活絡本土經濟之政策,益顯格外重要,自2002年第一次金改迄今,總共有27件銀行合併之案件,其中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案有5件,自2006年至2009年為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進行合併的活躍期,觀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渣打商業銀行之在臺發展,花旗(台灣)銀行更率先將國外信用卡消費與支付的觀念帶進臺灣市場,為首家在臺推出信用卡的外國銀行,可看出引進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有正面影響,使銀行服

務更多元化,近幾年來幾無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合併之案例,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是否如此困難,從美商花旗銀行與英商渣打銀行之案例,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進行併購時,為克服監理落差與所營項目之差異,解決方式是以本土銀行之形式為之,方式相對複雜。本文從外國銀行與本土銀行之監理差異、進行合併之方式著手,比較英國與香港對外國銀行之監理手段、合併之風險考量事項,與本國之制度進行比較,探詢較為簡便之合併方案,形塑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合併之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