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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旅費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 - Ysctow也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 差旅費交通費差異,大家都在找解答。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飛機之旅費: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鍾名榛的 論營利事業之協⼒義務 (2019),提出查核準則旅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利事業、協力義務、比例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學研究所 劉啟群所指導 汪君燕的 公務機關內部審核管理與貪污舞弊關聯性之研究-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內部審核、貪污舞弊、會計的重點而找出了 查核準則旅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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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查核準則旅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查核準則旅費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論營利事業之協⼒義務

為了解決查核準則旅費的問題,作者鍾名榛 這樣論述:

營利事業於每年5月必須報繳所得稅,而關於營利事業的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支配管領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事實掌握較困難,為了貫徹稅法上之量能課稅原則,以達到公平合法課稅的目的,即課予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等協力義務,以助稽徵機關釐清課稅事實。因此,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若未能提示帳證供其查核,稽徵機關即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然而納稅義務人被賦予的協力義務,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導致營利事業負責人無法全力配合的窘境,或者若稽徵機關未遵守保密義務,是否將影響營利事業內部之營業秘密。本文將探討因協力義務的要求,對於營利事業所帶來之影

響。 稅法上之協力義務涉及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概念。欲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協力義務,稽徵機關須遵守上述的憲法基本原則,且稽徵機關不得怠惰不為職權調查,而一律透由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力義務以闡明課稅事實。為了避免協力義務的濫用,本文嘗試以抽象的憲法原則為基礎,透由與實務案例的交互觀察,觀察實務上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需履行之協力義務,是否有履行上之困難,並探討相關爭議問題。期望於稅法上協力義務的制度中,能落實憲法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以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稅務會計(9版)

為了解決查核準則旅費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租稅法令與會計準則之更動,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並令讀者得完整掌握企業帳務與稅務處理之要旨,修正重點如下:   一、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財政部109.05.04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

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分配之金額,得列該年度盈餘減除項目。   三、財政部109.05.22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一)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二)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公務機關內部審核管理與貪污舞弊關聯性之研究-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為了解決查核準則旅費的問題,作者汪君燕 這樣論述:

本研究藉由探討公立國民小學會計人員內部審核之運作,進而了解會計人員經費審核作業之狀況與公務機關容易發生貪污舞弊之關聯性。本文藉由案例分析,檢視公務機關發生貪污舞弊的案例是否與內部審核管理有其關聯性。本論文將找出兩個司法院裁判書貪污舞弊的案例,而就其案例探討其內部審核管理模式。本文將發現,在依法執行內部審核管理機制下,會計人員發生貪污舞弊的可能性將降低,但倘若受合法憑證與真實憑證分際時,因會計人員僅負書面合乎法令規章之審核責任,即便在審慎執行內部審核管理環境下,仍有可能發生非會計人員貪污舞弊之可能性,本論文以判決書中交通費為例,說明報支同仁須負合法及真實憑證之責,雖然執行內部審核機制不

一定能完全防止非會計人員貪污舞弊之可能性,但不依法審慎執行內部審核機制,發生貪污舞弊之可能性則為提高,歸結公務機關會計人員成功地執行內部審核管理如下:一、會計人員(內部審核人員)應詳加研讀相關法規,熟悉法令,依法行政。二、向業務單位宣導內部審核相關法令規章,本誠信原則,互相配合。三、與機關首長建立良好關係,互相尊重,爭取支持。四、設計內部審核量表,定期檢討,審慎檢視。五、提供有效且及時之資訊,加強宣導,積極落實。仍可視為是防弊良好之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