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記效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查封登記效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江中信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馮善詮的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2021),提出查封登記效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船舶、扣押、拍賣、強制執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海事請求、北京草案、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顏愷璘的 論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2021),提出因為有 夫妻協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離婚配偶之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查封登記效力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查封登記效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效力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效力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船舶本質上為動產,但因造價高昂、體積龐大、須經登記,因而具有不動產性格。在商業使用中係作為運送工具,常於世界各港口間移動,當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船舶之使用受到限制,影響船舶所有人、相關權利人及旅客、貨物所有人利害甚鉅。基此,國際海事會議、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權衡各方利益積極制定國際海事公約,維護海上秩序。各國亦因應國情需求訂定船舶執行特別法規,以作為船舶執行之依據。我國強制執行法雖定有船舶執行章節,但多數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產生諸多與船舶特性不相符合之情形。在查封階段,須耗費過多時間確認船舶所有人及使用人,影響執行時效,且無再次扣押制度之設

計。於拍賣階段,除現行船舶鑑價方式不合適、無法展示船舶及拍賣公告期間過短外,更無防堵惡意競買之機制,與欠缺國外應買者友善獲悉拍賣訊息之管道。復因船舶權利人權利之行使與失權效果規定有所不足,致生船舶權利於拍定後是否消滅之疑義。不僅如此,因海商法與強制執行法,於不同時間、參考不同國際公約進行修正,導致海事優先權之行使與船舶假扣押相互矛盾、牴觸之情形。基此,船舶執行法制有檢討之必要。是本文參考歷次船舶扣押公約、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公約之規定,與英、美等航運國家之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及集海事訴訟、船舶執行大成之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提出我國宜兼採對物訴訟制度以克服執行困境、建構再次扣押船舶制度

、船舶拍賣程序應以船舶特性為制定考量、執行方法應與時俱進等建議,期可供日後法律修正暨實務運作之參考。另正在討論之北京草案,係處理船舶司法出售後,國際間是否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屬草案階段,但仍值得關注,我國應對之亦應有提前佈局之規劃。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效力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論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效力的問題,作者顏愷璘 這樣論述:

從長久修法過程可見,婦女於婚姻中的地位逐步提升,對於婚姻圓滿生活之貢獻,並不限於金錢貢獻,也包含勞力及精神上之貢獻,但受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思想影響,許多婦女結婚後在家相夫教子無經濟能力,可能面臨婚姻關係解消後之經濟生活及老年安養問題,除了提升婦女地位,使夫妻雙方財產權利義務相當外,尚不足保護弱勢之妻,故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定,給予妻共同分配婚姻生活貢獻之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為分配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之貢獻,則與夫妻協力有關之財產皆應列入分配方符合當初立法意旨,工作之薪水既係屬夫妻協力之一環,則因工作所得之退休金性質究竟為何,是否同屬夫妻協力之一環?退休金又分為許多種類,有社會保險內

所稱老人給付及雇主責任下之退休金,何者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針對已領取之退休金與未領取之退休金,法院是否有不同看法?軍公教退休撫卹中常提及之優惠存款性質為何,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本文欲深入了解退休金與剩餘財產分配之關係,先討論退休金之性質是否與夫妻協力有關,因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並探討分析關於軍公教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解析過去實務與現行法及實務分配夫妻財產時,對退休金之處理是否得宜,再以美國法為例,找出我國目前對配偶分配退休金爭議可思考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