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記塗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查封登記塗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黃振國的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何謂限制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破產/假扣押登記用途效力 ...也說明:什麼是限制登記?限制登記的種類有預告登記、破產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這些登記的用途及效力為何?預告登記塗銷如何辦理?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翁禎翊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以實務爭議問題為中心 (2020),提出查封登記塗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期日、民法第881條之1、民法第881條之8、民法第881條之12。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在全所指導 陳亭伊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後之實務發展 (2020),提出因為有 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實務發展的重點而找出了 查封登記塗銷的解答。

最後網站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法務部-法律問題則補充:某甲因負債其所有之房屋乙棟,經法院拍賣,由某乙拍得,經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囑託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完畢。詎某甲心有未甘,竟於點交時,將前開房屋之窗戶十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查封登記塗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塗銷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以實務爭議問題為中心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塗銷的問題,作者翁禎翊 這樣論述: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實務上爭議繁多之問題,然於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增訂相關章節後,學說上多僅就新法內容為介紹說明,而未持續聚焦於新法解釋適用上發生的各項疑義,對新舊法銜接適用衍生之相關爭議亦缺乏系統性之整理。故本文透過對最高法院判決進行實證研究與分析,爬梳出重要之法律爭點,並就各個爭議要件中,對照我國學說見解進行整理,並參考日本法之文獻進行討論。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本內涵為介紹。其中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核心特徵而言,早期實務見解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未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然學說和現行民法第881條之1均強調,最高限額抵押權應該係擔保「不特定」之債權;最新的實務裁判也指

明擔保債權的特定與否,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的最大差異之處。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從屬性該如何理解和解釋,學說上向來區分成「從屬於基礎法律關係」與「從屬性最大緩和化」(或否定從屬性)兩說,實務裁判則多未明確表示見解。本文第三章在處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範圍與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問題。本文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範圍於形式要件上,必須於土地登記簿上有所記載,如僅記載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則該契約書必須實際提出作為登記簿的附件,才發生物權效力;在實質要件上,擔保債權範圍的登記內容必須符合「實質限定性」與「客觀明確性」。倘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有任一不符合,則屬於擔保債權範圍沒有限制的概括

最高限額抵押權。本文認為,於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設定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效,與之相對,於此前設定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為完全有效。本文第四章則處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讓與問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包含三種型態:與基礎法律關係一併讓與、獨立讓與、與擔保債權一併讓與。實務上爭議最大者為獨立讓與,本文認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具有真正溯及的效力,因此不論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獨立讓與是發生在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或後,均為有效;至於獨立讓與的效力應採不區分說為當,不論受讓者的地位為何,獨立讓與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僅發生債權人標準變更,債務人、擔保債權範圍標準則不變。本文第五章、第六

章詳盡處理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的問題。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約定確定而言,本文第五章認為「確定期日」與「存續期間之終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至於「存續期間之起點」是否同樣也有限制擔保債權範圍的功能,本文認為應該判斷該起點之約定是否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日相同而定。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定確定而言,本文詳細回顧了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實務裁判所宣示的各項確定事由,並與現行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各款規定相互對照說明。於此部分,本文重要的見解有:債務人單方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該當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的「擔保債權不再繼續發生」;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係過往實務裁判見

解的明文化,因此當然具有真正溯及效力;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但書所指「查封經撤銷」應係指抵押物於物理上遭啟封始該當之。最後,本文第七章完整介紹了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分成兩種類型,一為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為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就前者而言,本文認為其要件為:擔保債權範圍、債務人、最高限額完全同一,且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為「共同擔保」;而其於效力面得準用民法第875條以下關於普通共同抵押權的規定。反之,若上開要件缺有任何之一,則為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質上並非「共同擔保」,在效力上也不應該透過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民法第875條以下之規定。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塗銷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不動產信託,可確保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同時亦就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舉例說明,讓讀者對不動產信託有最深入的了解。

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後之實務發展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塗銷的問題,作者陳亭伊 這樣論述: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我國早年受日本殖民時期時,即相當盛行,是已被廣泛地承認與運用,最高限額及一定法律關係更是有別於普通抵押權之特徵,因其有獨立之經濟價值,能彈性運用之融資制度,更受到企業組織、金融業者的愛戴,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使用上也更加活躍,是我國將實務運作多年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仿照日本民法,將之加以明文化,此一制度在接受上亦甚為順利。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後,至今已有十餘年的實行期間,法制化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仰賴司法實務判決、判例與決議,建構其要件、效果及確定事由等;故法制化後,現行條文未必與過去司法實務見解一致,而司法實務又與地政實務運作有所差異,進而造成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法制化後,發生適用上

的疑義。 本論文共分四章,蒐集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後至今最高法院之實務案例,選出較具有代表性或較具有價值之案件,加以分析討論,並探討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後實務運作的十餘年間,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節共十七款條文,在適用上是否有與當初預期不同,或是在使用上是否有規範不足或規範太過之疑問,本文參考我國學說見解、司法實務等資料,比較是否有與現行法不符之處,希望能探出理論與實務間的差異,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制度能夠更加完善的被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