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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心悌所指導 鍾宇的 虛擬通貨之研究—以內線交易責任為中心 (2021),提出期貨手續費比較202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塊鏈、虛擬通貨、投資契約、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郭土木所指導 劉予萱的 論我國區塊鏈虛擬通貨之金融監理—以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區塊鏈、首次貸幣發行、證券型虛擬通貨、金融科技、金融監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期貨手續費比較202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期貨手續費比較202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虛擬通貨之研究—以內線交易責任為中心

為了解決期貨手續費比較2022的問題,作者鍾宇 這樣論述:

發展迅速的區塊鏈技術塑造了Web 3.0時代,伴隨去中心化金融監管議題逐漸發酵,虛擬通貨發行所涉及的市場秩序維護和投資人保護議題,開始備受各國金融監管機關關注,而本文所主要探討者,乃虛擬通貨內線交易責任的相關疑義。雖然虛擬通貨市場上確實存在某些內線交易問題,但有鑑於虛擬通貨尚有許多監管之不確定性,究竟應否將之納入內線交易法充斥不少爭議,也無怪乎國內外對於虛擬通貨內線交易相關的實務判決仍相當缺乏。然而,內線交易法目的所欲維護之市場秩序,是否會及於我們所熟知的比特幣、乙太幣乃至其他類型虛擬通貨之市場,實有其值得思考之處。有關虛擬通貨的證券法定位,各國證券主管機關透過各式官方資料,試圖說明虛擬通貨

的證券定性考量或監管策略,我國金管會亦於2019年7月正式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有價證券,並提出相關發行規範說明,對於我國虛擬通貨的證券監理可謂一項重大突破。然而本次核定函令及相關說明,僅為虛擬通貨證券監理的開始,待未來國內出現虛擬通貨發行之實際問題時,可能會產生更多現行證券交易法適用上的疑義。以內線交易為例,內線交易法目的之思考到各項構成要件之適用,在虛擬通貨領域皆可能存在某些論點的歧異。本文主要沿襲2018年瑞士FINMA對虛擬通貨的分類,將虛擬通貨分為支付型、功能型及資產型,以輔助分析虛擬通貨於內線交易規範之適用性,並觀察我國證券交易法與期貨交易法規範,討論各類型虛擬通貨可能適用

的內線交易法規依據。在比較法上,則著重參酌美國SEC及CFTC兩大金融監管機關的實務案例處理,思索我國規範上可資借鏡之處。最後,本文提出若干我國規範上之建議,使「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能明確適用證券內線交易規範,並期望金管會逐步核准虛擬通貨相關期貨商品,讓其他不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有機會受到期貨內線交易規範之檢核,希能透過建立明確的內線交易法制,增進投資人對國內虛擬通貨市場環境的信任。

論我國區塊鏈虛擬通貨之金融監理—以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期貨手續費比較2022的問題,作者劉予萱 這樣論述:

西元 2008 年金融危機爆發、全球經濟蕭條,各國的經濟市場都遭受到嚴重的衝擊,區域內的貨幣出現了大幅度的貶值,投資人對於各國央行所發行的貨幣失去信心,在此時空背景之下造就了比特幣的崛起,同時也造就了區塊鏈的快速發展。回顧歷史,人們透過以物易物換取自己想要的東西,而後硬幣的出現取代了以物易物,再來紙幣又取代了硬幣的功能,到了近幾年來,紙幣正逐漸的被電子支付所取代。隨著區塊鏈的產業價值定位逐漸鮮明,近年來,各國政府機構與民間企業組織皆紛紛投入區塊鏈技術之產業推動,區塊鏈技術與多方不同領域結合,和人工智慧、互聯網與金融科技促成更進一步之發展,深植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中,在傳統募資方面最具代表性的

的革新就是利用區塊鏈交易平台與加密貨幣進行籌資的行為,結合了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與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之優點,證券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順勢興起成為新創事業的新寵兒。STO的概念系將實體的資產轉為證券性質的虛擬貨幣,企業可將傳統的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以代幣的形式在區塊鏈上發起與執行交易,除了可以讓參與者及早投資企業外,對於企業而言可以迅速取得資金成為了 STO 興起的主因。作為一項兼具金融科技創新與實現普惠金融的新型籌資管道,近年來ST

O已如日中天的在許多國家快速發展,因該代幣具有證券的性質,爰此我國金管會特別將 STO 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在配合政府的監管之下,有別於ICO所生之亂象,STO更能增加投資人的信賴度。故本文就金管會之規範框架進行分析,並比較研究其他國家之監管模式,以更宏觀的角度探討 STO 對社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