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吉姆.馬賽羅寫的 帝國記憶:東方霸權的崛起與落幕,一部橫跨千年的亞洲帝國史 和許忠信的 公司法要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集團企業、特定公司及關係人交易程序 - ECOVE也說明:員會公佈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中所述關係人定義, ... 補充規定定義,與本公司彼此間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整體。凡具有下列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聯經出版公司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黃秀惠的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2021),提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契約自由、勞工權益、勞基法、保障必要性、從屬性、工資、工時、解僱、最後手段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劉梅君所指導 張宗坤的 我國勞動基準法制的形成(1927-1984) (2021),提出因為有 勞動史、法律史、法律形成、法典化、勞動基準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關係人、集團企業往來交易管理辦法則補充:第三條定義範圍. 一、關係企業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左列關係. 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帝國記憶:東方霸權的崛起與落幕,一部橫跨千年的亞洲帝國史

為了解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的問題,作者吉姆.馬賽羅 這樣論述:

從高棉帝國崛起到日本帝國殞落, 亞洲七大帝國的興衰起落。   由世界知名傑出學者組成撰述團隊, 仔細審視亞洲七大帝國在形塑當今世界文明過程中發揮的關鍵作用。 曾經雄霸一方的亞洲,是否可能再次偉大?     ◎ 9–20世紀的亞洲七大帝國:   蒙古帝國(1206–1405)   中國大明王朝(1368–1644)   高棉帝國(802–1566)    鄂圖曼帝國(1281–1922)   波斯薩非王朝(1501–1722)   印度蒙兀兒帝國(1526–1858)    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帝國(1868–1945)     過去千年以來,亞洲是好幾個強大帝國的發源地,與歐洲互動頻繁,雙方勢

均力敵。   曾經引領世界發展數百年的亞洲各大帝國,如何興起、為何沒落,對全球帶來哪些重大影響?   隨著亞洲重新崛起,它們的遺產又將如何塑造亞洲大陸的未來?     由開啟近代的十六世紀開始算起,西方歷史一直將歐洲擺在世界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發展動能的中心位置。但是早在歐洲強權勢力開始蠶食鯨吞東方以前,亞洲本身就是好幾個大帝國的發源地。其中有些帝國威名顯赫,例如蒙古帝國、鄂圖曼帝國,至今仍被世人津津樂道。     《帝國記憶》橫跨亞洲大陸的廣袤地帶,栩栩如生地重現了過往千年的歷史:從九世紀初東南亞的高棉帝國到一九四五年日本帝國霸業的終結。書中說明這些亞洲帝國如何主導全球的地緣政治,並且對歐洲國

家形成挑戰(而非歐洲強權主導世界),同時搭配地圖、大事年表與插圖,為那些造就歷史的人物、事件和其影響,提供了深具說服力的洞見。   本書特色     ★由世界知名學者組成撰述團隊,包含多位當代傑出藝術史和歷史專家。   ★分析亞洲帝國的雄圖霸業,並聚焦在文化和開創層面。   ★以七大章節分述亞洲七大帝國,說理明晰,立論精闢。   ★搭配地圖、大事年表時間線和插圖作為解說,清晰易懂。   ★收錄精美彩圖,領略亞洲帝國珍貴的文化遺產,賞心悅目。   專業推薦     孔令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江懷哲(東亞政經專家、《現代菲律賓政治的起源》作者)   林慈淑(東吳大學歷史系教授

、歷史教學學會理事長)   陳鴻瑜(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名譽教授)   葉高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蔣竹山(國立中央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媒體讚譽     直截了當,引人入勝……是一部對於迷人主題詳盡可靠又趣味橫生的介紹。——《地理雜誌》(Geographical Magazine)     充滿激情……作者群超越學術,對亞洲各大帝國進行了豐富詳實的審視與回顧。——《牛津時報》(The Oxford Times)     插圖精美……生動而好讀易懂。——Asian Lite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為了解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的問題,作者黃秀惠 這樣論述:

勞工權益應予保護,但國家若對於勞動條件之管制太過嚴格,則可能造成適得其反的效果。為因應產業多樣化、勞工談判能力不同、勞務給付多樣性之新工作型態,我國基於早期工廠法思維所制定的勞基法,早已太過僵固而不合時宜,應加以鬆綁之。司法對於勞動契約之控制,應就當事人是否真正自主協商、當事人地位是否對等,就「契約約定本身之合法性」作衡平性的控制,除非是極端不合理的案例,否則法院應尊重當事人之契約自由。而就勞動契約從屬性之認定,應以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等,依從屬性之高低,以為判斷。我國法院為讓勞工適用勞基法之保障,對於勞動關係之認定,採取相當嚴格的審查態度,嚴重限制勞雇雙方

契約自由,以及企業經營判斷之權限,實有不妥。對於勞動條件之鬆綁,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一、勞務契約自由之控制與鬆綁:基於勞工保障之必要性,除非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務給付契約違反公平合理,否則應該尊重勞雇雙方對於勞務契約形式選擇的自由。二、工資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免雇主基於談判之優勢地位剝削勞工,制定最低工資有其必要,但為免對於邊際勞工產生失業的衝擊,我國宜引進 “次最低工資”制度,以增加雇主對於邊際勞工的僱用意願。三、工時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我國為落實週休二日,嚴格管控勞工加班時數且缺乏彈性,我國宜仿效德、英、美等國規定,除非勞工從事特別危害身體健康或是與公眾安全有關的工作,或者勞工係孕婦、未成

年人等應受特別保護之族群,否則應尊重勞雇雙方工時議定之自由。四、解僱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尊重企業解僱自由,應避免強迫公司留用不適合的勞工,倘員工對於解僱並無過失或雇主乃惡意解僱,應使雇主以金錢補償被解僱之勞工,取代僱傭關係的維繫,此除了能補償被解僱勞工另覓工作之損失外,亦能兼顧企業之人事任用權,以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公司法要義

為了解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的問題,作者許忠信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公司常到海外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形成跨國企業而有國際企業化的傾向。國際企業的設立常涉及外人投資、工作機會、勞工保障、租稅收入等事項,因此,對於公司法制的研究便非常重要,尤其公司法之比較法觀察更是如此。但本人回國後有感於國內學界對我國公司法立法時所模仿之大陸法系(如德國)公司法的陌生,學說亦多為英美公司法的介紹,而常與我國大陸法系基礎欠缺連結。     因此,為教學之便於二〇〇四年自撰公司法講義開始,即著眼於公司法之基本原理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差異,以及日本公司法在二次大戰後如何被折衷,並影響到我國公司法之修正。此一研究方式還原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來源,介紹爭議所在,並提出該如何

解決的觀點。為解決此些爭議,需特別關注英國一九八五年公司法與取而代之的二〇〇六年公司法變動、德國有限公司法及股份法近年發展,與日本二〇〇五年公司法及其後續的修正。     本書闡述體系為在第一篇介紹導論後,於第二篇介紹適用於四種公司類型之總則,之後再依序介紹所有公司類型的特別規定。而本書對公司法重要議題的探討,會儘可能先介紹德國法等歐陸法系,與影響我國近年修法的英美法系,再參考二次大戰後,已受英美法影響之折衷法制日本法如何處理該問題,最後進入對我國法的探討。

我國勞動基準法制的形成(1927-1984)

為了解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定義的問題,作者張宗坤 這樣論述:

解嚴前夕的1984年,勞動基準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論者多據此猜測:自戰後至該法制定前,保障勞工核心勞動條件的勞動基準法制並無可觀或變化之處;一切勞動保護皆因且皆自勞基法而生。透過台灣各圖書館、檔案管有機關與機構典藏的檔案證據、新聞報導與回憶史料,同時借鑑台灣法律史的研究成果,本文在嘗試反駁此一命題的同時,也將說明勞動基準法制的形成所反映的社會、經濟、政治意涵,從而顯現勞動法律史對社會史、經濟史和政治史的可能貢獻與對話關係。關於台灣勞動基準法制的發展脈絡,本文討論的時間範圍起自勞工法典起草的1927年,到勞動基準法制訂的1984年,並以勞動立法擬議、提出與討論的發動時機,分為五個時期討論:即1

927至1937年的勞工法典起草與工廠法制定期、1958至1961年的勞工法起草期、1964至1972年的第二次勞工法起草期、1969至1974年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期,以及1973至1984年的勞動基準法立法期。透過清理與重構這段歷史,我嘗試將勞動基準法制的形成脈絡,定位在冷戰戒嚴時期中華民國台灣國內勞動官僚與經濟官僚間恆常存在卻又相對隱蔽的衝突場域。此一場域中,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的衝突與兩難,透過各自在政府部門中的政治代理人傳遞、對話與交鋒。作為發展主義的遺產,此一場域在戒嚴後開始中介著勞資間長期受壓抑的必然衝突,儘管帶來順法鬥爭的紅利,卻也埋下法律拜物教與勞動法意識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