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餐費會計科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教育行政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 林騰蛟所指導 王碧珠的 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運作之研究 (2009),提出會議餐費會計科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教育經費、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會計學系 陳明進所指導 林煒的 所得稅法交際費基本限額規定合理性之研究 (1999),提出因為有 交際費的重點而找出了 會議餐費會計科目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議餐費會計科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運作之研究

為了解決會議餐費會計科目的問題,作者王碧珠 這樣論述:

摘 要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北市教育經費因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公布,由公務預算改編為「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經費來源、編列方式、預算執行及遭遇問題等的運作方式;並了解該基金設置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學校相關主管和會計人員的看法與意見;以及其對臺北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的影響。本研究以文獻探討及訪談法進行研究,獲致以下結論:一、教育經費法制化後,有助於提昇整體教育資源有效的運用。二、「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預算編製及執行,在書表格式及科目定義上與以往公務預算不同,資訊程式應早日訂定完成,以減少工作人員壓力。三、「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執行至今,併決算、補辦預算或調整容納,保有彈性

寬鬆的運用空間。本研究提出之建議如下:一、政府應加強法規宣導及訂定各種配套措施,並為落實《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立法原意,宜再修法爭取基金財源相關法規。二、明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以特別收入基金型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強化會計系統之在職訓練。三、教育部對已達成《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編列之地方政府應予優先獎勵,放寬獎勵金使用限制。四、開辦教育預算財經課程,以培育教育人員具有財經知能。在開闢自籌財源方面,鼓勵多元化外的作法,並應有相對獎勵金,代收代辦經費應修法納入運作範圍,並鬆綁募款規定。五、加強地方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功能,落實教育財務執行之相關評鑑,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應配合各校中長程發展計畫

之需要。六、財務及會計資訊軟體系統宜早日建立,中央政府各項補助計畫應及早核列,教育財經專業人員的培訓亦應及早規劃。

所得稅法交際費基本限額規定合理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會議餐費會計科目的問題,作者林煒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 交際費是企業經營的一項必要成本,其是否應有限額之規定,又限額計算之標準是否合理,攸關租稅政策之合理性以及企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我國現行所得法對交際費之基本限額規定以營利事業之業別及其營業額為基礎,是否能反映企業經營所須必要與合理的交際費額度,經常招致實務界的批評。尤其以營業額作為交際費限額計算基礎之規定,一直被認為容易造成中小企業交際費超限遭剔除,因而使其在租稅負擔上處於不公平的地位。然而上述批評皆無實證資料佐證,較缺乏說服力,因此本文利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民國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電腦檔案資料為研究樣本,依據稅法交際費基本限額之規定,進行敘述性統計分析及迴

歸實證模型分析,檢驗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交際費列報基本限額規定之合理性,並輔以先進國家稅法對交際費列報之規定,作為我國參考改進之建議。 從美國、德國、日本三國稅制與我國所得稅法比較之結果,顯示交際費的列支設定限額是國際間一個普遍的現象,日本是就資本總額設限,不允許大企業列報交際費,中小企業則可在一定的限額下列報交際費,較能達成扶助中小企業之目的。美國、德國則就個別支出項目設定限額,並限制奢侈性的消費不得列報,較能符合實質課稅之精神。 經由敘述性統計之結果顯示: 1. 會計師簽證申報在交際費的列報上有節稅之租稅利益;

2. 各地區申報的交際費佔銷貨淨額比率有顯著不同,其中以台北市為最高; 3. 適用相同業別標準之不同行業間的交際費佔銷貨淨額比率存有顯著之差異,我國稅法規定只區分成三類,過於簡略,不能符合企業之需要; 4. 實務上企業交際費之支出情形,似與稅法依營業額採累退之規定相符,對中小企業並未過於嚴苛,但適用較低級距之小型企業則有容易超限之情形。 Tobit實證模型之結果顯示: 1. 現行稅法對交際費限額的規定,並非適用所有業別; 2. 現行稅法交際費規定對中小企業而言,並非過於嚴

苛,而對其有不公平之情形; 3. 稅法對交際費支出設定限額有其必要性; 4. 企業之經營環境會影響交際費之支出。 因此,本研究建議我國可以參考日本之立法例,針對容易混淆之費用科目給予以明確的定義,並明示得列為交際費之支出項目,以減少徵納雙方對支出項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之爭議。同時,改採核實認定交際費,並就個別項目設定限額之規定,以避免企業過於浪費,兼顧實質課稅之精神。若限於稽徵成本之考量,欲維持總額設限之方式,應考慮企業有基本交際應酬支出之需要,此部份不應與營業額相聯結,允許企業列報固定額度的交際費支出,以減少企業因營業額較低而

容易遭超限剔除的不公。此外,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租稅待遇上不宜歧視進口商,故本文建議取消此項優惠措施,以符合經濟情況變遷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