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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盛子龍所指導 林懷恩的 公法人營業稅徵免之研究 (2021),提出會計科目對照表202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捐競爭中立、公法人、競爭扭曲、混同、規費、市場交易所得理論、歐盟營業稅體系方針條款(MwStSystRL)第13條、德國營業稅法(UStG)第2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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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營業稅徵免之研究

為了解決會計科目對照表2022的問題,作者林懷恩 這樣論述:

我國自1976年改採新制營業稅起,針對公法人公權力行政收入之營業稅徵免相關解釋函令,即分有「未全額繳庫應稅說」及「規費性質不課徵說」。往往是以未全額繳庫應稅說對公法人發動補稅甚或裁罰,卻有以規費性質不課徵說導引係爭案件落幕。惟前說並未消失自營業稅解釋函令彙編。 本文首先探討營業稅制度與預算制度之原理原則、公法人營業稅進項各國處理模式(公私分軌制、退款制及完全徵抵制),以及公法人營業稅裁罰之決定與選擇。次探討我國銷項徵免兩說背後之論理依據。於未全額繳庫應稅說,本文認為因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不同,無隱藏漏洞,致無須限縮解釋標售收入僅全額繳庫者始免稅。又因營業稅係統籌分配稅,無明顯漏洞

,致無其他收入援引民法混同法理、或類推適用標售收入免稅之規定。於規費性質不課徵說,本文認為所謂規費性質係指公法收入性質,並以市場交易所得說支撐論理,從而其他公課亦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進一步藉由現有公私法理論、雙階理論與公私協力理論,闡述以各該收入公私法屬性作為公法人營業稅徵免判斷之先在性。 惟先在性不代表優越性,蓋歐盟營業稅指令即揭示「公法人公權力行政行為之收入不視為營業人,惟競爭扭曲時前項不適用」之徵免判斷,實為稅捐競爭中立原則之具體展現。又德國於2016年廢除舊制、新增營業稅法第2b條。除該條第3項規定公法人間互助合作不存在競爭扭曲,為具有德國特色之立法規定外,其餘各項大致承襲歐盟指

令徵免規定。 本文認為應區辯免稅與不課徵實為不同法律效果並盤整相關解釋函令。本文另提供:1.溫和立法模式,即規費不課徵之明定,以利法律明確性之提升。及2.激進立法模式,即當民間業者提供對等財貨可供消費者選擇時,公法人公權力行政行為應視為營業人,該筆收入即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