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兆鵬寫的 刑事救濟程序之新思維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大維所指導 蔡貞萱的 論財務報告不實之民事責任-以因果關係為中心 (2019),提出最高法院判決結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務報告不實、因果關係、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詐欺市場理論、效率市場假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皇玉所指導 王永瀚的 論我國沒收與律師權之衝突 (2017),提出因為有 沒收制度、律師權、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美國沒收制度、美國律師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事救濟程序之新思維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的問題,作者王兆鵬 這樣論述:

  在我國一審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後,隨後之上訴審、再審、非常上訴程序是否亦應隨之變動?本書乃就此等重大議題,引用美國最新理論及判決見解,以整理、分析、評論我國實務見解,並提出立法論上的建議。本書審查人評論本書「是國內目前罕見以刑事救濟程序為專題進行較具體系、且深入的論著」。再者,本書有兩篇刑事法上極為罕見之實證研究,一為針對二審上訴書「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新制,一為死刑在刑事訴訟法之面向,在學術及實務界皆引起極大之回響。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歡迎收看范琪斐的寰宇漫遊,今天的琪斐大放送我們要來談談,美國自由派大法官RBG病逝,會掀起政治風暴嗎?大家好,我是范琪斐。上個週末我想趁著美國大選前,週末還能休息,就到屏東去玩了一趟,結果就收到這個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18日因為胰臟癌併發症過世,享壽87歲。

RBG是媒體給美國大法官金斯伯格取的外號,台灣觀眾對她可能比較陌生,但知道她的人,我相信不少都是透過電影認識她的,這兩年剛好有兩部片以RBG為原型,一部是紀錄片《RBG不恐龍大法官》,另一部是《法律女王》,我自己非常喜歡,而且RBG一直都是美國大法官裡我最欣賞的一位。但RBG的逝世,不單只是美國失去了一位偉大的明星大法官,還有可能撼動美國總統大選,甚至牽動整個世界的局勢!真的那麼嚴重嗎?我們就先來看看RBG這位法官是什麼來頭,她到底有多「不恐龍」。

RBG出生於1933年的紐約布魯克林區,1956年進入哈佛法學院,是當屆500個學生中,僅有的9名女學生之一,她的表現一直都非常亮眼,是歷史上第一位通過激烈同儕競爭、擔任哈佛知名法學研究期刊《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編輯的女性。不是我要一直強調女性就多了不起,實在是因為美國雖然1920年代就讓女性獲得投票權,但當時的社會氛圍依然是覺得,女生就是男人的附屬品,應該畢業後就找個男人嫁了,乖乖待在家相夫教子,1970年代時候的總統尼克森,甚至認為女人不該受教育。

就是這樣的社會氛圍,RBG當時在公務員考試中拿到高分,最後卻只能找到打字員的工作,還因為懷孕而丟了飯碗,後來她懷二寶的時候就學聰明了,故意穿得很寬鬆,這才成功保住教職工作。而且就算RBG成績那麼優異,還獲得哈佛法學院院長強力推薦,當時的一位大法官依舊斷然拒絕她的實習機會,只因為她出生就「不帶把」。或許就是因為自己處處遭到性別歧視的經歷,讓她幾十年來致力於推動性別平權。

1980年,RBG被指派為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993年獲得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並且獲得高票通過,是美國史上第2位女性大法官。這樣聽起來好像沒什麼,但其實截至2018年10月,美國歷史上一共誕生114位大法官,女性竟然只有4位,而且其中兩位還是歐巴馬時代任命的。她在任期間最被津津樂道的,就是「維吉尼亞軍校案」。1839年創校以來,從來不招收女學生的維吉尼亞軍校,被想就讀的女學生一狀告上法院,校方後來因為外界壓力,在校外設立「女子學院」,但最後還是被RBG判違憲,因為設女校就跟種族隔離措施沒兩樣,此案成為了美國女性平權的重要一步。

這位老太太雖然生活傳統,但思想開明,在兩性同工同酬、女性墮胎權、同志議題上,都秉持平等自由。左派傾向加上不斷衝撞體制,讓她成為高院的「頑固反對派」,2016年甚至曾經公然砲轟當時還是總統候選人的川普,結果讓她人氣爆衝,瘋狂圈粉,有粉絲就以饒舌歌手「The Notorious B.I.G」為靈感,幫她取暱稱叫「The Notorious R.B.G」也就是「聲名狼藉的RBG」。有多少大法官可以被拿去比饒舌歌手?從這裡就可以看得出來RBG很受年輕人歡迎,曾被診斷出罹患大腸癌、肺癌、胰腺癌,但她一直不願意向病魔低頭,80幾歲的老太太還可以上健身房、舉啞鈴、做伏地挺身,她能做的可能比我還多啊!她去世前幾天還跟孫女說,希望能撐到川普下台,可惜最後未能如願,在選前不到七週過世了。不過她的離開跟川貴人又有什麼關係呢?其實美國的大法官任命,比宮鬥劇還精彩啊!

我們先解釋一下,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同意而任命,一旦任命就是終身職,除非是去世、辭職、自願退休,或是遭到彈劾,才會被撤銷職務,所以新任命的大法官很可能一當就是二三十年,目前平均任期是16年。因為流動性不高,有的美國總統在位期間都不見得有機會任命一位大法官,結果川普就職以來已經任命了兩位,現在又出現第三個難得的機會。

大家可想而知,川普當然會任命「自己人」,也就是理念跟他相近的保守右派,目前高院的保守派佔據了9席中的5席,已經使得高院略為右傾,如果再找一名保守派法官,就會變成6比3,恐怕讓高院變成一個深度保守的機構,美國未來幾十年,無論政治、司法或文化,都會受到影響。先不談那麼遠,拿美國總統大選來說好了,2000年美國大選發生選票爭議,最後就是交由最高法院判決,才讓小布希勝選,所以有些選民就很不服氣啊,認為是當時保守派法官佔多數,才被小布希撈到一個總統寶座。那最近川貴人不是一直在吵郵寄選票會造成選舉不公嗎?萬一到時候出現爭議、開不出票、選不出總統,最後交由裡面多數是川普人馬的高院裁定,後續情況大家可想而知,球員兼裁判,人民服不服呢?

目前還不清楚提名程序會跑多久,但過去通常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來處理。民主黨主張等到大選結束,新總統上任後,再審查提名案,不過把持參議院的共和黨,已經講得很清楚,說「會儘速安排投票事宜」很明顯是打算趕在選前,趁川普還在任的時候闖關,鞏固保守派的優勢。其實四年前就有類似的情況,當時一名大法官過世,前總統歐巴馬想要提名,結果被共和黨杯葛程序,故意弄掉歐巴馬的人選,等川普上台後,才讓川普提名保守派的大法官。不過這次共和黨強調,今年和四年前情況不同喔,他們說當年民主黨當總統,共和黨控制參議院,不適合在總統選舉年填補空缺,但是今年同一黨派同時掌管白宮和參院,就可以提名喔~好啦好啦!都是你在講!

雙標的這麼明顯,但我就不罵了,因為今天是我,我也這樣搞。川普已經表示,將會提名一位女性來繼任,而且預計在RBG告別式的隔天,也就是本週五或週六(9/25-26)公布人選,「以示尊重」。先前傳出華府內有人擔心,RBG還沒入土為安就急著公布繼任人選,恐怕被民主黨拿來作文章,現在初步時間表出爐,看來川普多等一天,已經是他對RBG最大的尊重了,不過這我也不罵,因為是我,我也這樣搞。如果民主黨想要把整個提名程序延到大選後,最少要讓4名共和黨參議員跑票才行,目前已經有幾位共和黨人表態倒戈,不支持川普選前提名。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關我們什麼事啊?美國那麼遠,我幹嘛一定要知道他們家高院長怎樣?雖然川貴人把全球政局搞到「併軌」,但不可否認的是,美國目前仍是自由世界的領頭羊,各方面都是其它國家的榜樣。就司法方面來看,台灣如果想要取經,很大程度會參考美國高院的判決。透過司法學習比較,美國會把他們的價值觀傳遞到世界各個角落,如果美國高院組成保守,將對全球司法產生深遠影響,進一步影響到各國的文化與社會風氣。

舉例來說,許多國家一直到近年才好不容易在人權、女權、同婚方面取得進展,例如我們台灣,美國老大哥萬一態度轉趨保守,恐怕會讓全世界跟著開倒車,大法官選誰難道不重要嗎?
今天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惡名昭彰的RBG
#美高院恐右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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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財務報告不實之民事責任-以因果關係為中心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的問題,作者蔡貞萱 這樣論述:

財務報告不實在證券交易法中,向來是相當備受關心的議題之一。其中因果關係於財務報告不實民事責任之成立上,扮演構成要件之角色,關於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之判斷與證明,除了係投資人在財報不實訴訟實務中經常遭遇到的難題外,亦涉及了法律政策上之選擇。為了釐清財報不實之因果關係於我國法下之樣貌,本文首先自我國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出發,就我國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財務報告不實之民事及刑事責任進行說明。嗣再借鏡美國法上之實務以及學說,描繪出因果關係之類型、意義與其所面臨的證明困境,並進一步探討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之認定問題。此外,因我國近年來業已累積大量關於財報不實之訴訟判決,故本文另嘗試將法院判

決進行整理與歸納,檢視我國實務見解在財報不實之案例中,如何援引美國法上之「詐欺市場理論」,推定交易因果關係之成立,以及對於損失因果關係所採取判斷標準為何。嘗試類型化我國法院判決對於財報不實因果關係之見解。鑑於投資人難以證明信賴公司所提供之不實財報或資訊,因而購買有價證券,本文認為在我國法制下,應採取推定交易因果關係之立場,援引「詐欺市場理論」,但應限制持有人作為請求權主體之範疇。至於對於效率市場之認定,毋庸符合效率市場假說中特定模組之定義,而宜以不實資訊對於價格衝擊之產生與否作為判準。關於損失因果關係之認定,由於採取事前之寬鬆標準有過度保障投資人之嫌;而採取事後之嚴格標準,即更正資訊後股價下跌

,恐提供企業經營階層操縱資訊的誘因。況且在我國證券法制下較無濫訴之情形發生。故在我國法下,本文認為宜採取折衷看法,由原告證明下述兩要件:(1)不實資訊造成股價灌水,以及(2)不實資訊已未支撐該股票之市場價格而導致股價下跌。

論我國沒收與律師權之衝突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的問題,作者王永瀚 這樣論述:

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國家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加以限制,為放諸四海皆準得普世原則,但應如何合憲且合理之限制公權力行為,乃各國所應面對之重要課題。 其中「沒收」係國家將犯罪人或第三人所有之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特定物所有權,或犯罪所得之利益,強制地移置國家之下。然而面對檢察官強大之威力,被告需聘請律師輔助其面對繁瑣之訴訟程序,然一旦財產受沒收,被告即無從處分該財產,極可能因此無力支付律師費。換言之,法院等同以沒收之手段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訴訟上之律師權。然而檢察官之扣押行為有法律上之依據,且係經由法院許可;但同時被告之律師權,亦係受憲法所保障,不容受侵害。 因此,本論文自我國法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及學說、實務上之見解整理分析我國沒收與律師權之理論基礎與內涵。並分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律師權與沒收產生衝突時所採取之「合法資產說」、「具沒收可能性」、「污染區分說」與「大陪審團沒收」等見解。試圖整理出當兩同時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之權利產生衝突時,究竟應如何進行利益權衡。究竟係檢察官依法對被告得沒收物之扣押應優先,又或被告憲法上所保護之律師權應優先。無論認為係檢察官之扣押行為應優先,又或認為被告之律師權應優先,皆直接影響立法者對律師權與沒收制度之貫徹。並反映出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價值,可謂一重要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