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上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勝平,瑞希寫的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和讀享編輯團隊的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 黃忠發所指導 黃麟閔的 營建工程人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案例分析 (2011),提出因為有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三審定讞的重點而找出了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最高法院判決上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上訴的問題,作者勝平,瑞希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5年多前,一名陳姓工程師在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因為倚靠的欄杆鏽蝕斷裂,造成他墜橋身亡,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基隆市府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市府需賠償2124萬多元,全案確定。死者家屬透過律師回應,表達感謝,市府則說尊重司法。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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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上訴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上訴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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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人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案例分析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上訴的問題,作者黃麟閔 這樣論述:

台灣民眾對於營建工程人員之認知,可從2009年~ 2011年法務部所作台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指出,24類公務人員類別中「辦理公共工程人員」調查排名仍維持於倒數第五名內,主因為每年公共工程各標案總累計金額龐大,部份廠商為求利潤,不惜以非法、不道德手段達到目的,雖然大部分之工程人員皆警慎小心地執行工程之各項工作,惟部分工程人員違背倫理道德行為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卻也層出不窮,而導致降低工程品質與公共建設管理低劣化,造成大量金錢浪費使國家破產,並造成人命傷亡。本研究主要透過司法網站85~100年(共16年)所公佈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例作為本計劃研究對象,經由個案分析方式以「圖利」為主,進行分類組模

,利用敘述性統計及卡方檢定方式,經探討及瞭解營建從業人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現況如下:1. 被判刑有罪共88筆,無罪共106筆,表示被判刑有罪之比例佔45.3%。2. 區域性分為北部19.6 %、中部18.0 %、南部45.4 %、東部17.0 %,其中以南部比率為最高。3. 工程案件辦理工程時機中,其觸犯圖利罪之比率分別為招標與決標階段44.8 %、履約階段37.6 %、驗收階段17.5 %,顯示招標與決標階段與履約階段,最易觸犯圖利之罪刑。在民國88年採購法實施前,本研究案件有120筆(61.9%)、而施行後為74筆(38.1%),可見採購法施行有效降低觸犯圖利罪之案件。由整體資

料顯示,案件從檢察官提起公訴到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其歷程最高長達16年,造成當事者不論最終判刑結果如何,在這漫長的訴訟過程,其身心都將遭受嚴重打擊。故期盼藉由本研究,提供營建工程人員特別是公務人員,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有更深了解,另從事工程採購、履約、驗收時有所規範及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