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元章,張眾卓,黃莉盈寫的 財務報表分析(6版) 和沈慶鴻,郭鳳鵑,吳亭穎,江文彬,陳靜平,王瑄,張天維,王汝廷的 團體諮商:概念與實作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心理所出版 。

輔仁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王潔媛所指導 林資靜的 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歷程 (2021),提出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外籍家庭看護工、決策歷程。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施品竹的 司法案件中居家保母與嬰幼兒事故傷害之分析 (2021),提出因為有 居家保母、傷害、嬰幼兒的重點而找出了 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務報表分析(6版)

為了解決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的問題,作者王元章,張眾卓,黃莉盈 這樣論述:

  此次的改版,除了將個案產業更改為鋼鐵產業之外,本書所使用的財務報表數據亦一併更新至民國 109 年,而書中的證照考古題,亦更新至民國 110 年第一季。由於我國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已於民國 104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因此第六版將第五版的第十五章(關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背景、推動時程及影響)刪除。

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歷程

為了解決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的問題,作者林資靜 這樣論述:

臺灣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上升,在疾病與老化的雙重影響下,日常生活仰賴他人提供照顧,然家庭照顧者無法長期回應此密集性需求,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協助分擔家內照顧成為首要選擇。本研究即探討失能長者之家庭照顧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過程與動機,採取質化研究,以半結構問卷進行訪談,訪談宜蘭地區曾考慮僱傭及已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老人家庭,共有17位失能老人之家庭成員,探討影響失能老人家庭決策與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歷程,及僱傭後對家庭互動關係之變化。 本研究發現,失能老人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為回應家中長者因疾病導致失能後需要密集性照顧,加上居住型態改變,多數長者與成年

子女並未同住,家庭照顧分工不易,面臨工作、家庭與子女分工等諸多限制。另有高齡配偶擔任家庭主要照顧者,皆為家庭向外尋求照顧服務資源之肇因。其次,失能老人家庭聘僱的決策過程中,遵循著「長幼有序」、「男性決策為主」之文化規範,以及「主要照顧者具有經濟決策權」的模式進行照顧資源的選擇。在現有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中,家屬選擇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考量分別為「照顧安全性」、「照顧連續性」、「照顧可負擔性」、「申請服務的可近性」,其中又以「照顧安全性」、「連續性照顧」為關鍵之因素,認為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特質最貼近照顧需求。 外籍家庭看護工在進入失能老人家庭後,即與失能老人及家庭照顧者形成三角的互動關係,與老

人逐漸發展類家人的信任與家屬的僱傭關係,隨不同角色與關係,發展出三角制衡關係。失能老人與家屬皆認為在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後,在照顧品質及家人間的生活品質皆有改善,然仍需回應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化飲食習慣」、「語言溝通障礙」、「執行照顧工作的異質性」等現況,指出雇主端需有意識的融合外籍家庭看護工文化差異。另外,首次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已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年兩者相較,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品質的穩定性」與「長期支出照顧費用的經濟壓力」之感受差異性最大。 為穩定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品質,與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溝通與培訓之質與量最為關鍵。同時,在媒合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失能老人過程中,雇主須敏感家庭看護

工文化差異與需求,能有助於外籍看護工執行照顧工作的穩定性。研究建議家屬可結合社區端現有的資源網絡,由外籍家庭看護工陪同失能老人參與社區活動,有助於雙方的社會參與及對文化差異的了解,重視外籍看護工在家庭與社區的融合。政府在積極發展長照政策之際,回應失能家庭照顧者主觀性需求,增加服務資源的連續性與可及性,回應失能老人與家庭長期面臨之多元負荷,維持家庭的穩定性。

團體諮商:概念與實作

為了解決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的問題,作者沈慶鴻,郭鳳鵑,吳亭穎,江文彬,陳靜平,王瑄,張天維,王汝廷 這樣論述:

  「團體諮商」能滿足人們的心理需求與人際互動之特性,使其不僅成為實務場域裡重要的服務方法,也是諮商心理師考試七大領域的課程之一,故在團體諮商上的「知能兼備」,即成為多數學生、諮商師的專業期待。   由於實作練習是累積專業能力的重要過程,本書除了在概念上引導團體諮商師準備、規劃團體,也引用不同對象、場域的實作範例,作為團體諮商師發展、評量團體成效的參考素材,因此期待本書能成為「知能兼備」團體諮商師養成過程中的重要推手之一。  

司法案件中居家保母與嬰幼兒事故傷害之分析

為了解決暨南 大學 指 考 110的問題,作者施品竹 這樣論述:

社會變遷多數婦女走入職場,讓居家保母的需求增加,家長對於保母有更多的要求,但居家保母在家照顧過程中因疏忽或情緒不穩導致不當管教的意外事件,卻沒有因著居家保母系統管理與訓練而停止。因此本研究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決書,針對民國100年1月1日至109年5月28日居家保母與嬰幼兒事故傷害之108筆案件進行分析,共有109位受害者與118位被告,其中被告有69位受傷、40位死亡。結果發現本研究受害者當中,男童多於女童;年齡為1歲(含)以下之嬰幼兒的比例最高;過程當中有哭泣的比例較多;案件中有七成是領有保母證照;高中以上的比例佔八成,學歷越高導致嬰幼兒死亡的比例越高;收托月費為2萬(含)

以下之案件最多;托育總時數長達24小時之案件比例最高,與受害者是否死亡存在顯著性關聯,托育時間越長意外傷害越容易發生;而被告照顧嬰幼兒1個月到6個月(含)導致受傷與死亡率較高;案件最多發生於早上9:00-11:59之間,且於室內的臥室的受傷與死亡案件比例較高,其中於睡眠中死亡之案件較多,更要多留意;發生現場有第三個人在場的案件較多;被告收托2位以下嬰幼兒發生事故的機率較高。判決結果118位被告當中共有64位(54.2%)被處有期徒刑,有40位被判刑11個月以下之有徒刑;有13人遭處拘役,遭處50天拘役的比例最多;有28人緩刑,予以緩刑之案件73.1%被判刑11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有13筆案件有支

付和解金,其最低一萬元,最高金額達四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