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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和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金大鼎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聯合大學 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陳淑媛所指導 林紘煬的 公務機關人才流失之探討 – 以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務人員、人才流失、留才措施的重點而找出了 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5年12月反空污遊行,3位副總統候選人皆承諾當選後逐步淘汰燃煤電廠,但上週(3/15)環保署卻通過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

延續上週質詢,我質疑環保署為何以12年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幽靈電廠」環評做為比較基準?為何不重新辦理環評?環保署李應元署長於備詢時承認存有重辦環評之解釋空間。

今日質詢重點:

1.根據環保署預告《環評法》第31條修正條文草案所採取政策立場與精神,針對深澳電廠擴建案,不是更應該重新辦理環評?

2.2007年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之環評處分,不僅「與現今時空環境不同」、「當時PM2.5根本還未納入管制」,難道不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四款由原處分機關依法廢止?

3..環保署主張2010年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已動工」,但根據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每月公開資料,開工日期一延再延,開工僅拆除舊有電廠,完全不符環保署認定動工是以「是否進行實質動工為判定標準」之函釋。

4.依照《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6款規定,對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時,環保署可要求開發單位重辦環評,而深澳電廠擴建案事實上對環境存有不利影響的。即使環保署認定於有加重影響之虞時,才有要求重辦環評的空間,但事實上該案有「新增卸煤碼頭」及「增加防波堤」項目,確對深澳灣內原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且諸多環評委員亦建議應重辦環評。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公務機關人才流失之探討 – 以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為例

為了解決文 資 法 施行 細則 第 38 條的問題,作者林紘煬 這樣論述:

公務人員是推動國家政策及輔導產業發展之基石,面對民眾對政府日漸升高的期許及快速因應國內外變遷的政經環境,如何留住優秀公務人員,也是良善地方治理的關鍵。而鄉(鎮、市)公所又為我國最基層之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的許多政策,都需仰賴鄉(鎮、市)公所來落實。一旦公務人員發生轉調機關或辭職之情形,對於原機關之業務推展及組織氛圍影響甚鉅,使單位主管於人力管理時難度提高,最終導致機關業務延宕或施政推行不順之情形發生。 本研究針對公務機關所面臨人才流失現象之探討,並以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為例,邀請曾任職於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之正式公務人員,單位主管4位、承辦人員6 位,共計10 位,採用質性研

究個案研究法進行,透過深度訪談機關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從中歸納出其調職的原因、動機,並了解甄選過程中機關考量為何及分析職缺甄選過程中公告與實際工作項目之落差。 本研究結果對地方公務機關之留才措施提出五項建議:一、依據職務需求,填報考試類型,二、勞役分配均勻,定期職務輪調,三、詳實徵才公告,確保名實相符,四、強化在職培訓,協助職涯發展,五、提升職務列等,落實權責相符。盼透過研究結果呈現,能給各公務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做為參考之依據,減少機關內現職公務人員調職之現象,以利維持公務機關人事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