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文生寫的 傳播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三版) 和江亦瑄的 OTT TV的創新服務、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劉育偉、鍾秉正所指導 黃子珊的 網路霸凌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霸凌、匿名、網路去抑制、道德解離、數位通訊傳播法。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陳建安的 電商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以商標商品瑕疵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電商平台、網路購物的重點而找出了 數位通訊傳播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數位通訊傳播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傳播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傳播法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其橫跨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規等;傳播法亦屬於跨法律及傳播之法域,造成認識傳播法之困難。再加上近年來數位匯流發展神速,原有傳播法規不斷修正,新制定法規持續出現,使得傳播法內容快速變動,更不易掌握其應有之面貌。      本書以傳播法基礎理論為出發點,介紹現行相關重要之法律規定以及行政與司法實務之作法或見解,包括傳播法之基本概念、憲法對傳播行為之保障、一般法律對大眾傳播媒體傳播行為之保障、傳播法上大眾傳播媒體之基本義務以及一般法律對傳播行為之限制,希望能打開傳播法的大門,提供有興趣者瞭解我國傳播法之現狀以及相關行政與司法實務,搭起培養深入研究

傳播法的橋樑。

數位通訊傳播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週交通委員會與司法委員會聯席審查數位發展部成立的相關法案,並且通過委員會初審。若順利三讀通過,這將是近年來政府組織改造的最大變動,台灣將擁有一個專責數位相關事務的部會,為數位時代的台灣擘畫藍圖。

數位發展部除了規劃未來外,也應該要解決現有業務分散造成的各式問題,例如現在5G產業相關業務分屬交通部、經濟部及NCC,未來將統一由數位發展部負責。但在組織改造的過程中,過去我一直關心的網路廣告權責問題卻沒有一併得到解決,而NCC的理由是要等數位發展部成立後才可以送出《數位通訊傳播法》,一拖就是好幾年。

去年全球廣告市場上,數位廣告已經正式超越傳統廣告,投放在網路上的廣告將成為人們接受商品資訊的最大來源,各國也相繼推出法令開始監管,但台灣在這方面的法規卻近乎空白,放任各種令人厭惡的運彩賭博廣告在社群平台上播送,網路彷彿成為法外之地。

現在數位發展部即將成立,NCC也沒有再推卸責任的理由,我要求主委一定要在今年底前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送出,發揮監理機關的功能,莫再以一句「業者自律」放任亂象發生。

網路霸凌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問題,作者黃子珊 這樣論述:

在網路去抑制效應及道德解離的錯綜作用下,常令網路使用者誤認網路世界無法可管,導致偏激言論的發生而衍生網路霸凌,儘管我國在刑法、民法及行政罰法等範疇均設有相關規範,但面對網路傳播快速、匿名及無國界等特性,如僅能適用過去以傳統犯罪為雛型所制定之立法,恐在犯罪偵查及受害者保護等方面形成漏洞。 因此,本文參酌美國、紐西蘭、韓國及日本等國之立法例,提取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調取票制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授權成立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及著作權法通知及取下程序等防處機制的精華,建議以行政院推出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為基礎,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與義務,著重於改善網路霸凌言論

下架及匿名身分揭露等實務問題,另將網路傳播列為刑罰加重事由,輔以教育強化人民對網路霸凌及法律規範之認知,降低網路負面效應,以期不違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宗旨,而有效預防網路霸凌及完善受害者救濟管道。

OTT TV的創新服務、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

為了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問題,作者江亦瑄 這樣論述:

  本書由十位國內傳播界的產官學者合著而成,內容主要針對OTT TV的創新服務、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加以分析。首先概論OTT TV的定義、發展現況,其次探討國內外OTT TV對既有媒體帶來的影響,並聚焦於國內外影音使用最新趨勢,同時分別深度剖析美國、英國、韓國、日本、中國大陸與台灣各具特色的市場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最後以OTT TV之監理與境外侵權網站管制作為結尾,並提出未來之發展模式。希冀將國際觀察與國內發展現狀加以對照,可作為我國OTT TV產業發展及政策擬定之借鏡。

電商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以商標商品瑕疵為例

為了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問題,作者陳建安 這樣論述:

上網購買商品或服務,這動作已是現代人生活的日常步驟。網購平台業者藉由提供買方與賣方一個交易空間,提升交易者之間的搜尋或媒合速度,並以評價等信賴機制增加交易成功率;網購平台業者也從中獲取手續費、上架費等收益,不僅有助於經濟發展,也建購電子商務的模式與消費環境。電子商務提供消費者方便的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消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的消費爭議處理等等。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的特性,以致所衍生的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台灣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我國行政院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的保護,因此訂

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然而,此綱領僅為指導原則或一種精神的宣示,並無實質上的法律效益。我國沒有電子商務的獨立專法,而是透過現有的法律及制度謀求解決,且基於電子商務的技術與特性,另制定電子簽章法以符合電子交易的需求。不過,台灣目前對於網購平台業者也還沒有專法管理或課予責任義務。在現今電商發達的時代,釐清平台業者與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顯得迫切需要。尤其在實務上,平台業者都在其服務條款中聲明:「不介入買賣雙方的實質交易內容,亦不對賣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若雙方對於商品或服務有爭議,平台也僅協助雙方進行溝通協調,平台本身不對其中一方負擔任何責任。」等語,如果當買方向賣方求償無門

時,又該如何保障買方的權益,此時則出現法律保障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