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教育部函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鍾宛蓉寫的 學校,請你這樣保護我: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暨應對指南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抗戰時期我國留學教育史料第一冊:各省考選留學生〈一〉也說明:此咨請( D )第一三三七九號教育部咨民國二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請核辦一四、教育部咨財政部關於李香蘊等留學費一案咨送第一級概算書 ... 並祈賜函示知俾便向財部領款為禱。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周志宏所指導 匡崇德的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之研究 -以公立中小學為中心 (2014),提出教育部函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動三法、教師聘約、會務假、團體協約、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核可、教師罷工。

而第二篇論文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王榮聖所指導 張鈺琪的 校園性侵擾事件法律適用與救濟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性侵害、性騷擾、性侵擾、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乘機觸摸、違反意願、校園性侵擾、師生戀、婚外情、不適任教師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育部函示的解答。

最後網站解釋函 - 教育部體育署則補充:教育部 體育署. ... 解釋函. 1, 疫情第二級警戒期間業者得否向消費者收取請假手續費用滋生疑義(運動設施組), 2021/08/24. 2, 運動場館業常見消費爭議態樣解釋彙編暨QA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育部函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學校,請你這樣保護我: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暨應對指南

為了解決教育部函示的問題,作者鍾宛蓉 這樣論述: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統計資料,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每天都在台灣各地的各級學校發生。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必須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由於此類案件為保密案件,故檔案資料無法流通,加上多數處理人員並無法律背景,相關法律又不斷修改,導致實務運作之困難。   作者為專攻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執業律師,知悉法律最新動態、主管機關及法院最新見解,考量學校、被害人、行為人之不同立場,以適合大眾閱讀之文字,分享多年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經驗。希望幫助身為校長、教師、職工、學生、家長的您,認識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在面對此類案件時,知道如何判斷、如何適當處理。

本書特色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統計資料,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每天都在台灣各地的各級學校發生。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必須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由於此類案件為保密案件,故檔案資料無法流通,加上多數處理人員並無法律背景,相關法律又不斷修改,導致實務運作之困難。   作者為專攻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執業律師,知悉法律最新動態、主管機關及法院最新見解,考量學校、被害人、行為人之不同立場,以適合大眾閱讀之文字,分享多年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經驗。希望幫助身為校長、教師、職工、學生、家長的您,認識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在面對此類案件時,知道如何判斷、如何適當處理

。 作者簡介 鍾宛蓉 律師   ●專攻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執業律師,長期投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的調查及防治工作,並積極參與相關法制的擬訂及修訂計畫。   ●撰寫「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正當法律程序之研究-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為核心」碩士論文,獲得教育部96年度性別平等教育碩博士論文獎助。   ●具備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性霸凌事件的豐富經驗,為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人員、新北市校園性平事件調查人才資料庫人員。   ●經常受中央、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之教育主管機關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託,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及違反專業倫理事件之相關業務,並長

期擔任各地調查人員培訓課程之講座。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之研究 -以公立中小學為中心

為了解決教育部函示的問題,作者匡崇德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國100年5月1日公布實施新修正勞動三法後,教師的勞動基本權益獲得進一步的保障,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集體勞資關係進入新的里程碑。在實施新制度的同時,也產生適用上的問題與爭議,以及對於教育現場的影響與衝擊,而成為本研究探討的重點。本研究以公立中小學為中心,採文獻研究及半結構式訪談進行研究,主要探討與公立學校教師個別勞動權益有關的教師聘約問題,以及與團體協約的關係。此外,也探討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在集體勞資關係中的幾個爭議,並提供本研究的建議。

校園性侵擾事件法律適用與救濟之研究

為了解決教育部函示的問題,作者張鈺琪 這樣論述:

校園性侵擾教師不除根,春風吹又生。學校不依法行政,無非係校園性侵擾事件無法根治之亂源;學校、教育部鄉愿,無異於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窒礙難行之濫觴。本文基於維護學生權益,解構校園濫權,遏止不適任教師流竄,確保校園安全,保障性自主,杜絕校園性侵擾之目的,藉以研究成果之所得,呼籲立法者、執行者與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正視校園弱勢學生之權益,摒除外在人情世故之外力干預,確實落實性別平等調查,於校內公平、公正、公開執行程序,貫徹不適任教師之退場暨通報制度。唯有確實列管不適任教師,始得徹底杜絕校園性侵擾事件之再發生。  本文除分析性犯罪之刑事不法行為與行政不法行為間之規範與適用外,對於不適教師違犯校

園性侵擾事件、婚外情或師生戀所引發或可能將引發之爭議,被解聘之不適任教師流竄補習界,恐延燒擴大性侵擾事件範圍之爭議等均一併予以探討之,同時釐清性侵擾事件處理過程之疑議,探究並援引大法官第684號解釋以為校外救濟程序之立論基礎,俾對於遭受校園性侵擾之被害學生之權利主張或權益救濟能有所助益。  本文研究發現僅以立法方式為有效解決校園性侵擾事件所衍生之爭議,顯非良方,性別平等相關防治法制規範尚有待學校、教育主管等相關單位之充分落實,爰以研究之所得為日後修法之參酌,以達確實維護學生權益,解構校園濫權,遏止不適任教師流竄,確保校園安全,保障性自主,杜絕校園性侵擾之最終目的,貫徹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

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符合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