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考試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政府採購法考試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名憲寫的 政府採購法(鐵路特考適用)(三民上榜生口碑推薦)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哥的政府採購證照@ AtsaiStar - 隨意窩也說明:哥今天要來分享無法吸引人氣的採購基礎證照考試心得 哥當執業律師的時候,因為事務所接案的性質,當時已經作了不少政府採購的業務 不過政府採購法不是法律系大學部會開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鄒熙華的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2021),提出政府採購法考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承攬契約、繼續性契約終止權、重大事由終止權、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鍾秉正所指導 何志成的 行政法人監督管理衍生之法律問題-以國防部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委製協議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行政法人、委製協議、紛爭解決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府採購法考試的解答。

最後網站預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則補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府採購法考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鐵路特考適用)(三民上榜生口碑推薦)

為了解決政府採購法考試的問題,作者陳名憲 這樣論述:

★重點完整剖析,歷屆試題詳解,勝券在握★ ★購買本書掃描書封QRCODE即可獲得鐵路特考模擬試卷★   ․內容概述:   《政府採購法》   由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精心編寫而成,分章整理內容,完整分析考試概念,段落清楚明瞭,系統整理輔以大量圖表說明,容易理解,讓您準備起來格外得心應手,輕鬆融會貫通!各章內容段落穿插大量相關法條補充,讓您更加熟悉政府採購法考試內容,強化記憶。透過本書的重點整理及精選練習題演練,讓您在面對『政府採購法』考試時,更有把握,發揮前所未見的實力,取得高分!   書籍內頁編排清晰舒適,閱讀不費力。精選申論問答題,詳擬解答流程,邏輯式答題幫助考生提昇綜合解題能力,政

府採購法申論問答題型完美駕馭!   ․相關試題:   上榜除研讀考科內容,熟悉考試題型與出題方向亦為上榜關鍵,《政府採購法》書末收錄100~106年考科試題,透過大量題目的演練,不僅能快速熟悉考試命題方向,更能檢測學習成果,考前再做重點回顧與複習,必能提升應考戰力!   【考試簡介】   107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報名日期:107.03.06~107.03.15   考試日期:107.06.09~107.06.10   報考資格:   高員級:年齡不限,性別不拘,大學以上,即可報考。   員級:年齡不限,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   佐級:年齡不限,性別不拘,不限學歷,

均可報考。   (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近年來交通事業蓬勃發展,為因應業務發展需求與內部退休潮,對於各類鐵路人才需求有增無減,因此舉辦鐵路人員考試,持續徵才,招募新進人員,以充實人力資源。台鐵各項福利健全、法律保障、工作穩定、升遷制度完善,佐級薪資約33,280元;員級薪資約35,480元;高員級薪資約42,675元,可謂目前就業最佳選擇之一,有意進入台鐵服務的考生,把握機會,提早準備!   詳細考情歡迎參閱三民輔考網站:www.3people.com.tw/   ※正確考試資訊以簡章為準※ 本書特色   1.名師根據考試命題範圍編寫,條理分明,深入淺出!   2.鉅細靡遺內

容整理,蒐羅彙整相關法規,毫不馬虎!   3.收錄近年考科試題,自我評量練習,強化考題熟悉度! 上榜學員心得分享   鐵路特考高分上榜 王柏誠   我喜歡以「火車」來描述台鐵,看著火車行駛在鐵軌,奔馳在平原,這些再普通不過的場景,對我來說都是寶貴的記憶。從小對台鐵的嚮往,讓我決定放下已從事三年多的家業,家人的支持,讓我能全心的投入這次的考試,再次擁抱夢想的機會,我告訴自己絕對不能放棄。大學就讀生科系,我不懂法律,對運輸學、企業管理根本一竅不通,就更別說經濟學了,這時候的我只有滿腔的熱血與傻勁,就隻身來到台北,開始全心投入準備考試。   鐵路特考高分上榜 林哲遠   自己本身是電子工程系的

學生,在就業方面只能往電子科技產業發展,而在電子產業裡,擔心自己在不入中年後, 會面臨到公司裁員、無薪假等,或是一些民間公司不穩定因素。所以趁自己還年輕與記憶力不錯的狀態下,試著努力去拚拚看國家考試。   專業科目的部分我是使用函授,可以依自己的步調調整快慢,並可以對於不熟不懂的單元重複看重複聽,或對百思不解的題型重複看, 讓自己規劃自己每天的專業進度。而英文的部分就是多背單字,每天都要背,不可以偷懶。國文則是把三民輔考的江山老師的講義全部看過一遍, 題目也做過一遍,並搭配老師上課的步調去準備。公民我是向三民輔考買講義,自己回家準備。   《截取自三民輔考‧經驗分享‧學員上榜心得》   更多

上榜學員心得分享,請上三民補習班官網查詢。

政府採購法考試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口頭質詢─
▶6/5在富里、玉里間發生出軌,部長說一個星期內提出檢討報告,但是至今我們還沒有看到完整資訊,反而是臺鐵的網站上提了獎勵名單。本席認為獎勵一定要和檢討並行,沒有完整的檢討完全歸咎於天候狀況,讓人沒有辦法接受。
▶部長甫上任時說要重新檢視臺鐵提出新的一千多億元以上購車計畫,預計新購1,300輛以上的新車,目前有無新的進展?東部一直迫切期待的加長的12節車廂的預定的時程?
部長:支線的規格特別且急需,需做規格上、生產上確定的小量採購,因支線大部分沒有電氣化,但是到了主線又要進入電氣的使用範圍,所以它是燒油的,但是規格、性能就跟主線上大量採購的不太一樣,所以這部分的採購要多花一點時間來討論。大前天已經截止收件,其他的會按照歷次交委會決定規格、數量及廠商資格等方面進行嚴謹性的審查。
鹿潔身副局長:60輛支線使用的環保柴聯車,有兩家投標,會針對這兩家的投標文件進行資格和技術方面的審查,按照政府採購法採用異質採購的審標方式進行,並沒有訂特定的期限;另600輛的城際列車目前正在進行規範的最後審核工作,我們也希望找一些外部的專家來幫忙提供一些意見。經過審慎地審視後,按照政府採購法的程序進行公告。
▶過去國內使用的車種很多,司機的訓練也不太一樣,當初進普悠瑪和太魯閣號列車時,需針對這兩個列車特殊性能再做特定司機的訓練,導致駕駛司機的流動率無法提升,有時在人力不足或連假期間需要加班或增加運能時,還有招考人數的限制。而最近參與臺鐵相關國家考試的人數減少,如果車種過多,也會衍生後續軟體及配套的問題。所以,應在這次整體採購需求的設計中,納入駕駛車輛以及他們彼此之間互換不同線上使用的狀況、互通的需求,讓我們的資產有更多元的使用方式。
副局長:司機員採用證照制,按照不同的車型採用不同的證照。最近幾年一直朝車種簡化,車型單一化。另外運能的部分,路的部分有些長期的規劃,車的部分也希望按照能夠編掛的最大編組數,朝12輛一個列車的編組方向進行。
▶採購新列車的過程中,應善用舊有的車種和人力,同時考量臺鐵營運負債的狀況,思考舊車的翻新的可能性?甚至像古董車的翻新,一樣有其市場價值,翻新恢復它數十年、百年前的高檔列車的型態,可以帶來觀光價值。畢竟我們現有的人力熟悉的就是這些舊型態的車,這些車子本身的renovation和能否延長使用年限、相關經濟價值是否有做精算?未來採購計畫是否要全數用於新車的採購?或者一部分拿來作為舊車的翻新和延長使用年限?整體來講,經濟價值是否會更好?
副局長:舊車改造大概有兩個方向,第一,目前客運上還在使用的兩個主力車輛,例如PP推拉式自強號和500型區間車,在未來六年行車改善計畫裡面已經有編預算做動力改造,因為動力改造之後有一些資本的投入,所以會計上會要求我們延長使用年限。按照成本來看,新車一定比較貴,舊車雖然做了動力改造可以延長使用年限,惟服務的品質還是會遜於新車,而且還是有年限的問題,當然,安全上都沒有問題。另外,目前淘汰下來的莒光號客車,如果車況、安全還是許可,臺鐵也準備撥出一部分車輛來打造主題式的客車車廂來發展鐵路觀光旅遊。改造的部分在已經核定的六年行車改善計畫裡面已有編列預算。未來改造計畫和採購計畫採同步進行,下個年度預算裡面會分開編列。
▶舊的蒸氣火車有特殊觀光價值,目前我們還是有一些蒸汽火車偶爾臺鐵會拿出來用,非常受民眾歡迎,甚至有遠自英國的旅行社也在詢問這些蒸汽火車什麼時候會上路、是不是可以租用讓國外鐵道迷來使用。整體如果有一些特殊的觀光旅遊,例如與鐵道迷專屬的旅遊行程結合,是否有計算過相關的價值?是不是可以把這些舊的蒸氣火車局部性的使用?我們怎麼從它的票價和營運常態化來提升整體周邊的效益,以及住宿和其他旅遊行程,是不是能夠有配套規劃? 請提供有關舊的蒸氣火車的復駛、相關的成本、現在的票務售票狀況、使用的計畫等書面資訊。
部長:新車採購在規格和期程上面都要擴充能量和效益。關於舊車再利用部分,等於在創造臺鐵的特色,同時開發品牌,善用舊的司機、舊的車輛型態來喚起一些特定地點和地方觀光結合。最近松山臺北機廠跟文化部合作,過去隨著技術已經不再適用、維護的空間,透過妥善利用,除了在文化上面是資產之外,更彰顯臺鐵在服務上多元化的經營。
▶華航有一些增班的規劃,這些規劃都是在兩岸、歐洲、東北亞、紐澳等航線的增班直飛,但是現在新政府的新南向政策會特別針對印度及東南亞強化雙邊關係,這樣一個整體國家政策並沒有呈現在華航對未來航線的增加及開發上,這個落差到底要怎麼改善?也請交通部民航局及華航提供書面答復。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政府採購法考試的問題,作者鄒熙華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

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

行政法人監督管理衍生之法律問題-以國防部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委製協議為例

為了解決政府採購法考試的問題,作者何志成 這樣論述:

「行政法人」制度主要將國家特定之行政業務,交由排除於國家行政組織之外的獨立行政法人來執行,賦予其一定的自主性及自律性,使其獲得一定程度的鬆綁,以達成提升行政效率與有效配置國家資源之目標;本文將聚焦我國國防工業之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其達成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等賦予之「特定公共事務」為主軸,檢討該院接受國防部及其各所屬機關簽訂各類型財物、勞務委託案件之委製協議衍生之法律問題,就合法性及合目的性之「適當性監督」該如何抉擇?基此,透過探究「委製協議」履約爭議之法律問題,進而就法律性質上定義是否有公法與私法區別之必要及實益何在?或有不同之見解?此攸關

履約爭議紛爭解決途徑之選擇。本文試先分析「委製協議」屬民事契約亦或是行政契約之性質,再就衍生之罰則爭議、解決方式及其途徑加以探究。期望將特定之行政業務交由行政法人來執行,仍能維持一定的自主性及自律性,亦能平衡與監督機關間之權益及互惠,避免國軍重大武器研發及採購如遭遇重大情事變更、延宕停滯,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侵害時,無法使用公權力逕予調整、終止契約,將造成國家安全及全民利益之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