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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被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住野夜寫的 我想吃掉你的胰臟【電影珍藏版】 和田蒙潔的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撿到皮夾挨告侵佔婦人辯「先去吃晚餐」才歸還判無罪 - 天天要聞也說明:婦人撿到皮夾被依侵佔遺失物罪起訴,法官判無罪。(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 一名吳姓婦人2016年10月拾獲一名翁姓陸客遺失的皮夾,未馬上送交警察,被告侵佔。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悅知文化 和開學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 法律學研究所 林鈺雄所指導 朱敏信的 論我國監聽制度設計之源起、演化及未來─以電話監聽為中心 (2002),提出撿到東西被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通訊監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比例原則、法官保留。

最後網站【事實釐清】網傳「搭捷運撿到悠遊卡被控侵占罪則補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撿到東西被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想吃掉你的胰臟【電影珍藏版】

為了解決撿到東西被告的問題,作者住野夜 這樣論述:

總銷量突破180萬冊 日本票房突破25億 10/6 帶妳活下去,台灣感動上映。   ★人氣巨星小栗旬╳日劇女神北川景子╳新生代偶像北村匠海╳國民妹妹濱邊美波,攜手勾人心弦   ★ 2016年本屋大賞TOP2   ★入選2016年誠品暢銷百大   ★入選2016年博客來翻譯文學類百大   ★日本最大書評網站METER讀者票選最想讀小說TOP1   ★Amazon jp 2015文學小說總榜TOP4   ★日本達文西「BOOK OF THE YEAR 2015」 TOP2   ★2015日本文學小說年度總榜TOP6   是什麼樣的故事,讓全日本書店店員都想推薦給讀者?   是什麼樣的故事,

一推出就獲得壓倒性的好評?   是什麼樣的故事,讓18到60歲的人讀完後都哭了?   繼湊佳苗《告白》之後,壓倒性的新人作家,出道之作一出版立即感動數十萬名讀者的心。   從終章所交織而成的故事,   出乎意料之外的結局,最後衝擊性的內容,   讓人想一口氣讀完!   比「愛」更純粹的話,我們都知道。   「用普通的句子來表達我和你的關係,實在太可惜了,   我果然還是,想吃掉你的胰臟!」   一直認為與人保持距離是理所當然的「我」,   偶然在醫院間撿到了一本書,   封面用麥克筆寫著《共病文庫》四個字。   原來這是同班同學山內櫻良的祕密日記本,   裡面記述著活潑開朗的她因為胰

臟病,餘命所剩不多,   以及臨死前希望能完成的所有願望──────   因為這樣的契機,於是【沒有名字的我】   成了【沒有未來的她】的秘密共有者。   看似不情願的「我」,能完成「她」所有的願望嗎?   讀過之後,必定會因為這個書名而感動! 專文推薦   資深譯者  丁世佳   荒野夢二.淳一書店主人  銀色快手 書店人員試讀推薦   偶然的相遇,讓兩人在完全相反的對象身上找到了彼此最需要的那片拼圖。書名絕對不是一句恐嚇或玩笑,而是對生命的渴望與尊重。--------誠品書店 家沛   這部作品,可說是日本版的《生命中的美好缺憾》,同樣在甜蜜的愛戀中,加入死亡威脅的苦味,但

仍保留著日本小說清爽易讀的特性。--------誠品網路書店 顧己   除了故事情節感人外,也是一本激發讀者,重新面對自我,找到生命意義的好書。--------紀伊國屋書店 璨瑄   還沒讀到最後,眼淚已開始流。各人物在主動和被動之間形成透明界線,沒有一種關係是絕對的,沒有一種結局是一定的,重要的是如何選擇。--------大眾書局 宗慧   這部小說喚起青澀年代的回憶。以為某人就這麼什麼都不留地從生命中消逝了,但其實許多看不見的東西已經被建立。--------晴耕雨讀小書院 毓穗   作者以平凡的文字和青春日常堆疊出積壓在胸口卻難以用言語述說的情感厚度,不禁讓看完的人脫口說出「我想吃

掉你的胰臟」這句看似驚悚卻蘊藏最真誠心意的話。--------金石堂 zoe   讓人在通勤途中無防備的噴淚,實在太奸詐了,身上沒有半張衛生紙。其實也像現實生活般,哪裡由得人準備好呢?是一本可以重看第二遍的書。-----------------金石堂網路書店 Emanda Chen   故事雖然沒有華麗的辭彙,但卻蘊含很深很深的情感,非常平易近人,讓人會忍不住一直想閱讀下去。是一部相當貼近人心的小說,值得讀者收藏的佳作。--------金石堂信義店 華慶   看似完全不符合的書名,卻是融貫劇情的一個意義。原以為平淡無奇的敘述,卻像是輕輕散開的漣漪,等待最後結局衝擊你我最深層的感動與淚水。

--------金石堂板遠店 明偉   看完後,我哭了。這是一部小品卻使用非常真實的情緒,來表達出人與人相遇到相識是多麼可貴與不可思議的小說。--------金石堂福科店 佳容   看書名還以為是尋常的推理驚悚小說,沒想到最後卻整個反轉。以為既定的結局,故事卻是意想不到的發展。--------金石堂汀洲店 羽柔   幾近一口氣讀完故事,簡單但力度強大的文字揪著你持續探究外,也讓人不禁回想起的同學時期及當時發生的趣事或遺憾。--------金石堂南遠店 惠眞   在面對變故的過程中,我們都跟故事中【平凡的同學】一樣,獲得了面對未來的勇氣,也更明瞭自己在生命中的重要性。--------金石

堂板橋店 R   如果我吃掉了你的胰臟,是不是就能成為像你這樣的人?二位主角即使不吃掉對方,都在彼此的生命中劃下難以抹滅的記號。--------金石堂城中店 翊潔   一開始看到這個書名,會忍不著問自己是看錯了嗎?但其實是一個很感人的故事。故事中一直沒有提到男主角的名字直到最後,很少讀到像作者這樣呈現角色的作品,這本書很適合靜靜地閱讀並體會。--------金石堂環球店 皖臻   隨著「我想吃掉你的胰臟」這句話在文中不斷出現,隱喻生命的真諦,也誘發你內心的共鳴,實屬當下世代值得一看的作品。--------墊腳石圖書(股)公司 源宏   作者細膩寫出男孩女孩相處的矛盾曖昧情緒,讓生死議題

成為兩人之間的日常,這種關係無法單純定義在友誼或愛情。--------墊腳石重南店 庭赫   在看完最後一頁後,你會忍不住想再從頭看起。一開始的鋪陳、過程中埋藏的伏筆,更是不忍忽略而想一探究竟的。--------諾貝爾圖書城 佳敏   如果你擁有、或曾經有過一個不願與之別離,卻又無法不為的那樣一個人,請縱容我一個私心的要求,千萬不要輕易地就闔上它,試著選擇保留跟這本書的邂逅直到最後。--------墊腳石許昌店 千檀   由秘密與愛情引發的震撼與悲傷,隨著「我想吃掉你的胰臟」這句話在文中不停地出現,直到最後知道這句話真正的意義時,每一次看到都會有截然不同的感受!--------墊腳石許昌

店 Silver Nitrate   一開始看到書名時,還以為是恐怖小說,讀完之後才發現自己徹頭徹尾被騙了,但被騙得心甘情願。沒看到結局,請不要輕易放下。--------政大書城台南店 修竹   一本會讓人流淚的小說。我們因為自己的選擇,和某些人產生連結,才有了活著的意義。--------政大書城光華店 淑玲 日本讀者好評   第一次讀到這本小說就忍不住哭了,連自己都無法置信,淚水竟然完全停不下來。(18歲,男性)   意想不到的結局,十分催淚,第一次看小說哭得這麼悽慘。(13歲,女性)   好久沒有遇到這樣的小說了。想要早一點讀完,卻又不想要故事就這樣結束。(27歲,女性)  

 我現在最想所愛的人說的一句話,就是「我想吃了你的胰臟」。(21歲,女性)   我哭了!69歲的我,能讀到一本令自己想哭的小說,實在是太開心了!!(69歲,女性)   原以為這並不是給上了年紀的人看的小說,沒想到愈看愈無法罷手。(61歲,男性)  

論我國監聽制度設計之源起、演化及未來─以電話監聽為中心

為了解決撿到東西被告的問題,作者朱敏信 這樣論述:

1.本文以兩個問題:「為什麼會這樣?」以及「可能會怎樣?」貫穿全文。 2.藉由提出「為什麼會這樣?」這個問題,本文得出了以下的成果。 我們的頭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什麼就正好在民國七十九年間展開它漫長的立法過程呢?而在對於當時社會環境及歷史進行檢視之後,我們認為,並不是偵辦刑案的需要,催生了這部法律,事實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真正的助產士,是台灣政治史上一個重要的事件:國民黨在民國七十九年的「二月政爭」。 接下來的問題是:是什麼原因形塑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初的面貌呢?有趣的是,在監聽行之有年,人民早已深

受其苦的台灣,答案卻有點出乎意料:是外國立法例的參考及翻譯形塑了整部立法草案的最初面貌,至於我國長久以來,或明或暗的實際運作及需要,對於立法草案最初面貌的形成,卻幾乎沒有任何的影響。 另一個令人感到奇怪的問題是,同樣是針對監聽的立法草案,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有關監聽的部分,研議了近四年才宣告完成。然而,法務部的「通訊監察法」草案,卻僅僅花了年餘的時間,就研擬完成,這是為什麼呢?我們解釋是:由曾在「二月政爭」期間飽受監聽之苦的郝柏村先生擔任閣揆,對於監聽立法的推動,當然是益形積極。此外,另一個必須加速立法的壓力,則來自於當時民眾希望郝柏村院長的「治安內閣」,

能夠儘速改善當時台灣日趨惡化的治安狀況,以及利用監聽等新型偵查犯罪手段,來處理日趨多樣化犯罪類型的期待。 接下來,我們用了很長的篇幅,來解決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會是現在這個樣子?而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按照時間順序,逐次地回顧了立法院各次審查會中的重要議題,例如究竟有多少政府單位具有監聽能力、警調雙方爭奪監聽作業權的爭議、「緊急執行」的翻案等等,希望藉此瞭解,立法過程中各種曾發生過影響,並形塑這部法律最終面貌的實際因素。此外,我們也回顧了當時實際發揮規範監聽工作功能的「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看看現實環境是如何決定它的面貌,它是如何影響執

法人員以及被監聽者的行為,而這些人又是如何應付這部要點所帶來的影響,甚至如何反過來改變這部要點,而他們之間的交互影響,又是如何影響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最終面貌。 而為了解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何能在民國八十八年間順利立法通過,我們談到了民眾希望以刑罰遏止私人竊聽的需要,以及由於電信市場開放,使得執法者急需民營業者配合監聽作業的困境,而這兩者的結合,成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通過的臨門一腳。 在面對著由「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塑造出來的制度環境時,所有受到影響的人們,都會逐漸地去適應這個制度,而電信市場的開

放、電信新科技的發展以及人們刻意的迴避,更是讓監聽法制與犯罪者之間的鬥爭,成了不折不扣的愛麗絲世界! 接下來,我們提出了這個問題:為什麼重重的法定要件無法有效約束警調人員?我們的看法是,首先,由於監聽的決策過程,在本質上是一個資訊傳遞的過程,而由於資訊傳遞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有所減損,因此,傳遞到檢察官手中的資訊,絕對會比警調手中的資訊要少,也因此,檢方無可避免地會處於資訊的劣勢,因此也無法藉由法定要件來有效約束警調的行為。其次,由於資訊的不對稱,加上欠缺其他的資訊管道,使得檢察官無從驗證警調提供信息的真偽,只能任憑環境的具體因素迫使其傾向核發通訊監察書,也因此,使得

法定要件約束警調行為的功能近乎完全喪失。 此外,我們也回答了這個問題:為什麼檢察官傾向核發通訊監察書?這首先是因為,法定要件過於模糊,因而喪失了約束檢察官決策的功能。其次,由於刻意設計的中立環境,雖然排除了部分可能影響檢察官決策的因素,但也同時讓具體環境中的其他因素,開始趁隙而入並影響決策,而這皆使得檢察官的決策系統性地傾向核發通訊監察書。 最後,為了解釋為什麼因監聽而破案的比例會如此的低,我們更提出了監聽的決策是長期的預測,本質上就極易出錯這個看法。 3.透過另一個問題:「可能會怎樣?」我們推論出各種修法選擇所可能引

發的效應。 我們首先談到了所謂的「令狀原則」,也就是將法官納入決策程序的修法建議。我們認為,由於資訊不對稱等問題仍然存在,因此,將法官納入決策程序,並不會帶來太大的改變。至於原本對於法官中立的期待,也因為具體環境中的種種現實因素,使得法官會如同檢察官一般傾向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此外,中立的制度設計,切斷了決策結果與法官的關係,也因此削弱了法官追求正確決策的誘因。其次,在我國法官普遍不受人民信任的狀態下,將法官納入本已備受質疑的監聽決策程序,將使得原本就已相當脆弱的法官威信,受到更進一步地遭到斲傷。再者,將法官納入決策程序,代表著參與決策人數的增加,而這將導致所有的參與

人都會降低投入的心力,以及事後追究責任的困難。最後,將法官納入決策過程的令一個可能效應是,由於決策障礙的提高,將可能導致監聽聲請件數隨之減少。 另一個常見的修法建議是所謂的「國會監督」,不過,由於資訊不對稱的存在,國會監督的功能將十分有限。不過,一旦我們將國會監督機制引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當中,真正的正面效應,或許並不是所謂的監督審查功能,而是使得媒體、國會及大眾,對於監聽制度,能夠形成制度性的持續關注。 要求監聽聲請者必須在執行監聽後,將所有監聽內容寫成譯文,這同樣也是一個可能的修法選擇。一旦採取了這個修法選擇,不但可以藉由痛苦的譯寫工作

,使得潛在的聲請者能在聲請前,更審慎地評估監聽的利弊得失;更可以使得警調等監聽聲請者有足夠的動力,時時去關心先前的預測與實際監聽結果的差距,一旦從監聽所得的內容發現已無監聽的必要時,警調也才有動力去自行停止監聽,以避免往後多餘的譯寫工作,而這也同時避免了往後無謂的隱私權侵害。此外,藉由這個修法選擇,提高了監聽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也因此可以讓監聽決策者能夠篩選出那些可以從監聽獲得龐大利益的聲請者。 不過,這個修法選擇也可能會帶來許多副作用,例如,許多通不過這道篩選機制的監聽,將會進入我們更難控制的其他管道。此外,由於譯寫所有監聽內容的工作相當費時費力,在第一線執法人員時

間有限的狀況下,就可能會形成譯寫工作的分工。而為了要減少譯寫工作的份量,警調甚至還可能會直接洗去或隱藏部分錄音內容。 將監聽機房統一遷移至地檢署,是另一個曾出現的修法建議,不過,本文認為,如果將監聽設備移至地檢署,只會讓懷疑的眼睛,由警調轉移至檢方的身上,這會使得檢方的威信受到大幅的影響。而另一個可能的效應是,原本存在於警調之間的互相監督機制,將會受到徹底的破壞。 至於製作詳實監聽記錄的修法建議,則也因為資訊不對稱的關係,使得其功能大打折扣。 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應修法,使電信業者或公正第三人於司法警察機關執

行監聽時在場。不過一旦將這個建議放在現實的環境中檢視,這個建議不切實際的缺點也就暴露無遺。 最後,我們認為,電信公司可以充當政府機關之外,另一個獨立的外部資訊來源。而其所提供的通聯記錄,將會有助於驗證以往我們無從辨認真偽的官方資料。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為了解決撿到東西被告的問題,作者田蒙潔 這樣論述:

沒有真相就不會有正義   回顧台灣司法史,幾可用血跡斑斑、疑點重重來形容,江國慶案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例子。這樁白色恐怖之後,第一件政府公開承認的冤案,歷經了檢、軍、法層層關卡,只要其中有任何一人克盡本分,那麼江國慶就會是個即將邁入前中年期的男士,而非冤死在國家機器前面的年輕生命了!   美國密蘇里州律師田蒙潔,針對台灣司法上引人爭議的冤∕疑案,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順著起訴書與判決書的脈絡,深入剖析箇中的邏輯謬誤,以及在科學辦案、證據、鑑識科學上所犯下的錯誤,希望能帶領讀者,一同看見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   司法改革的重點,恐怕不在於法官擁有多少社會經驗,而是法學教育從根本上,就沒有給予法律人

足夠的訓練,以至於不去分辨什麼是「事實」,什麼又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推理往往也陷入邏輯謬誤之中。當這些基本判斷力都付之闕如,我們又怎能期待,法官們能夠根據證據發掘真相,做出合理而公正的判決?這不但會逐漸侵蝕了法治的基石,更會侵害我們生存與自由的基本權利!   於此同時,田律師也想以她在社區大學授課的經驗和讀者們分享,就算不是讀法律出身,就算沒背過法條、看不懂用字艱澀的法律用語,只要懂得分辨事實與意見,並不斷強化自身邏輯;一樣可以看得懂判決書、一樣可以透過公民的力量,共同監督不適任的法官,並且制衡拙劣的司法判決,讓台灣的法治有機會回歸公平、正義的根本價值。 本書特點   一、透過深入詳盡的文字

,說明什麼是事實,而什麼又是意見;以及分辨這兩者在法律判決中的重要性。   二、清楚指出台灣司法改革的真正關鍵,在於法律人的訓練及檢調單位,缺乏邏輯推理、講求證據、科學辦案的觀念,並提出修改方向與建議。   三、透過台灣本土知名冤(疑)案的分析,指出鑑識人員在科學辦案上的錯誤,並介紹多種新興科學鑑識方式,為本土著作中少見。 作者簡介 田蒙潔   美國密蘇里州州立大學哥倫比亞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Juris Doctor),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現為文山社區大學講師、台灣邏輯司法網負責人。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的目標是捍衛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落實訴訟法,希望能撒下三顆種子:人

們願意分辨事實與意見;學校能夠培養學生的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只有侷限在台灣的本土化經驗法則,能夠從判決書消失。   來自密蘇里州的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曾說:「我從沒給過人地獄的痛苦。我只是說出事實,他們就感同地獄。」如果本書中所說出的事實,沒有人感同地獄,那麼,這本書就徹底失敗了。   密蘇里州暱稱Show-Me State,來自一句俗諺:「長篇大論既不能說服我,也不能滿足我,我來自密蘇里,非要親眼看見才算數。」這本書獻給江國慶,他雖然沉冤昭雪,但真相並沒有大白;也獻給邱和順,他已經三審死刑定讞,但真相也沒有大白。我來自密蘇里,長篇大論但沒有真相的判決書,既不

能說服我,更不能滿足我。   田蒙潔律師部落格:hannahtien.blogspot.tw/  台灣邏輯司法網:www.twlaw.tw/ 【推薦序】真想強迫每個恐龍法律人都認真讀完這本書 ◎林世煜【推薦序】獨立而非獨裁 ◎范立達【推薦序】顛覆法律界長久以來的集體迷失 ◎鄭文龍 Part I 缺席的邏輯課025∕第三人稱全知敘事—寫判決書就像在寫《紅樓夢》,你不怕嗎?043∕分辨事實和意見—學校必須提供的基礎教育059∕理性抉擇的庶民文化—再不開始就太晚了!075∕是分析推理,不是背誦—培養能避免邏輯謬誤的法匠089∕是判例,不是社會經驗—天天背數學公式,但從不演算應用題 Part II 

請拿真實的證據說服我109∕江國慶案—科學辦案設下的層層關卡,全部失守125∕陸正案的正義—我認為你罪該萬死,但誓死捍衛你公平受審的權利141∕陸正案的評析—法官沒有證據也能認定事實的理由169∕柯洪玉蘭案—法官說了算!以常情代替證據認定事實201∕不如擲骰子—法官是功能有問題的測謊機 Part III 當鑑識科學都不科學了229∕科學證據殺人事件—江國慶案的血液、精液和DNA247∕防範垃圾科學—蘇建和案的骨骸刀痕鑑定報告259∕一定要比對到十二點相符為止—許榮洲案的掌紋鑑定285∕自白強過科學證據—IQ 69的許榮洲打敗台大醫學院 推薦序 真想強迫每個恐龍法律人都認真讀完這本書   閱讀

本書之前,我對美式法庭攻防的認識,幾乎都來自二十年前愛讀的一系列《梅森探案》。那麼久以前的事了,書架上早消失無蹤。不過上網搜尋一下,有中國譯本可以線上閱讀。我隨手挑一本,讀得興味盎然,順便摘錄一些從前和現在都令我驚艷的段落:   「不許妄加評論。」「證人回話時要避免評論性語言。陪審團不應接受這類的證詞。」   「法庭不受理傳聞。而且法庭也不想因此浪費法庭調查的時間。」   「向公眾洩露案情是極其草率的。這是一種極不聰明的行為,甚至是故意的行為。」   「請庭上允許,本案任何證人都不得留在審判庭上。」   「問題問的是發生了什麼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我並不需要說明我兩隻手在幹什麼。」   「不要猜

測 。這是事實或不是事實?」   「我抗議。法官閣下,這是誘導和提示。」   「我知道證人之間不該談論有關作證的事。我嚴格遵守法庭訓的文字意義和精神實質。」   「我抗議。這樣的法庭調查不合適、不正當、不切題、不重要,他沒有涉及任何法庭調查中應該對證人進行的調查。」   「如果我帶著從你這兒撿到的分析理論回辦公室會發生什麼事?他們會在 48 小時內把我趕到街上去巡邏的。我需要證據,有證據才能行動。」「沒有搜索證誰也無權搜查。」警員為難的看著梅森。   這些段落,讀來令人神往,就像關於香格里拉的神話故事,只發生在遙不可及的遠方。相形之下,台灣不是一個有故事的地方。我們只有很難啟齒的、不堪聞問的內

情。而我偏偏又多知道一些。   我曾經趕赴林宅血案現場,曾經協同家屬報導過陳文成命案;又有好多年的時間,從事白色恐怖受難者的田野訪談和文獻判讀。追隨一群優秀的同伴,我們協力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議題,特別是政治案件的真相調查。   坦白講,台灣社會對司法體系從來評價極低,而我們這樣的人,更加認清司法體系根本就一直充當著政治部門的爪牙。即使在解除戒嚴、民主轉型之後,依然故我。   陸正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和特偵組的橫行,就都是解嚴以後的事。   換言之,在民主轉型後,司法系統依然暴力,繼續迫害人民。若要鞏固得來不易的民主,我們必須強力推動司法系統的轉型。   僅僅《梅森探案》的若干片段,就令我們深

刻感到人權的保障,需要多麼周全的制度設計、多麼嚴謹的法條、多麼遵守行為規範的行動者,以及對於科學精神多麼龜毛的堅持。   即使已經有很多推動司法改革的團體和行動,我們還需要更多、更有力的方式,來對抗頑冥不靈的司法體系。這本書在此時此刻出版,令人振奮。   我讀著書上講推理、講邏輯、講科學、講證據的章節,一邊腦子裡浮現三十年前,我在林宅血案現場,聽那個帶福州腔的警官問一些智障問題的情景;以及前幾年協助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調查陳案和林案的經驗。我多麼盼望本書,能夠送到那些恐龍法律人的手上,並且按著他們的腦袋,強迫他們認真讀完。   我想,這或許是推動司法轉型,鞏固民主制度的一種有效的霹靂手段。 ◎

林世煜(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 推薦序2 獨立而非獨裁   所謂的司法審判,其實就是一個「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判決」的過程,這個過程,簡稱為「認事、用法」。職司審判工作的法官,在具備高坐審判席的資格之前,通常都已經接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及訓練,並通過難度相當高的國家考試。所以,在「用法」的能力上,每位法官的水準大致相當,除非有特殊重大意外或蓄意為之,否則很少看到在法律的適用上,程度遠遜於同儕的法官。   但在「認事」上,不同的法官因為年資、社會閱歷、人生經驗等等的差異,彼此間對同一件事實的認定,就會有極大的出入。可以說,近幾年來在國內出現的重大爭議案件,發生的原因多半都集中在法官的「認

事」和社會認知產生嚴重的脫節現象,「烏龍法官」的名號也因此不逕而走。   但按理來說,法官來自社會,並非獨居於象牙塔內,不該是個不食人間煙火的化外之民,就犯罪過程所認定的事實,也應該與你、我等常人無異,為何判決書出爐時,卻常常走樣,讓聞者瞠目結舌?究其原因,還是要從法學教育中找答案。   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是,我國各大學的法學教育課程,雖有開設「證據法」但卻沒有教授「邏輯」這門課,也因此,法律系學生在死讀死背之後,或許懂得證據要取捨、排除,但卻不知如何及為何要取捨、排除。   乍聽之下或許有些匪夷所思。的確,講求論證過程嚴謹的法學教育,怎麼會沒有開設「邏輯」課程?有一個笑話是這麼說的。早年,大學

法律系原本是有邏輯課的,但是,上過邏輯課的學生們,再去上國內的民、刑法或訴訟法時,卻發現法條規定多處不通。於是,學生們紛紛在課堂上挑戰老師說:「這樣不合邏輯啦!」老師們在無法自圓其說的窘境下,不能關掉法學課程,最後就把邏輯課給廢了。   這種說法有多少可信度?不得而知,但令人憂心的是,沒有受過邏輯訓練的法律人,要以什麼工具作為思考或判斷的依據?   所以,法官在斷案時,既然沒有邏輯訓練作為基礎,就只好仰賴生活經驗作為判斷的依據。   但不同出身、不同背景的法官,人生經驗也大不相同。甲法官的「衡諸常情」在乙法官眼裡,是不是也一樣「與經驗無違」呢?如果在一件事情的判斷上,不同法官間的出入可以大到

南轅北轍,民眾上法庭打官司,和買大樂透碰運氣有什麼不同?   所以,即使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第154條第2項),但宥於法官沒有接受過完整的邏輯訓練,每個人的人生經驗又不相同,在證據的取捨及犯罪事實的認定上,自然就會出現極大的落差。而一旦當他們的認事標準被外界質疑時,法官最常祭出的護身符即是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的「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此,民眾除了徒呼負負,又能如何?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於是有人倡議司法審判應該引入陪審制度。他們認為,引進陪審制度,可以監督法官,避免法

官獨裁濫權,判決結果也較不致背離人民情感,並且可以實現公民參與等民主理念。   但其實,一個不懂邏輯的人就算加上了一群不懂邏輯的人,結果並不會變得比較高明。律師鼓起如簧之舌後,對陪審團動之以情而撼動或扭轉判決的例子,絕非罕見。約翰.葛里遜(John Grisham)的法庭小說《失控的陪審團》(The Runaway Jury)描寫的,就是這一幕。   所以,與其討論訴訟制度該如何改變,倒還不如先想想該如何對審判者加上更強力的監督,讓審判者不敢濫權、獨裁。   的確,造成烏龍判決屢見不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外部監督力量不足。但監督力量不足,非不為也,實不能也。   司法案件難以監督,一方面是因為

專業性太高,沒有受過基礎法學訓練的一般民眾,即使有心,也難以監督。另一方面,司法訴訟程序太過冗長,縱然是法界圈內人,要長期把一件案子從頭盯到尾,也有實際上的困難。在此情形下,法官在知道自己的案件不會受到嚴密監督,而且常想著「就算判錯了,還有上訴審可以救濟。」裁判品質想要提昇,自然難上加難。   但其實不是沒有切入點的。   田蒙潔老師的這本書要教讀者的,不是邏輯的訓練方式,而是簡易的事理分辨能力。她把焦點集中在近幾年來非常受到矚目的陸正案、蘇建和案和江國慶案等數起重大刑案上,並且將法官製作的判決書調出來,逐一分析檢索,告訴讀者們,法官錯在哪裡。   在本書中,田老師反覆告訴讀者們,事實的判斷必

須依賴證據,不能臆測,不能想當然爾,更不能以全知全能的觀點,像寫小說般的加油添醋。她的作法,像把判決書放到洗衣機的脫水槽中用力攪動,在瀝掉所有的主觀意見後,留下來的,才是最純粹的事實。經過這種訓練方式後,就算是一般人,也能夠很清楚的看出現存的判決書中有多少不及格的地方。   其實,最該學習這套去蕪存菁技術的,應該是平亭曲直的法官。但據說司法院不打算命所有的法官效法,那麼,不妨就從你我開始學起吧。有南威之容,乃可以論其淑媛;有龍泉之利,乃可以議其斷割。待民眾一一習得檢驗判決書的技巧後,外部的監督力量自然強大,   司法應該獨立,但不能獨裁。在民眾都懂得如何一窺堂奧,並能直指其弊後,人民就可以在後

頭推著司法改革的腳步前進。就算它不願意,即使它牛步化,也會慢慢的向前走。 ◎范立達(資深新聞評論人) 推薦序3 顛覆法律界長久以來的集體迷失                我不知是幫了她,還是害了她。我認識田蒙潔約在2001年,機緣是為了台北市東星大樓。那時我幫東星大樓的災民對台北市政府提起國家賠償的集體訴訟,為了證明台北市政府有國賠義務,攪盡腦汁在找資料。後來在《建築師》雜誌看到田蒙潔的一篇文章,裡面談到美國建築法規,表示政府對於審建造及勘驗,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及責任,這剛好支持我們原告的看法,因此就引用為佐證。後來東星大樓勝訴,取得台北市政府的國家賠償,對此,田蒙潔律師也可算是有所貢獻。

  在訴訟當中,我與田蒙潔有聯絡,後來也看了她幾篇文章,引起我對她的好奇。她不是建築師,當時是消防技術士,竟然有辦法在《建築師》長期發表文章。而且,文章頗有內涵。尤其是她談到我國建築法的一些問題,是連我國的建築師及律師、學者,都不見得了解的觀念。例如,我印象最深的是,她談到美國的建築法,規範政府的權利,同時也必定規範政府的義務。但是,我國的建築法,只規定政府有無限的權利。例如,我國的建築法規定:市政府可以隨時去建築現場勘驗,業主不得拒絕。給了政府隨時、無限制之權利,卻沒有相對應的限制規定,也沒有責任之規定。田文認為這種規定是權責不相符的立法,是對人民權利不保護的立法,這種立法有問題。   讀了

這樣的文章後,我才理解我國的建築法有很大的問題,也發現台灣立法例普遍存在這種錯誤。但是,連我們這群法律專家,竟然也不懂。還要從一位「非法律人」的消防士,得到正確的立法觀念。   我覺得她的法律觀念其實比一般的法律人強太多了。因此,我有次跟她提了一下,鼓勵她去學法。但我也不敢認真,因為她那時都出社會好久了,客觀上很困難。   沒想到數年後,田從美國打了電話給我,說她在美國讀法學院,學到好多東西。這讓我開始擔心起來,不禁自問,我會不會害了她?   不過,現在我看到她出了這本書,我覺得是台灣社會之幸。她的風格還是一樣,又要顛覆法界長久集體的迷失。只是,她的方法更精準,且有完整的理論基礎。   她能精

準地把美國法系進步的、文明的司法審判制度帶回台灣,像是她所介紹的:審判應依據邏輯、證據,法官不能自己編故事;鑑定有其專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否則就會產生偽科學證據的荒謬現象,如江國慶的冤案等等。   透過田文一步步的分析介紹,再次讓我們學習及了解台灣司法的集體落伍而不自知的問題所在。田文也同時介紹美國長久所發展,較臻成熟進步文明的司法審判制度。   相信本書對於台灣現階段落伍、野蠻的司法制度,以及法界人士還處於集體迷失中,必定會產生啟發及催化改革的作用。   我國的司法落伍而野蠻,但是法律人集體不自覺   台灣的司法,落伍及野蠻,但是法律人集體不自覺,非常可怕。我舉下列現象來印證。   .司法貪

瀆問題仍嚴重:2010年,有五名高院法官及二名檢察官涉貪,遭收押判刑。  .司法涉入政治鬥爭:2008政權輪替後,一連串辦綠不辦藍的現象,至為明顯。  .恐龍法官問題嚴重:2010年,發生六歲幼童遭性侵,法院判決竟然認為不違反其意願的離譜現象。引發人民不滿,發起白玫瑰運動,有二十幾萬網民響應。  .媒體審判,無任何處理機制。法界也集體不知如何處理。  .法官仍不是中立法官。引發民怨及不信任,猶不自知。  .檢察官是全世界權力最大的檢察官:起訴沒有大陪審團的外部審查,也沒限制其上訴權,更沒有要求其負完全充分的舉證責任,濫訴也無責。這造成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濫訴無責的怪現象。而法律界,也是集

體視而不見。  .審判法庭的活動,法官、證人都在看電腦打字,不注重言詞陳述與辯論。這與審判原理違背。  .對於外國人,或不懂北京語者,法院的審理,多數也沒有請翻譯。違背審判基本原理。但是台灣的法院也是照審照判,法官比神還厲害。沒有翻譯,也能通曉各國語言?  .法官罵人是常態。人人在法庭不受尊重。  這與文明的法院,人人受尊重,講證據,講道理的情形,完全不同。  .台灣只有職業法官,而不知有素人法官、陪審團等歐美主流審判制度。  .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等冤案,台灣的司法界仍無反省的改革方案。法界也集體不知如何避免冤案再次發生。  .法官迴避制度,仍被架空。不知其具有維護法官中立的重要立法目的。 

 .人民不信任法官,司法公信力幾乎破產: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度只有37%。不信任度高達55%。  .鑑識制度,專家證人制度,現階段仍混淆不清。  .證據法則、起訴狀一本主義、律師調查權,等審判公正的配套制度,猶糢糊不清楚。  .我國整個審判體系荒謬混亂無章法:我國除最高法院外,其上還有司法院,還有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外還另有一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竟然有刑庭13庭,民庭6庭,共19庭之多。最高法院法官竟有八十多人。可說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荒謬設計。難道這也可以稱為「具台灣特色」的荒謬制度?只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就要如此荒謬?  .到了二十一世紀,我國最高法院還在搞神祕,還搞高高在上不開庭,

不行言詞辯論。   我從陪審團切入改革        我在2006年參訪英國的治安法庭,看到了英國這種老牌的民主國家,九成以上的刑案,都是由「外行人法官」(Magistrate)所審判。在2008年接任扁案辯護律師工作,研究了陪審團制度,深刻的了解到台灣司法制度的野蠻,也了解到陪審團制度的重要。2010年去參觀英國最高法院的審判,英國的最高法院法官九人,是要開庭審理案件的,也沒有高高在上,法官的桌子只是一般的辦公桌高度,與律師的桌面一樣高。既不穿法袍也不戴假髮,只穿上西裝打領帶。所有人都可以去旁聽,也不需登記。我甚至帶小孩去英國最高法院地下室喝咖啡,買了最高法院的玩具熊及紀念杯。2012年8

月也組團去香港考察陪審團,深受其繼受英國文明審判制度的感動,也覺悟台灣司法審判制度的野蠻不文明;同時也對於台灣法界人士集體繼續使用這種不文明的野蠻審判制度感到憂慮。   但香港的參訪也讓我了解,文明司法的建立,其實不困難。香港可以,台灣更有理由可以。也深覺引進陪審團制度,會是重要的改革火車頭。          田從邏輯訓練等切入改革   我從2009年開始,與一群友人開始推動陪審團,希望帶動台灣整個司法制度的大改革。沒想到,田蒙潔也在做同樣的事。只是,我們各自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卻得到相類似的答案。在2012年,我看到田蒙潔與文山社大的學生在研究台灣的判決書,發現台灣法官所寫下的判決書,竟然大

多數都是不依證據而為判決,其事實之認定,甚至是自己揣測編故事。其判決邏輯也很有問題。而田蒙潔這本大作,更進一步將美國法學院扎實的訓練方法,拿來運用在我國審判個案的檢討上面。田的分析非常精彩,讓我們見識到美國審判制度進步的一面;同時也讓我們了解到,台灣的法院所採用的鑑識證據,一點也不科學。我國的鑑定水準尚待改善,鑑識人員的專業水平也不符合國際標準,而檢察官、法官,甚至是律師(也包括我自己),竟然也沒什麼正確的概念。導致司法審判錯誤連連,終至有江國慶等冤案發生。   透過本書的介紹,至少,讓我們開始有較正確的方法,來了解如何看待科學證據,如何用證據、邏輯來認定事實,而不是放任法官主觀地虛構事實。這

是改革最重要的開始。   台灣司法要徹底改革,法律人要謙虛傾聽   一個社會的改革,本屬不易;而司法圈的改革更難。田蒙潔在台灣法界的淵源、人脈不深。以台灣法界重視師承、出身背景的現況下,想必她會面臨法界人士的質疑。但是,真金不怕火煉。真理越辯越明。我相信歐美文明的審判制度,尤其是英美的審判制度,歷經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進化,已然是一個成熟且文明的審判制度,必定是我國最好、最快的學習對象。這當然包括他們的配套制度,包括法官選取制度、法學教育制度、證據法則、陪審團等等,都是未來我國要走的路。   我國臨近的香港,在1845年引進陪審團等審判制度,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而最近的韓國也在2008年起引進美

式的陪審團及法學教育制度,都收到良好的成效。   田蒙潔這本書的出版,也是天意。我在2011年出版《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冀圖從陪審團來推動整體的司改。田蒙潔出版這本書,從另一面向推動大改革,殊途同歸,百慮一致;可見,台灣整體司法制度大改造的契機已不遠矣。   我相信,台灣的法律人對台灣的司法亂象,早有見聞而心有戚戚焉,只是苦無整體解決方案。其實,方法不難。本書已經指出具體的改革方向。只要能放下既有的成見,放開心胸傾聽。不要受所謂的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所綁,必能豁然開朗,大家一起努力將台灣野蠻的司法,改造為一個公平、公正,人人受尊重,司法受人民所信賴的文明司法。 ◎鄭文龍(律師、法律

扶助基金會發起人) 第三人稱全知敘事—寫判決書就像在寫《紅樓夢》,你不怕嗎?我在美國念法學院二年級時,第一次接觸到台灣刑事案件的判決書,讀後頗感驚訝,因為撰寫的方式與內容和我的所學所知完全不同。台灣刑事案件的判決書約略可分為「主文」、「事實」和「理由」三大部分,當時讓我印象特別深刻的,是「事實」的部分。對於司法審判而言,判決書的事實非常的重要,這可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古金男法官2008年1月11日於《大紀元時報》所發表之〈自由心證其實並不自由〉部分內文,一窺究竟: (引文)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釐清案情,認定事實,然後據以適用法律,進而作成裁判。所以事實認定的正確性,是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基礎。

而要能正確的認定事實,則必須依憑證據,沒有證據,法官就無法形成心證,判斷是非對錯。古法官的說明,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什麼是「證據」?所謂證據,必須受到證據法的嚴格規範;什麼是「事實」?所謂事實,是證據法的基礎知識。台灣並非法律先進的國家,許多法律都是繼受自西方的法律先進國家,但是直到今日,台灣並沒有繼受獨立的證據法,司法界對於證據和事實的認知,都非常薄弱。台灣判決書內事實的撰寫方式與內容,和美國的大不相同,原因就出在美國判決書內的事實,是嚴謹的證據法下的產物,台灣的法官對於證據法及其基礎知識茫然無知,用從小學會的寫作文或說

故事的方式,撰寫判決書內的事實。被害人都死了,居然還會說話? 台灣的法官撰寫判決書內的事實時,因為對於證據法及其基礎知識茫然無知,產生的嚴重問題,首先以受到社會矚目、極具爭議的柯洪玉蘭案為例,加以說明。柯洪玉蘭為國泰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員,保險工作之餘兼營大家樂。於1987年11月24日失蹤,此後沒有人再見過她的身影,直至同年12月12日,民眾在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19鄰保安林內射流溝中,發現一個屍袋,屍袋內僅有軀幹連兩大腿的屍塊,屍塊所著之女用連褲束腹內衣,與柯洪玉蘭生前所自製之連褲束腹內衣相符;解剖後發現膀胱與子宮連合,也與柯洪玉蘭右腹部有十餘年前開刀結紮的痕跡相符,認定不全的屍塊應為柯洪玉蘭

。邱和順和林坤明等人被指控涉及柯洪玉蘭案,2011年5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作出該案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如下:(引文)林坤明於76年11月間,獲悉任職於國泰保險公司竹南營業處之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賭博而獲利,竟與邱和順起意強盜,於76年11月24日,與另外8名共犯共同謀議,計畫以簽賭大家樂為餌誘出柯洪玉蘭,再強盜其財物,彼等 10人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強盜之犯意聯絡,分乘2車,於同年月24日傍晚,自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14號邱和順住處出發,由邱和順、林坤明、曾朝祥、朱福坤、林信純共乘租得之雷諾小客車,餘5人另乘1小客車出發,於途中由林

坤明下車以公用電話聯絡柯洪玉蘭,佯稱擬簽注,柯洪玉蘭接聽電話後不疑有他,即騎乘其所有000-0000號機車外出與林坤明見面……判決書的事實能不能用這種方式來寫,只要問一個問題:柯洪玉蘭接接電話後是否「不疑有他」?這是只有柯洪玉蘭自己才知道,別人只能臆測她的「主觀心思意念」。高院法官在2011年審理該案時,柯洪玉蘭身亡已近二十四年,連頭顱都還找不到,怎麼可能會知道她「接聽電話後不疑有他」呢?法官根本是在臆測柯洪玉蘭的心思意念,讓已故的被害人表達自己的想法。再者,被告林坤明和邱和順始終堅稱不認識柯洪玉蘭,林坤明有沒有在1987年11月間「獲悉……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賭博而獲利」,這是林坤明的「腦內

活動」,除了本人外,也只有上帝知道。高院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要讓林坤明和邱和順心服口服,不只要讓法官、也要讓一般人都不致於產生合理的懷疑,必須要有證據支持其所認定的事實。事實是確實發生的事或確實存在的事,指得是客觀情況,而不是主觀判斷。舉例來說,柯洪玉蘭的堂弟○○○和鄰居○○○均證稱:1987年11月某日其與一群人在土地公廟前聊天,當時林坤明也在場,曾經聊到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賺了很多錢……(此段證詞係說明用,純屬虛構)。目擊證人的上述證詞就是客觀情況,也就是人、事、時、地、物、手段、方法等人類的感官觀察得到的事,才能推論或判斷出林坤明主觀的「獲悉……」,

在邏輯學和證據法上,這是一種事實的推論(inference),而不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