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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蔡聖偉所指導 王雪君的 電腦詐欺之規範─以自動付款設備為中心 (2018),提出提款卡預借現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腦詐欺、自動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不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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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詐欺之規範─以自動付款設備為中心

為了解決提款卡預借現金的問題,作者王雪君 這樣論述:

關於電腦詐欺之規範,我國直至1997年始新增刑法第339條之1至第339條之3,惟立法過程草率,加上條文用語模糊、欠缺足夠之明確性,致學說、實務上存有極大之爭議。本文先自電腦詐欺之一般規定即第339條之3進行討論,透過與德國刑法第263條之1的比較,了解「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與「不正指令」等要件之解釋,並探求我國尚欠缺何種犯罪類型之規範。  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亦屬電腦的一種,惟立法者既已於本罪就機器類型為特別規定,故僅論以本罪為已足。本罪之不正方法存有極大之爭議,有主張自「詐欺類似性」、「主觀說」及「設備使用規則說」等,應以何立場始能符合立法者欲一網打盡濫用自

動付款設備之行為,又不致使構成要件之解釋失其明確性,乃此之重點。  刑法第339條之1自動收費設備的類型眾多,有些以齒輪機械運作,有些透過電腦程式,故是否屬刑法第339條之3行為客體,不可一概而論。本罪之不正方法係指行為人以看似符合機器操作之行為,實際上卻未為對價給付者,故若是以他人之硬幣購賣自動販賣機之飲料,非屬本罪之不正方法。  透過個別條文構成要件之討論釐清其間之關係後,本文將進一步討論常見的自動付款設備濫用行為,包括使用偽造、變造的提款卡、盜用他人的提款卡與逾越授權等情形,最後,就刑法第339條之1至第339條之3現行條文不當之處加以指出,並試擬修正後的具體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