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國武寫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投標須知範本 - 南華大學也說明:四十一、 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 條之2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江嘉琪所指導 陳淑麗的 評分及格最低標法制與實務問題之研究 -以財物採購為核心 (2017),提出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低標、最有利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評分及格最低標、評分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在職專班 林志棟所指導 卓聰洲的 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成果之探討-以內政部營建署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異質採購最低標、同質最低標、李克特量表、評分、商數的重點而找出了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則補充:四、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 條之2:.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得於. 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 審查委員會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評分及格最低標法制與實務問題之研究 -以財物採購為核心

為了解決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的問題,作者陳淑麗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至今,最低標決標方式易衍生出廠商低價搶標,造成品質不良、工期延宕、管理困難,甚至無法驗收等狀況;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則有評選委員公正性遭質疑、廠商標價不合理浪費公帑、決標案件品質未明顯提昇等情形。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制度,係結合最低標之低「價格」與最有利標之高「品質」的雙重優點,其可藉由評分淘汰機制,先剔除資格與規格不合標準之廠商,再進行價格自由競爭,不但可獲得履約能力較優廠商,亦可預防廠商低價搶標,達到擇優汰劣目的,確保履約品質,屬政府採購之創新決標方式,此決標方式自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函訂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迄今

歷經4次修正,99年11月30日增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將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機制從行政規則提升至法令位階。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2規定,將「異質採購最低標」修正名稱為「評分及格最低標」。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期能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並藉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本研究係以公務機關財物採購為核心,期望能釐清並整合法制與實務、對於審查委員遴選、審查過程及保密機制等之強化措施提出建言、歸納分析最有利標爭議案例

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之認定標準,擬藉由財務採購招標辦理過程及履約情形方面之踐履情形(或成果),進一步探討評分及格最低標的效益及遭遇之癥結與因應之道。關鍵字:最低標、最有利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評分及格最低標、評分機制。

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成果之探討-以內政部營建署為例

為了解決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的問題,作者卓聰洲 這樣論述:

摘要 有別於工程採購以最低標為決標對象,"異質採購最低標"給予機關有機會於採購過程中汰除履歷不佳或施工能力不良之廠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年5月23日函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99年11月30日增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法規制度才較為完備;又審計部98年10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4108號函調查結果,對於機關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持正面看法;再者,監察院100年6月出版「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10年來,關於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標、最低標之成效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其中包含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利弊分析等。上述採購法主管機關修法及監察機關調查報告對於異質採購最

低標具有正面引導,研究者服務單位自101年開始推動試辦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加上接觸異質採購最低標案件關係,因此,本研究以營建署為對象,藉由蒐集101年至104年之營建署所有工程決標資料,探討異質採購最低標與傳統同質最低標在招標辦理過程及施工階段廠商履約情形方面成果,施工階段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表現較好,招標階段因須分段開標,所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較費時,尚不包含招標前置作業所花的時間。汰除廠商部分,經評分結果未達及格分數之廠商家數有12家,比率為18.75%。另蒐集100年至104年各機關辦理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總件數,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顯示異質採購最低標有效發揮制度優點,提升機關辦理誘因。 本

研究方法之一採問卷調查,議題縱向方面從招標前置、招標、開標、決 標到施工階段廠商履約情形,橫向方面分為政府機關及廠商二類問卷,藉由問卷題目量身設計,探求雙方各自立場對於共同性議題看法之差異程度,以利客觀進行分析,最後根據案例分析及問卷調查結果,本研究亦提出建議第一次開標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及決標方式納入得採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得標廠商並修正相關法令規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