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契約要項效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採購契約要項效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鈺華,蔡佩芳寫的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和謝哲勝,李金松的 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兼論政府採購法(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華大學eCampus 工程採購與契約也說明:契約成立要件與效力 4. 工程(施工承攬)契約種類與定價方式 5. 工程投標須知 6. 工程契約與施工規範 7. 工程採購契約要項與契約範本 8. 工程履約管理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採購契約要項效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林德瑞所指導 張茗翔的 工程契約實務常見爭議之研究-以工程報酬請求及施工逾期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工程契約、契約解釋、工程報酬、工期展延的重點而找出了 採購契約要項效力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名稱: 採購契約要項 - 植根法律網則補充:法規名稱:, 採購契約要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函修正發布第21點、第41點、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採購契約要項效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採購契約要項效力的問題,作者黃鈺華,蔡佩芳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

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政府採購法者、在校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採購契約要項效力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兼論政府採購法(四版)

為了解決採購契約要項效力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契約約定不明確時,倘契約條款是由業主擬訂的,不論本於公平、客觀解釋、可預見性、優勢風險分配或誠實信用原則,皆應朝有利於承包商的方向進行解釋;同樣的,因工程的高風險性,常常會遭遇雙方所不可預見,甚或疏未預見的風險或施工障礙,依據公益及效率原則,多會賦予業主調整契約約定或契約變更的權限。   本書有幾項重要原則貫穿本書的內容,即公平、公益、客觀解釋、可預見性、效率、優勢風險分配及誠實信用原則等,於工程契約解釋或爭議處理時,這些重要觀念能適切的進行契約解釋或爭議處理,讓工程能順利進行,避免紛爭,而促進公益。   此次改版除了修改原來三版的部分內容,並增加部分實務、學說的最

新作法及見解外,最大的改變則是增加了許多「動腦思考」的題目可讓讀者藉由實際的工程爭議案例具體瞭解本書的抽象說明。   ※習題解答請至翰蘆圖書官網下載(www.hanlu.com.tw)

工程契約實務常見爭議之研究-以工程報酬請求及施工逾期為核心

為了解決採購契約要項效力的問題,作者張茗翔 這樣論述:

回顧台灣近半世紀以來的重大工程建設,從「十大建設」開始,陸陸續續有其他投資金額相當龐大之工程建設,然而時至今日卻鮮少有廠商能獨自挑起公共工程的重責大任,且各項工程建設的品質與成效往往跟預期有極大的落差。希冀藉由本文之探討,提供工程實務解決問題之方法,使契約雙方都能共享建設利益,加速我國工程營造業的進步與發展,同時也節省政府在工程建設上無益的支出並提高建物之機能,達到提振國內經濟之目的。 工程契約之成立往往需要一段相當的時間去規劃與磋商,其契約締結所耗費的人力與費用也與一般契約不同,又關於工程契約性質的介紹可以讓我們更加了解工程契約的締結與履約所具備的特色,希冀藉此在將來發生爭議時可

以有初步的檢討方向。 工程實務上契約之擬訂,通常係由業主事先製作定型化契約後,再與承包廠商進行簽約,廠商對於合約內容往往無議約之可能;又工程契約之法源除民法外,尚有政府採購法、工程會制定之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一般條款等,另外習慣、法理、國際契約範本等亦可為工程契約之法源。 由我國民法第490條第1項之條文內容可知,我國民法就承攬契約之報酬給付係採後付主義。然而由於承攬契約之報酬原則上係於完成工作後給付,實務上也因此產生許多與承攬報酬有關之爭議。 工期之計算方式乃工程是否遲延之最基本因素,本文將探討當工程發生遲延時,廠商可透過哪些方式降低工程違約金,或是哪些情形屬可

歸責於業主、哪些情形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廠商得如何主張免負遲延責任、請求賠償或展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