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擔保品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授信擔保品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和RossCranston的 銀行法原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新學林所出版 。

世新大學 財務金融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高瑞鴻所指導 蔡燕玲的 COVID-19 疫情期間企業授信策略之研究 (2022),提出授信擔保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授信、信用評等、授信5P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王敏銓所指導 趙敏君的 論我國智慧財產權融資之質權設定與執行 (2021),提出因為有 權利質權、智慧財產權質權、專利融資、設質現況、強制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授信擔保品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授信擔保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授信擔保品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授信擔保品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COVID-19 疫情期間企業授信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授信擔保品的問題,作者蔡燕玲 這樣論述:

本研究將以台灣地區某資訊通路商之「授信策略」為主,進行客戶狀況之比較,是否可以透過信用風險模組影響因子來訂定出更為符合現況之授信機制,授信因子的部份透過專家訪談來分出重要性為何,並以敘述性進行分析,找出最重要的因子,來幫助資訊通路商來針對授信策略進行調整,並且利用2018年1月到2021年12月共計48個月樣本數150家的賒銷、收現的客戶應收帳款來解析疫情前後整個應收帳款,從客戶基本資料表、每月銷售統計、應收帳款報表來進行整理,計算應收帳款平均加權週轉天數的差異,從每月的資料整理成每年進行群組比對。由實證結果,該資訊通路商的交易型態94%是賒銷,應收帳款加權平均的轉天期的長短,說明疫情之前周

轉天期較短,疫情之後因周轉問題慢慢浮現,導致應收帳款回收天期較長,故利用此深入探討的機會檢視授信策略修正,整理了所有應收帳款收款率及應收帳款加權平均周轉天期的結論後,進行檢討授信策略政策,發現除了風險因子特別注意之外,應加強與客戶交易後的應收帳款管理,故提出建議,修正公司的信用評等表,建議其業務部門及授信部門將此點列入參考數據,後續將可以做風險控管及客戶分級。

銀行法原理

為了解決授信擔保品的問題,作者RossCranston 這樣論述:

  臺灣近年來益見嶄新之法學發展,原創者少,繼受或將外國法制本土化者眾。然而,學者、實務工作者,乃至於立法者,針對法律爭議,往往可見相同出處、卻不同解釋之嚴重歧異。基此,自有「揆諸初始、鑒本窮源」之必要。   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秉此精神,精選外或法學經典名著,廣邀學者與實務工作者,進行細膩且精準之翻譯。至盼翻譯之成果,能成為學術界與實務界透視外國法制之助力。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教授Ross Cranston實務界、學術界雙棲,其著作「銀行法原理」,翔實剖析銀行業務與箇中蘊涵之法學原理,其內容涵括銀行交易行為之原理研究,釐清銀行所應謹守之行為分際,更以國際視野為基底

,貫徹存款戶、借款人、消費者及投資人等客戶利益與公眾利益之保障,證立銀行業之法律責任與當為要求。   本書觀照全局,實事求是,結合銀行業務發展與法律,論述簡鍊高妙,分析細緻透徹,資料豐富充實。既有宏觀,亦談微觀,深厚多采,符合多數讀者之需求。謹以此翻譯作品饗饋各界,期望輔助銀行從業人員進修專業知識,以利臺灣銀行法制與世界接軌。  

論我國智慧財產權融資之質權設定與執行

為了解決授信擔保品的問題,作者趙敏君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推動專利融資,藉由工研院、中小信保基金與銀行各自分工建置三方架構,解決專利價值評估之問題,以利中小企業以專利作為擔保標的向銀行融資。而我國現行法制下有關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設定擔保,係以設定質權之方式為之,主要依據為我國民法權利質權以及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各專法中定有質權規定。則現行我國有關智慧財產權質權之相關規定是否已足夠支撐智慧財產權融資之推動,或有需要改善之處,在前述專利融資推動之過程中並未有著墨,故本文試圖針對我國目前推動之信保基金、工研院與銀行之三方專利融資制度架構為事實背景,在我國目前推動之專利融資制度下,參考各國對於專利融資架構以及相關質權法規,並透過我國

智慧財產權質權設定公示資料之現況,檢視我國智慧財產權設質融資之模式下之相關質權法規結構是否有待改善之處並提出相關建議,提供金融實務界對於智慧財產權設定質權之融資方面之法規結構有更多之了解,以期我國未來智慧財產權設質融資能被廣泛接受並使智慧財產權之價值能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