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估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交通大學 工學院永續環境科技學程 林志高所指導 王裕君的 建立營建工程產出模式之研究 (2013),提出拆除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估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建工程、營建廢棄物、推估模式、線性迴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蔡益超所指導 陳威成的 由生命週期成本分析探討鋼筋混凝土消防廳舍耐震設計及補強基準 (2011),提出因為有 消防廳舍、生命週期成本分析、耐震設計基準、耐震補強基準、用途係數、地震損失的重點而找出了 拆除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估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拆除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估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立營建工程產出模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拆除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估算的問題,作者王裕君 這樣論述:

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廢棄物之處理長期以來皆為主管機關與社會大眾所關切之問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2012年營建廢棄物產生量為150萬公噸,但內政部營建署推估每年約產生1,000萬之營建廢棄物,因此營建廢棄物產出量之推估情形,應能即時更新掌握,並建立適切推估模式為本研究之重要議題。研究中以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中,依「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擷取2012年營建廢棄物產生量為150萬公噸,計10,410家營造工程填報資料,針對佔營建廢棄物總量達80%以上之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28%)及R-0503營建混合物(60%)進行產出量推估模式之確立。研究以連續變項作為

產量之影響因子,包括為工期、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面積及工程契約金額等4項。經逐步迴歸分析後並透過非共線性以變異數影響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檢視、獨立性以Pearson檢定後,確立之產量迴歸模式有:一、營建混合物(R-0503)以工程面積允差值為0.858進行分析,表示模式中總樓地板面積等其餘3個自變數對於工程面積解釋變異量為14.2%,解釋變異量越高代表容忍度越小,故迴歸分析方程式並無共線性問題,因此營建混合物產量(公噸/月)=10.801+0.008*工程面積(m2)+0.001*總樓地板面積(m2)+0.3762*工程契約金額(萬元)-0.01*工

期(日);二、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以總樓地板面積及工地面積數值均為0.126,表示模式中工程面積對於總樓地板面積的解釋變異量為87%,恐有共線性問題。研究改擬以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面積分別與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產量,進行迴歸分析模式建立,以降低共線性之影響。而得模式(一)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產量(公噸/月)=21.491+0.001*樓地板面積(m2);模式(二)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產量(公噸/月)=24.193+0.0005*工地面積(m2)進行。為進一步了解本研究迴歸模式之適用性,故以2013年產量推估後,與環保署2013年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中實際申

報量進行比對。驗證推算結果,顯示於推估營建混合物(R-0503)之MAP E

由生命週期成本分析探討鋼筋混凝土消防廳舍耐震設計及補強基準

為了解決拆除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估算的問題,作者陳威成 這樣論述:

有鑑於近年來地震造成嚴重的建築物損壞與巨大的經濟衝擊,位於地震帶的國家無不擬定相關方案,投入防災的規劃與整備工作,期能防止此類廣域性災害的發生。其中,為了減低建築物於地震中所受到的損害,現行耐震設計規範已日趨嚴謹,並以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為目標,政府部門亦逐步推動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補強工作。而耐震設計基準與耐震補強基準的選擇,將牽動著初期建造成本或補強成本與未來地震損失的消長。為了在建造成本、補強成本與地震損失之間獲得最大的效益,生命週期成本分析便是評估各種耐震設計方案或補強方案的經濟可行性最合適的工具。 本文以生命週期成本分析法,探討鋼筋混凝土消防廳舍最適宜的耐震設計基準(用途係

數)與耐震補強基準。此建築物生命週期成本分析的架構,除了建築物使用年限的設定及生命週期期間各項成本支出的估算外,並結合地震危害度曲線與結構物易損性曲線的或然率模式。該生命週期成本則包括建造成本、補強成本與地震造成的各種損失,如建築物修復費用、內部財產損失、消防車輛損失、人員傷亡損失、建築廢棄物處理費、搬遷損失及建築物服務功能中斷引致的損失(僅保守包括額外火災損失及額外人命損失)。 研究結果發現,當建築物耐震設計基準或補強基準提升後,其地震損失與生命週期成本均可大幅降低;當新建消防廳舍採用途係數I = 2.1設計時,建築物生命週期成本最低,為最佳的耐震設計基準,惟與I = 1.5時之生命週

期成本間的差異極低,因此,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選用I = 1.5,可視為恰當的耐震設計基準;對於已使用30年,耐震能力僅為規範規定值(已考量用途係數)1/2之消防廳舍,如預計再使用10年至40年時,其最佳補強基準約為規範規定值(已考量用途係數)的1.1倍至1.5倍,惟最佳補強基準與僅補強至規範規定值時之生命週期成本的差異亦在可容許接受之範圍內,因此在補強經費有限下,建議將補強基準訂為規範規定值(1.0倍)即可;此外,如能注重建築物的使用維護,延長其生命週期,並適當給予補強,將可提高整體國家社會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