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報酬強制執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承攬報酬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賴川寫的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和荷米斯的 這是一本民法關鍵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包商承攬工程,記得簽所有權保留約款】 阿強從學校畢業後也說明:有一天,業界知名的業主「全拿」公司也前來委託阿強供料施工,雖然「全拿」公司提供了非常優渥的承攬報酬,但相對地阿強要提供的料件成本也非常高昂。 阿強非常擔心如果供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承攬報酬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張君宇的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工程契約、情事變更原則、物價調整、法實證研究、時效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承攬報酬強制執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強制執行扣款時間 - Jikede則補充:A小姐平時要照顧父母、繳房租,人扛起全家生計,強制執行的扣薪造成生活困難喘不過氣 ... 該等承攬報酬;又如執行命令遭撤銷者,則可能須另行就承攬報酬聲請強制執行。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承攬報酬強制執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為了解決承攬報酬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賴川 這樣論述:

  讓你快速了解本科重點的導覽。   讓你填充資料的筆記藍本。   讓你快速複習的考前總整理。   讓你背下關鍵句帶進考場的急救要訣。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承攬報酬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

這是一本民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承攬報酬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荷米斯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考前必備的實務錦囊   有了這本,   國家考試的答題即戰力將大幅提升!   有了這本,   您就可以遨遊民法,直至金榜題名!   重點收錄   大法官釋字   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決   民事庭會議決議   具參考價值之重要判決   國考科目眾多,懂得善用工具才能發揮最大效率,本書就民法各編章中所涉及之考點依序為考生們蒐集了相關重要實務見解並說明其意旨。     此外,當有與實務見解持不同意見之學者看法時,亦同時整理其中,讓各位考生能迅速掌握目前實務見解與學者看法,以豐富答題內容。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為了解決承攬報酬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張君宇 這樣論述:

工程契約屬無名契約,實務多以承攬定性,隨科技進步迅速,工程型態已非昔日承攬契約最初立法預設,使得原契約規範略顯不足,學理實務透過個案累積發展出定作物供給契約、合建契約、委建契約等類型試圖補強。公共工程契約依據支付工程款方式,細分為總價契約、單價契約、成本計價型契約、統包契約,其內容相較承攬更為詳細。受營建產業特性影響,工程契約履約期往往較長,容易受天然、人為因素影響造成情事變更,使履約難度上升等,風險若締約時無法預見,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可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增減給付。然而,有無有時效制度適用,法無明文,且本條性質亦未明瞭;又確

定性質後,時效起算點為何,皆有爭議。公共工程契約另有物價調整機制,調整物價漲跌風險,與情事變更原則是否衝突,不無疑問。按契約神聖、契約自由,契約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形成,僅例外基於契約正義、誠實信用,始得由法院介入調整,審判實務對情事變更原則之操作,向來以例外從嚴,綜合一切客觀情形個案判斷之,其具體考量要素為何,本文擬以法實證(經驗)研究法分析,並試圖重構體系,以利當事人可預見,知悉應如何攻擊防禦,觀察近2年法院適用本條之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