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txt閱讀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勁力、廖欽福所指導 劉育甄的 網路社群虛假訊息散布法律議題探究 (2019),提出手機txt閱讀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社群、即時通訊、虛假訊息、言論自由、法律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利芝所指導 許雅惠的 著作權人權利保護與使用者權益之衡平-以電子書著作權保護為核心 (2014),提出因為有 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濫用、數位權利管理、科技保護措施、電子書、定型化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手機txt閱讀器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手機txt閱讀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社群虛假訊息散布法律議題探究

為了解決手機txt閱讀器的問題,作者劉育甄 這樣論述:

在這個科技進步的時代,通訊方式也與以前不同,網路的便利加上智慧型手機的出現,言論傳遞的速度早就不如以往,除了能夠隨時隨地得知各種資訊、訊息,也能隨時隨地加以轉傳,更能隨時隨地的分享自己的想法給網路的其他使用者。但於此同時,也伴隨著接收到虛假訊息的風險,當虛假訊息隨著網路到各個角落並引起討論時,又將可能帶來巨大的傷害。 面對虛假訊息散布的問題,國家雖有法治,但似乎無法阻止虛假訊息的延燒,近期不停的修法,但未有立竿見影的成效,網路社群軟體平台也有自律方式的控管,但虛假訊息依舊散布的飛快,本文將由網路社群軟體平台的發展開始探討何謂虛假訊息,虛假訊息又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目前我國網路社群軟體平台

如何防堵虛假訊息,進而從言論自由的觀點討論虛假訊息是否也在保障的範圍內,使用類型化的方式盤點近期修法以及既有法條,佐以案例分析,接著檢視德國、法國、新加坡對於虛假訊息的控管與最新作法,最後本文認為在網路虛假訊息散布的狀態下,我國仍堅守著維護言論自由的同時對散布虛假訊息進行管制並以他國作為借鏡讓虛假訊息的危害降至最小,而本文也針對網路虛假訊息散布的議題提出相關建議,盼作為日後學術與實務政策上的參考。

著作權人權利保護與使用者權益之衡平-以電子書著作權保護為核心

為了解決手機txt閱讀器的問題,作者許雅惠 這樣論述:

隨著資訊設備的普及,愈來愈多人在手機、PDA、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上閱讀書報雜誌,從圖書市場營收的統計即顯示,傳統紙本書籍的銷售遲緩,而電子書、有聲書等多媒體書籍已成為帶動圖書市場銷售成長的動力。而此種新興的閱讀型態也改變了傳統書店與讀者間的關係。以往紙本書的銷售中,消費者只要「銀貨兩訖」,即取得書本的所有權,之後消費者要如何利用、處分其書本,例如將書本影印、掃描成電子檔,或散布、出租、轉售他人,著作權人或圖書經銷商均無權置喙。 然而在電子書之交易中,電子書交易平台與讀者間的法律關係似乎變得模棱兩可,許多的電子書店在其交易契約中載明,僅「授權」消費者閱讀電子書,而非將電子書「銷售

」予消費者,由於消費者並未取得電子書檔案的所有權,即便其對電子書已無使用需求,亦無法依「第一次銷售原則」將之轉贈或轉售他人。部分電子書店更在交易契約明文禁止消費者進行重製、公開傳輸、出租、轉售等行為,以致於消費者對其所購買之電子書失去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 同時為了防止著作被非法散布,大多數的交易平台均會採取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技術,控制讀者對數位內容暨其閱讀裝置的存取及使用,例如限定可以支援之裝置,禁止將內容列印、重製或轉寄他人,導致讀者無法任意利用、散布其電子書。加以著作權法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法令(簡稱反規避條款)暨其

民、刑事責任,使得消費者即使合於合理使用,仍對自行規避科技保護措施(我國稱為防盜拷措施)有所忌憚,廠商也怯於提供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產品或服務,使著作之合理使用在網路世界裡幾無生存餘地。 在交易契約、科技保護措施及反規避條款之多重限制下,電子書讀者享有的權益遠不及實體世界中紙本書讀者,乃至公共領域之著作如設有科技保護措施,公眾將無法接觸及利用,阻礙公共資訊之流通。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保障著作人權益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為衡平著作人權利與公眾利益,著作權法亦對著作權加以限制,如制定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存續期間、限定保護標的等規範,惟前述衡平機制在網路世界中似被著作權人一一擊潰。

本文比較美國、英國及我國著作權對著作人權利、使用者權益及科技保護措施之規範,以及歐盟和我國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令對交易契約之管制。又本文檢視兩家電子書店之交易契約後發現,契約約款、科技措施及反規避條款已危及電子書用戶之權益。比較歐美及我國有關「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著作權濫用」等原則之判例後,本文從交易契約性質、技術發展、市場需求等面向來看,主張應允許用戶合法重製及透過網路公開傳輸電子書,並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之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