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補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所得稅補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隆昌寫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納稅義務人應就實際所得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補稅受罰!也說明: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申報,為所得稅制之基本原則。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診所,列報該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黃劭彥所指導 江惠紅的 影響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得稅補稅金額之研究 (2012),提出所得稅補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非營利組織、所得稅、補稅金額。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公共事務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 項靖所指導 陳美珠的 綜合所得稅違章之研究 (2000),提出因為有 綜合所得稅、逃稅、漏稅、違章、租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補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於綜合所得稅上運用 - 元照則補充:有關「自動補報補繳」的規定有無期間之限制? 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送查之待審核定通知書及各項清冊的作業期程,短漏報所得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補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稅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所得稅補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房地合一稅2.0」新法剖析懶人包看這邊!房仲不能說的秘密。投資客要拋售嗎?! Ft. 台中商仲達人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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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短期交易 #投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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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影片是我們聚餐時的訪談,背景雜音多,敬請包含!以房仲和投資者的角色來做意見交流~~~我覺得含金量很高!而且非常實用,所以將影片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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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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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合一是什麼?
房地合一為2016年上路的房地交易新稅制,與作為「持有稅」的房屋稅不同,性質屬交易稅,出售房地才須申報,有獲利得進一步繳稅,凡2016年後取得房地,出售時均得適用。
與房地交易舊制差異在於,需就房屋、土地出售所產生的實際收益一併課稅,為更健全的稅制設計,並自有一套適用稅率規定,並對「短期交易」課以35%或45%重稅。
二、房地合一2.0版與1.0版差異為何?
房地合一1.0版上路5年多,因應資金寬鬆氛圍下快速升溫的房市,2.0版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前後差異有4大重點。
1.拉長「短期交易」重稅期:由持有1年內出售課45%,延長至2年內,並將持有逾1年、未滿2年課35%規定,拉長為持有逾2年、未滿5年。
2.提高境內企業稅率:由原本出售房地一律課20%,改為需適用「短期交易」重稅,持有逾5年以上出售,稅率才能回到20%。
3.課徵對象納入預售屋:持有5年內出售都得適用重稅,在預售屋一般持有期間僅2至3年情況下,效果等於一網打盡,只要轉賣預售屋獲利,就得負擔35%或45% 稅負。
4.補足1.0版避稅漏洞:新增規定交易未上市櫃、未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若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國內房地構成,也得納入2.0版課稅,防堵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並訂定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及明訂未能提供費用證明文件情形,只能以成交價3%作為費用,上限新台幣30萬,避免有心人士藉墊高成本、費用避稅。
三、房地合一2.0版的適用範圍、上路時程?
2.0版適用範圍與1.0版一致,為2016年後取得房地,不過在上路日、也就是今年7月1日後出售案件,才須以2.0版課稅,若在7月前賣屋,仍可適用1.0版規定。2016年後取得、先前已出售並以1.0版課稅的交易案件,完全不受2.0版上路影響,不會回溯補稅。
四、房地合一2.0主要影響對象為何?對自住族是否有影響?
2.0版修法重點在打擊短期炒作獲利者,一般買房後長期持有的自住族,不受影響;若為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出售,稅率僅10%,並有免稅額度400萬元。假設是因故需於同年買賣預售屋,只要沒獲利,也不會被課以重稅。
五、是否有特定出售房地情形,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
為避免傷及無辜,設有多項排除條款,例如個人、企業若因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內房地,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5年內出售,均可適用20%稅率。
至於何謂「非自願因素」,現行僅就個人訂有6種排除情形,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賣屋、無力償債遭強制執行房地、需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等,後續財政部將針對企業、預售屋特性,訂定排除情形並對外公告。
此外,為避免影響房屋供給、都更進程,放寬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出售房地,以及個人、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分回房地,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也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
六、房地合一2.0上路後,是否會產生稅損?
財政部評估,上路初期,交易量將下滑,造成所得稅淨稅損4.74億元,其中企業部分因稅率提高,營所稅將微增0.71億元,個人綜所稅則有稅損5.45億元;但以中長期觀察,稅收將緩步回升。
資料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09013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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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得稅補稅金額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稅的問題,作者江惠紅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以設籍臺北市之非營利組織為主體,搜集所得年度2005年至2009年之非營利組織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以多元迴歸模型來檢視影響非營利組織所得稅補稅金額之因素。實證結果顯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相較普通申報案件核定補稅金額較大,且就會計師簽證申報來看,以書面審核之查核補稅績效最佳,而補稅金額並不受記帳方式影響,但附屬作業組織之揭露與否,對補稅金額則有顯著關係。因此建議非營利組織應加強自我會計人員之本職學能,謹慎審視收入性質,在符合收入成本配合原則下誠實申報。在稽徵機關方面,建議重新檢討非營利組織之選案條件,加強結算申報時應揭露事項之審查,再者,與主管機關相互連結,以有效掌握非營利組織動態,並

制訂非營利組織專屬查核準則,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綜合所得稅違章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稅的問題,作者陳美珠 這樣論述:

「為什麼那麼多人在漏稅你不去抓?偏偏就抓我?」、「我每年都誠實繳稅,你可以去查,我真的不是故意漏稅,為什麼要受處罰?」、「補稅我願意,但如果還要受罰,我沒辦法接受。」、「有多少逃漏成千上萬稅款的人不去查,就只會找薪資階級,一時疏忽沒報到,又不是故意的,就要處罰,國民黨就會欺負善良小老百姓,難怪選舉會失敗」;多少的不滿、多少的抱怨與憤憤不平,發生於每次綜合所得稅補稅、處罰時。綜合所得稅違章問題殊值探討。 租稅課徵有財政收入、經濟發展、公平、稅務行政、中性及效率性原則應遵守。租稅罰鍰在於維護租稅法律主義與實現租稅公平正義並補裕財政收入。租稅之處罰分行政秩序罰與刑事罰二種。稅務

違法應以納稅主體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稅法義務之行為、有過錯及因此行為造成國家稅收權益之損害為要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法定程序,謹守租稅法律主義及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區別對待,寬嚴適度,確保國家利益不受侵害。 所得稅係直接稅,採累進稅率,量能課稅,合乎公平及社會正義原則,且稅基廣、稅源豐富,又能隨著經濟景氣自動調節,是一優良之稅制,世界半數以上國家採用。定額免稅、超額比例課稅、儲蓄投資免稅、重課財產及大額所得、維護基本生活費等都是學者專家提出之所得稅課徵原則。 我國綜合所得稅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採課源法及申報法雙軌制。以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為課徵範圍。綜合所得稅所得類別分十大類,除合乎免稅規定者外,幾凡有所得均課徵之。稅率從6-40﹪分五個級距。 綜合所得稅違章行政罰,由財政部各區國稅局依據1.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審核規定。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3.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規定審罰。刑事罰部分則移送司法單位處理之。 本論文採文獻分析法,搜集租稅課徵與罰鍰處理之理論原則及相關法令規範並加以闡述;整理財稅單位公布之綜合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違章罰鍰等次級資料,統計分析綜合所得稅違章問題概況,印證綜合所得稅違章問題確值研究之。而後藉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理綜合所得稅違章

案件之實務經驗與綜合所得稅違章裁罰及罰鍰復查案件資料,以內容分析法彙整出綜合所得稅違章納稅義務人逃漏綜合所得稅之類型及漏稅原因主張,歸納漏稅之成因與可能之影響因素,再透過統計方法之運用,檢視違章原因與違章率間之相關性,俾對症下藥,提出建議供主管當局參考。 研究發現綜合所得稅稅收從78-88年間,平均達賦稅收入之14.41﹪,以87年為例,平均每4.5人即申報一件,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四倍餘,足見其稅源之廣,是一重要之稅目。至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從80-87年間平均每年達58864件,占各稅違章案件161785件之36.38﹪。就違章案件言,違章情形嚴重。然以綜合所得稅

罰鍰收入論,平均罰鍰收入為2241184千元,為各稅平均罰鍰收入20488795千元之10.93﹪,罰鍰金額相對微小,顯示違章情節較輕微。又在綜合所得稅十大所得類別中,薪資所得從66-86年間,平均占十大類所得總額之75.83﹪。綜合所得稅稅負有集中於薪資所得者情事。 另就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之實務經驗與綜合所得稅違章裁罰及罰鍰復查案件資料,以內容分析法彙整出納稅義務人逃漏綜合所得稅之類型及漏稅原因主張,歸結漏稅之成因不外故意逃漏稅者、因不諳或誤解稅法規定過失漏稅者及本身疏失致漏稅者,尚發現稽徵機關在逃漏稅之查緝上,有關租稅法律主義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謹

守,稍嫌不足。又,並未因違章人究為初犯或屢犯而異其處罰,且對重大違漏者乏有移送刑事責任者,與稅務違反處理原則有違。 納稅義務人故意漏稅,是否與我國民賦稅負擔有關?我國民名目賦稅負擔率雖不高,綜合所得稅違章與賦稅負間之關連性亦不顯著,然綜合所得稅稅負有集中於薪資所得者現象,如何透過稅制之修正,改善此種所得結構,以減輕薪資所得者之負擔,有賴主管當局檢討。提高稽徵機關租稅宣導經費與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率之降低,似無關係,但針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適當具體之宣導服務措施,防止其違章於未然,對因不諳或誤解法令規定而違章案件之減少,應有實益。加強查緝漏稅是稽徵機關之職責,對故意違反稅法

規定逃漏稅者,除加重其罰鍰處分外,嚴懲不法施之刑事罰,必有助於遏阻此類案件,以增益庫收並維租稅公平正義,提振國民租稅道德。又,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過失漏稅難免;無論從租稅罰鍰收入、所得結構、租稅負擔、違章情節及租稅公平言,或就稅務行政、稽徵成本考量,檢討並適度提高綜合所得稅免罰標準是有必要者,謹供主管當局參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