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83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所得稅法第83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石猛寫的 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施茂林、宋名晰所指導 陳佞如的 證券交易法不合常規交易犯罪之研究 (2021),提出所得稅法第83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貪瀆、商業判斷原則、掏空公司資產、不合常規交易、利益輸送、假交易、違背職務行為、證券交易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吳信華所指導 施銘權的 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調查歷程、職權調查、受告知權、搜索令狀主義、證據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法第83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第83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三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83條的問題,作者林石猛 這樣論述:

  本書作者自89年7月擔任高高行法官,之後轉任律師,參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代理已近15年,觀察行政訴訟實務上,人民之所以多受敗訴判決之主要原因,有其主客觀因素。在客觀方面,即行政訴訟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而非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惟按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均在審判國家與人民具有上下權力的關係,屬分配正義範疇,而民事訴訟則係兩造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屬平均正義範疇,故行政訴訟關於證據之法制,即有本質上扞格不合之處,致有刑事訴訟法上補強法則、證據排除法則及權衡法則等得否適用於行政訴訟之爭議,常使人民承擔與行政訴訟法制不相稱之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危險之所在,在

法制客觀面上人民不易受勝訴判決,似屬立法上錯誤或偏頗所致。在主觀面上,則是職司行政訴訟審判職責之法官,就現代法治國家「行政處分只受有效推定,不受合法推定」之基本理念,恐怕沒有充分的體會,馴致在實務上屢將一個營業稅的課稅事實,拆解成進項、銷項而認應分別由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舉證之不公平的舉證責任分配。無怪乎學者就行政訴訟審判實務之考證,得出「綜合統計分析之結果,本文無法向民眾提供稅務行政訴訟沒有官官相護之證據」,如此結論,無異宣告行政法院已然背叛憲法第8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課予「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誡命。

證券交易法不合常規交易犯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83條的問題,作者陳佞如 這樣論述:

企業貪瀆犯罪型態及手法,隨時空環境變遷,犯罪態樣越趨複雜,越具國際性、組織性之大型企業發生危機,其損失越大,影響層面也越大。證券交易法不合常規交易犯罪為企業貪瀆之重要型態之一,然以抽象構成要件如「不利益交易」、「不合營業常規」、「重大損害」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為條文內容,以致於造成適用上困難,向來遭以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詬病之。本文擬分析不合常規交易構成要件中各要素,並介紹、評析實務相關案例,以釐清該罪內容,期待對具體案件適用有所助益。 不合常規交易所規範之行為主體,面對法律規定應受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檢驗。然實務上衍生避免事後結果論斷董事責任而發展之商業判斷原則,亦與是否足以阻却

違法,扮演舉足輕重之角色,我國實務上就該原則形成及引用之演進,本文亦為相當探討。 本文結構上先於第二章就企業貪瀆意涵及規範為討論;第三章不合常規交易之本質--普通刑法相關財產犯罪之探討;第四章就不合常規交易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構成要件為探討;第五章就特別背信、侵占罪為相關探討;第六章再就不合常規交易適用上相關爭議問題為探討;第七章就不合常規交易不同類型諸如掏空公司資產、利益輸送、假交易等實務案例判決書內容為研究及評析;第八章說明不合常規交易罪規範主體受任人義務及衍生之商業判斷原則;最後以第九章結論與建議。

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83條的問題,作者施銘權 這樣論述:

稅務調查,係稅捐稽徵機關為確認稅法要件事實所為之資料蒐集活動,現行內地稅涉及稅務調查之法律規範,分別規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及個別稅法,並輔以行政程序法。相較於其他國家財政工具,稅捐具有非對待給付性質,所涉及公益性濃厚,其程序要求更為強烈,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亦明文規定,納稅者於稅捐稽徵程序應受到正當程序保障之確保,則稅務調查作為稅捐稽徵機關稽徵程序行為之一環,如何藉由程序賦予而使調查更具正當性,以落實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其正當行政程序之抽象規制與具體適用,值得思考。 本文嘗試自現行法制面觀察及法解釋論出發,研究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抽象規制內涵及相關具體適用問題。關於抽

象規制之層面,本文以法位階角度,分別從憲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別稅法及行政程序法領域,探討現行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憲法內涵以及各法律規範所要求之基本正當行政程序,藉以構築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抽象法規範體系,以提供稅務調查合法性之檢視標準。關於具體適用之探討,本文分別自稅務調查歷程、個別稅務調查方法以及違法調查證據利用標準三個面向加以檢視:首先,將稅務調查歷程區分開始、準備、進行及權利救濟階段,逐一檢視並具體呈現稅務調查於各階段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再者,進一步以特定調查方法為例,以前述調查歷程為主軸,輔以各該法律對於該個別調查方法之程序要求,檢視其正當行政程序;最末,自稅務調

查之正當行政程序觀點出發,嘗試應用於違法稅務調查之證據利用操作及初步類型化,以期提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引進證據利用禁止法則另一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