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曾文龍,陳姵因的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大日所出版 。

中原大學 會計研究所 林江亮所指導 江長賢的 社會福利團體租稅優惠研究 (2011),提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非營利組織、租稅優惠、社會福利團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社會福利團體租稅優惠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的問題,作者江長賢 這樣論述:

  本文將社會福利團體按其設立組織型態,區分為社會福利社團法人、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社會福利團體3種。其中社會福利社團法人、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為非營利組織,私人社會福利機構其定位為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是本論文探討主題。  社會福利團體之主管單位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則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興。但截至目前,內政部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依據前述法令參考修訂。  本研究針對社會福利團體之地位與稅務問題,提出之結論說明如次:一

、社會福利團體具有非營利組織之非營利性、公益性、無分配盈餘、非政府組織且具自主性等4項特色,應歸屬為非營利組織。二、各稅對於免稅優惠條件不同,致使社會福利團體因為法律型態上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免稅待遇,違反稅捐公平原則。三、除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衡量社會福利團體是否符合免稅標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私人設立之療養院尚需依財政部92/03/20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函及財政部84/08/23台財稅第841643161號函之意旨,辨別其是否應併入設立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課綜合所得稅。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的問題,作者曾文龍,陳姵因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即一般俗稱「房地合一稅」。   在政府打房砲火猛攻之下,房地合一稅新制,確實讓賣房時要付出的成本增加了,因此買賣房屋時一定要了解各種稅費種類與節稅妙方,聰明護緊荷包!   本書協助讀者掌握房地合一稅2.0的關鍵要領,了解房地合一2.0法規意義與相關事項,透過解析,讓大家對房地合一2.0之內涵及避稅方法有全面性專業之了解,以為從事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實際操作之基礎,輕鬆贏得投資置產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