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羅正忠所指導 黃淑娟的 囤房稅之探討—以高雄市為例 (2021),提出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囤房稅、房屋稅、房價、非自住房屋稅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郝鳳鳴所指導 楊子宜的 量能課稅原則於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落實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量能課稅原則、房地合一所得稅、租稅公平、管制性誘導租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囤房稅之探討—以高雄市為例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的問題,作者黃淑娟 這樣論述:

  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主要經濟大國採行寬鬆貨幣政策,再加上台灣長期處在低利率水準,原物料、地價、人力工資皆上漲等原因推升房價,使得政府為抑制高房價提出許多相關的打房政策。2021年以來,六都陸續表態研擬課徵囤房稅,針對非自用住宅課徵差別稅率,提高房屋持有的成本,期望能抑制房價高漲,並促使囤房者將閒置房屋釋出。高雄市因為有台積電設廠議題,再加上房價長期處在低基期,吸引許多投資客購屋促使房價大幅上揚,為避免房屋持有成本偏低,易致囤房及炒作房價,乃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囤房稅。  本研究就高雄市囤房稅制提出以下建議:1.應徹底重新檢討評定房屋稅現值方式。2.自住用房屋難以實際認定

,使得囤房稅無法對真正有囤房行為之人發揮效用。3.應提高起造人之優惠稅率及縮短待銷售期。4.對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課優惠稅率,因其難以避免租稅轉嫁行為,應排除優惠稅率適用。對於抑制房價上漲之措施提出以下建議:1.房屋稅之稅率與稅基要一併調整,房屋標準價格縮短評定時程為2年或逐年調整。2.建議囤房稅制之戶數採全國合併計算。3.增加社會住宅的供給量以及加速都更危老改建的速度,以增加供給方式抑制房價。4.修正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調整自然人購置一般住宅戶數由3戶降為2戶的貸款成數,以及適當的升息。5.修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讓列舉扣除額中的房屋租金支出以特別扣除

額認列,並提高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24萬元為限。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量能課稅原則於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落實研究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認定的問題,作者楊子宜 這樣論述:

我國不動產交易稅制,長期因稅負偏離量能課稅原則之下,造成短期炒作盛行房價高居不下。為落實居住正義,抑制失控飆漲的房價,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歷經了多次修正,而房地合一稅制之實施由推計課稅改為實價課稅,為不動產交易稅制之重大里程碑。本文以量能課稅原則為審查基準,透過不動產交易稅制之介紹,進而說明量能課稅原則逐步於不動產交易稅制中體現。惟要設計一套符合現況之稅制本非易事,透過檢視房地合一稅制上路以來之影響及困境,進而說明我國因應實施以來相關缺失滾動式修正,於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制2.0。惟社會事物形態多樣,稅法無法完備針對多樣之交易情況加以規定。本文就現行房地合一稅制中,尚可改善之疑義進行

探討,分別檢視房地合一稅制中「稅基」、「稅率與持有期間」之認定,及「租稅優惠要件」及「漏稅罰」之妥適性,並提出建議供稽徵單位執法上之參考。期盼房地合一稅制在遵循量能課稅原則下,確立納稅義務人於相同稅捐負擔能力情況下,應被平等對待,並希望本文之研究可給予稽徵機關更加明確且完善之執行方向及審查標準,進而落實居住正義並實踐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