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法條寫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引用法條寫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由,林實恭寫的 八週帶你讀行政法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100%題題擬答/詳解(贈作文/公文寫作高分速成包)(八版) 和陳肯的 刑法PLUS題型破解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文的引敘- 夏老師的部落格也說明:2018/11/05 19:42:44. 瀏覽:22858. 迴響:0. 推薦:16. 引用0 ... 文字,例如:《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玉秀所指導 趙彥清的 結果加重犯之歸責基礎 (1998),提出引用法條寫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結果加重犯、自陷禁區理論、客觀歸責、危險實現關係、強盜致死罪、傷害致死罪、強制性交致死罪、間接故意。

最後網站提升公文品質參考手冊則補充: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 ... 三、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引用法條寫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八週帶你讀行政法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100%題題擬答/詳解(贈作文/公文寫作高分速成包)(八版)

為了解決引用法條寫法的問題,作者李由,林實恭 這樣論述:

  ★110年12月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本書依照考選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9~110年歷屆試題共6份,100%題題詳解與擬答!     【常見問答】   Q1:本書內有包含歷屆試題嗎?   A1:本書除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9~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高考三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地方特考)試題共6份,選擇題100%題題詳解,申論題100%題題擬答。     Q2:覺得這本的題目還不夠練習,手很癢怎麼辦?   A2:本社另有發行題庫書《行政法概要題庫攻略》,可供考生進一步演練。但考生如想在短期內

完成「濃縮的重點整理閱讀+適度的歷屆試題演練」時,這本《行政法概要》將助您上考場應試可以穩穩一戰。     Q3: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3: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一)採測驗式題型   .普通考試(普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教育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等類科。   .身障人員(身障)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警類科。   .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類科。   .地方

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特)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教育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商業行政行政等類科。     (二)採申論式題型   .關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關稅法務類科。   .關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類科。     (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制、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教育行政、勞工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等類科。   .身障人員(身障)三等: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等類科。   .原住民族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等類科。   .移民行政人員三等、四等:移民行政類科

。   .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等類科。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教育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商業行政行政等類科。     【考試利多】   111年高普考於3月21日至30日報名,7月15日至19日舉行考試。107年公務人員加薪後,高考三級起薪約4.7萬元,普通考試起薪約3.7萬元,初等考試起薪約3萬元,地方特考同職等起薪相同。110年高普考錄取5,316人,高考三級錄取率10.59%,普考錄取9.45%,平均每10人有一人上榜。高普考與地方特考考試科目相同,搭配投考組合還可跨考其他國家考

試,考生持續用心準備,每年有多次考試機會,進一步增加上榜機率。     【準備要領】   一、熟記常考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說明如下:     (一)傳統重要法條   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     (二)新修正法條   新修條文常為重要考點,應養成隨時關注修法動態的習慣,藉此培養判斷命題趨勢之題感。例如110年6月與12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與111年1月正式生效上路之憲法訴訟法,應為來年的命題新寵,不可不防。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自歷屆試題分析可知,申論題部分行政處

分與行政救濟法年年都有出題,故二者須搭配閱讀,解題時才不會有遺漏。選擇題部分則約有40%之命題會落在「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程序法」主題上,可見掌握這兩部分的常考觀念與原則格外重要。     三、大法官釋字重點需熟稔於心   歷年之重要大法官解釋常化為考試題目,使用本書內節錄之重要內容,可將眾多大法官解釋文與理由書做統整,將寶貴時間花在刀口上。     四、反覆練習歷屆試題   考古題的練習十分重要!除可熟悉命題焦點外,尚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內容,節省研讀時間。在練習過程中,發現自我學習的死角,避免實際上戰場時因慌亂而錯失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

修法重點:      1.行政程序法(110.01.20修正)   新增第128條第3項規定,鑑於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係為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是凡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行政處分所據以作成事實基礎之證據,皆應屬系爭規定「發現新證據」之適用範圍,自應包括「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在內,此始合於前揭所敘之立法目的,然實務所增加法文所無之限制,並無助於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以及確保行政之合法、正當,且導致諸多案件無法獲得法院救濟,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虞。是為落實立法本旨,乃將系爭規定中「新證據」之範圍明示之,以求杜絕爭議,確保人民權利之實現。     2.行政

訴訟法      (1)110.06.16修正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隨著科技的進步,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有實際需求,為使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傳送書狀或訴訟文書,除紙本寄送外,得應科技設備的發展而以更便捷方式為之,並減省紙張與勞費,故增訂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經訴訟關係人同意,亦得以科技設備向訴訟關係人傳送訴訟文書,並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子法。     .擴大視訊審理的範圍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的當事人利用法院、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訴訟審理的迅捷,增訂當事人的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亦得以遠距視訊方式

進行審理。     .首創得以電子文件的形式製作及送達裁判正本   目前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是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的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裁判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的時間與費用及保護環境,並簡化行政法院裁判書正本的送達作業,增訂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以本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或離線交付(如光碟)等方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2)110.12.08修正   .因應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前述修正,刪除本法有關審判權衝突解決規範之條文(修正條文第12-1條至第12-5條、第178條)。     .配合法

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7-3條第1項但書、第7-2條第2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杜適用法律之爭議(修正條文第107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歸屬爭議儘速確定之規範,增訂排除判決違背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3條)。     【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戶政榜首:江佳倫   國文:60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64分   行政法概要:90分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88分   移民法規概要:94分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40分     本身個性喜歡面對人群,退伍之後找到一份銷售的工作,雖然還滿喜歡工作的內容,但因工作性質的關係,常常忙到三餐不定時,且每日超過十個小時的上班時

間,使我漸漸失去了自己的生活,於是在工作約滿三年之際,我選擇離職投身成為國家考試的考生行列。公務員的上班時間固定,且有合理的薪資與休息時間,加上結婚、生育補助等大大小小的福利,使我更堅定自己的決心,一定要成為公務員,在工作與生活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測驗題方面,幾乎是靠高中時的記憶,好在近年文言文出題的比率下降,仔細看清楚題目要問的內容,應該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在法科讀到頭昏腦脹時,我習慣做些國文的題目調適心情。公文部分,老師提供的口訣幫助我很多,再來就是把格式熟記,善用題目給的資源,沒意外都能拿到該有的分數。作文分數占了整科國文的60%,相當舉足輕重,

是我認為國文這一科投資報酬率較高的部分,我會利用唸書的空檔看一些報紙副刊,教材提供的好文賞析也是寫作文不錯的素材。     【法學知識與英文】法緒的題目包山包海,是個人認為較難準備的一科,建議可以與專業科目的行政法、民法一起準備,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小法典非常實用,裡面彙整了歷屆試題引用的法條,使我可以快速抓到各法律的重要考點。 英文的部分則是利用搭車或睡前等瑣碎的時間看看單字,其他都是吃老本,沒有花時間準備。     【行政法概要】這一科囊括了較多的法規,部分考點與憲法、法學緒論重疊,剛開始讀起來會有些生澀,多虧老師有體系的教學方式,把艱澀的法條帶入生活化的情境,讓我一步一步建立手感,從點到

面慢慢破解考題。在記憶法規之餘,也能搭配老師上課補充的實務見解做記憶,即便遇到生硬的題目,也能透過體系及觀念各個擊破。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國籍與戶政法規是我認為考點較明確的科目,包含戶籍法、國籍法及姓名條例,條文內容不多且重點集中,考題中常出現實務流程或是實例題型。國籍法與戶籍法的部分考點與移民法規重疊,可以一起準備節省時間;姓名條例則條文最少,熟記本法及相關細則就可以應對大部分的考題。     【移民法規概要】非常感謝老師拯救了我這一科,本來因為法律條文繁多而不知道從何準備,寫題目也是徒增挫折感。幸好老師上課時教我們活用體系表,並善用聯想法多點記憶,在幾週的課程之後我發現這一科其

實不難,做題目的正確率也有明顯上升。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民法的法律條文較繁瑣,建議解題時善用三段論法,分點分段要清楚。準備法緒時可以一邊手寫法條一邊記憶背誦,除了基本的名詞定義題外,民總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及代理都是國考的常客。親屬與繼承編較為生活化,但考點重複的地方較多,多練習考古題可以避免正式考試時不知道如何下筆。     【考生上榜心得2】普考一般行政上榜生:謝依靜   國文:56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0分   行政法概要:88分   行政學概要:80分   公共管理概要:67分   政治學概要:77分     原本就讀警校的我,畢業以後順利考上警特四等擔任基層員

警,在實際工作後,發現外勤工作沒有想像中的簡單,除了工作勤務壓力大、工時長、日夜輪班之外更有高風險,身體也漸漸負荷不了,我開始思考想要轉換一份穩定的工作,至少生活品質有保障,最後毅然決然決定辭職專心準備考試,給自己一個機會。     高普考科目準備方法   【國文】選擇題的部分幾乎是靠高中的記憶,而公文和作文的部分,我都是看補習班上課的教材。以作文來說,我會多閱讀裡面各式各樣的範文,背下一些名言佳句或是名人故事等。另外在公文這一塊最重要的,一定是格式絕對不能寫錯、字要工整,所以我也會一而再再而三地把格式熟記,至於內容也是多閱讀教材內提供的範本,累積自己寫公文應該具備的用字遣詞。     【法學

知識與英文】憲法最重要的一定是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一定要熟讀熟記,再來就是要多看大法官釋字,把一些重要常考的地方記下來,其餘法學的部分我是把三民教材裡的小法典詳加記憶背誦,因為裡面都已經把常考或是曾經考過的法條加以篩選整理。英文的部分除了靠高中記憶之外,剩下的就是多背單字及把課堂上所學的記熟。     【行政法概要】我剛開始接觸行政法時,主要是跟著雲端課程走,然後讀三民教材小法典整理的法條,把課程上完以後,我就把歷屆試題拿出來練習。千萬不要害怕不會寫,也不要怕錯太多,寫完以後把每一題每一個選項都搞懂之後,再從題目裡面找出常考的法條,寫成筆記多多記憶背誦,其實這樣慢慢累積,對法條的印象也比較深刻

不陌生。     【行政學概要】因為行政學的範圍真的很廣,基本上是跟著老師的步調上課,以及熟讀課堂中另外補充的資料,我認為可以有效幫助自己了解這個科目的方向和重點,再來就是把國考中有關行政學的歷屆試題拿來練習,多讀、多記、多寫題目絕對是拉高行政學分數的不二法門,因為看過自然就會比較有印象。另外最重要的還是整理筆記,把相關的考點連結在一起,這樣更容易記得起來。     【公共管理概要】其實公共管理跟行政學的內容重疊性滿高的,兩者相輔相成,可以一起準備。選擇題的部分,我除了把課本收錄的題目熟練熟記之外,也會把歷屆試題抓下來刷題目,基本上把課本熟讀再多練習題目,其實沒有什麼太大的困難。至於申論題的部

分,最重要的就是架構,我自己是有製作各章節的筆記,以及整理歷屆的考點,把各章節的大標熟讀熟記,剩下的內容不要死記,而是要運用理解的方式,用自己的話寫出來。     【政治學概要】我第一次接觸這個科目時覺得好難,完全沒有信心自己能夠讀好,好在跟著老師的課程走,一段時間以後就慢慢上手了。在選擇題部分,我認為跟公共管理準備的方式差不多,把課本熟讀熟記以後刷歷屆試題,之後會慢慢發現其實政治學的選擇都不難,考點也幾乎都有重複,再來申論題的部分,我一樣有製作自己的筆記,把每個題目後面的考點整理下來,搭配老師的教導,遇到題目時先把前言、本文、小結的大標寫下來,再將理解的內容擴張填入來答題。   本書特色  

  .八週帶你讀完行政法!   行政法概要向來就以「概念抽象、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規劃八週進度,濃縮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等四大編內容,30章重點深入淺出。每一章讀完,在每週進度表上打勾並記錄日期。考前再衝刺,全面回顧滴水不漏!     .各章出題率一目瞭然!   每章揭露過往常考出題率,最常考的基礎觀念整理在章節開始前,以「思考大富翁」問題的方式提出。讀之前想一想,對章節內容做好準備。準確把握各章重要性!複雜的體系架構附有「重點心智圖」,讀者可隨時用來理解記憶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     .

164題牛刀小試與80題每週評量檢驗學習成效!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概念,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架構。複雜的大法官解釋採重點節錄,幫讀者去蕪存菁。每章附有牛刀小試精選試題、每週附有評量試題,可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成效。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行政法最精要的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再搭配本社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100%題題擬答與詳解!   本書收錄109~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高考三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地方特考)試題共6份,100

%題題擬答與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結果加重犯之歸責基礎

為了解決引用法條寫法的問題,作者趙彥清 這樣論述:

提要 研究動機 所謂的結果加重犯(Erfolgsqualifizierte Delikte),在中文的用語上亦有稱之為加重結果犯者,本論文則以結果加重犯包含基本犯與加重結果兩個部份,加重結果僅為為結果加重犯之構成要件之一,為了避免用語上的混淆,以及結果加重犯係指『因結果而加重刑罰的犯罪』,故採取結果加重犯的用語。 在我國近幾年的刑法學術界,結果加重犯基本上算是個熱門的話題,前後有多篇論文 ,檢討結果加重犯存在的疑問。我國由於屬於繼受法的背景,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學界的許多主要學者,大部分亦具有留學德國的學歷,因此在我國的刑法教科書與

學術論文中,德文的法學文獻資料經常成為主要的引用以及研究的對象,以及德文的法律術語則通常被當作邏輯推演時的重要概念。在筆者學習法律的過程中,經常會產生的疑問則是,我國學者所引用的德國文獻,是否與在德文文獻中的原意相符。因為如果我們只是片段的轉引某個德文的法律概念,而未留意該法律概念在德文文獻中的整體地位下的功能及作用時,或者我們只是片段的介紹德國文獻中某一特定段落或是一句話,而沒有再進一步的深究其在德文文獻中正確的意涵或是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定位時,對於學習法律的學生而言,因為受限於閱讀外文的能力,則經常會感到困惑不解或是受到誤導。因此本論文在研究方法上,設定的目標並不在於對結果加重犯的相關問題

上,有一創設性或是突破性的見解,而希望能夠比較完整的展現結果加重犯在德國現行法以及學說上討論的全貌, 於筆者至目前所見的中文文獻中, 對結果加重犯的介紹仍有停留在片段的情況。例如討論結果加重犯的可能類型時, 有學者提及 :"一方面對於故意實現加重結果者, 在學理上並不承認為加重結果犯", 若在此單純指我國法上結果加重犯規定的情形, 則並無錯誤, 但是德國法上絕大多數的結果加重犯都有故意與故意結合的型態 , 在該文之下則又提及:"另一方面, 加重結果犯的形式, 除故意+過失外, 尚可有過失+過失的類型(如德國刑法第三百零九,三百二十條)",所述的則又為德國法的規定, 則不免讓人產生混淆, 不知討

論的是我國法或是德國法的情形。所以在本文第一章至第十章是採取類似於教科書的寫法, 絕大部分的篇幅是在於翻譯及整理德文目前討論結果加重犯的文獻,因為先有對被繼受國的法律現狀有一整體性的了解,是屬於繼受國學術研究上的最根本課題。 有了對於德國結果加重犯的討論的整體認識後,本文結論中則嘗試勾勒出一結果加重犯的整體圖像, 討論結果加重犯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成立要件,也希望藉此對於我國現行法中的結果加重犯的規定,能夠有公平的評價與認知。而結果加重犯在德國近代刑法法制與學理上的爭議,已經橫亙二百年以上,至今在實務及學術界中仍存有許多爭論之處,甚至於結果加重犯在法規範上的存在必要性,

也一直受到許多質疑。環顧近一個世紀的刑法理論歷史中,結果加重犯所遭受到一些重要刑法學者的批判:例如在過去,「學者間有謂加重處罰不預見之結果,乃古代刑法之遺物,有背刑事責任原則,無繼續保存之價值者」 ;或有稱結果加重犯為「這個時代令人憤怒的污點」(emporendes Schandmal unserer Zeit) ;或在法理上強烈的批評結果加重犯,此種理論「天真的無以復加」(unubertreffliche Kindlichkeit),「是最不幸的理論之一」(eine der elendesten Theorie) ;亦有從憲法的角度,探討結果加重犯的合憲性,認為「單看條文的本身,結果加重犯的

規定應屬違憲」 。 儘管結果加重犯受到刑法學界這麼多無情的批判,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仍大致有結果加重犯之規定,僅在適用上予以限制而已。從「存在即是合理」的觀點來看,儘管有人批評結果加重犯「是讓刑事實務界用來偷懶的躺椅(Faubett)」 ,但實務界仍然在沒有重大爭議下的予以適用,似乎也沒有嚴重背離一般大眾的法律感情,也就不得不讓我們有重新審視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及價值的必要。 當我們逐一檢視刑法上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其構成是基本犯罪行為造成死亡或重傷的加重結果,其法定刑大抵上來說,造成死亡結果的結果加重犯,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刑度是

介乎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之間;造成重傷結果的結果加重犯,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度是介乎重傷罪與過失致重傷罪二者之間。法條上如此規定,並不純然只是偶然或是巧合;傳統上論述結果加重犯,認為重結果的發生是基本犯罪行為的加重處罰條件或是加重構成要件,如果這樣的說法是對的,那麼刑法上的結果加重犯法定刑的規定顯得極不合理:例如刑法第一二五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二五條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罪,則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二者法定刑相去甚遠,但是當此二種不同的基本行為造成死亡或重傷的重結果時,其法定刑則完全相同。依照傳統所述結果加重犯

的性質,重結果只是基本行為的加重條件或加重構成要件時,基本行為的刑度不同,代表不法程度不同則發生同樣的重結果,其加重後的不法程度應該仍不相同,其法定刑也應該不同才是。例如第三二一條加重竊盜罪與第三三O條加重強盜罪,以及第二七二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第二八O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雖然有相同的加重處罰條件或是加重構成要件,其加重後的法定刑仍不相同。所以結果加重犯的性質依據立法者的原意,在各個不同的基本行為的情形,仍賦予相同的法定刑,其歸責的重點及規範的保護目的,應該是在於重結果的發生,亦即加重結果之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的保護。 而且,結果加重犯之基本犯罪與加重結

果之間,通常有前者的情形,則易於發生後者之結果,從而,前者犯罪行為之中,實已包含發生後者之高度危險性在內 。因此筆者於1996年研究所許玉秀老師之刑法文獻選讀之報告中,曾嘗試以危險犯的角度解釋結果加重犯,認為死亡結果加重犯其本質上應該是侵害生命法益的具體危險犯;而造成重傷結果的結果加重犯,其本質上則應該是侵害重大身體法益的具體危險犯。 當時個人認為,對結果加重犯從危險犯角度加以闡釋及理解,應該比較符合立法者制訂結果加重犯的原意。其假設雖未必正確,因為無論如何死亡與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無論如何解釋,仍為實害結果而非危險結果,在現行刑法體系上將結果加重犯解釋為危險犯,很難與

目前的理論結構相符,因此德國學說雖早在1950年代已有學者提出相同的看法 ,但並未獲得太多的肯定回應。但從此一出發點觀察結果加重犯,也引發了一些在法理上的思考﹕亦即結果加重犯在結構上大致包含基本犯與加重結果兩部分﹐基本犯中隱含有的對侵害加重結果的危險性﹐正是我們在理解結果加重犯時一個重要的鎖鑰。這樣的對結果加重犯的詮釋方向,如柯耀程教授認為:『加重結果犯係從基本行為危險性為基礎,所建構的獨立犯罪類型,其應有特有的類型及認定標準。』 德國刑法在立法上雖然晚至1953年始訂定第五三條 ( 現行法第十八條 ) ,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為限,作為適用結果加重犯之限制,

但在自1909年起的刑法修正草案中則一直有類似的條文草案 。我國則自立法時起,即有對結果加重犯的適用加以限制的條文 (第十七條) ,在立法繼受的比較上受德國1919年刑法草案第十七條的影響極大,而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作為結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本文研究參考文獻主要以德文文獻為主,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刑法上述屬於繼受法的背景使然,另一方面則因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想對結果加重犯的全貌有一初步的認識,以德文文獻有較為完整的介紹。 法律的規範結構﹐並非如推理邏輯或純數學一般﹐有『絕對的真實性』﹐在評價法律規範上某項規定『相對的』對與錯時﹐所憑借的標準在於規範的實效性與公平性﹐而並

非只依靠形式邏輯。刑法中的各種規範形態都有其獨特性﹐考量個別規定之所以存在於刑法中的理由的過程當中﹐能夠幫助我們更加了解刑法體系的本質。結果加重犯在結構上的爭議性﹐也提供這樣一個重新認識刑法發展歷史﹐現行刑法規定以及刑法理論變動的機會。 論文結構提要 本論文首先從結果加重犯的發展歷史出發﹐次論及刑法學理對結果加重犯的探討﹐最後及於現行規範上的地位與適用。研究結構主要分為三部分,共計11章;分就三方面觀察結果加重犯﹕ 1 歷史發展上的觀察 本部分係就結果加重犯在法制上的起源、沿革變遷以及各國法制的研

究。外國法上則主要以德國法結果加重犯的發展史為敘述重點(第一章第一節)﹐在敘述其發展史時﹐無可避免的亦旁及於影響結果加重犯的理論﹐而與第二部分有重疊之處。例如在1851年普魯士刑法典(第一章第一節第二款1)的立法當中﹐深受 Feuerbach 的"由故意確定過失"理論(Culpa dolo determinata)(見第四章第二節)的影響﹐則不免必須兩個部分前後參照。德國1998年4月1日生效的第六次刑法修正﹐對許多於舊規定中結果加重犯適用上有爭議之處加以修正﹐為本論文中值得注意的重點(第一章第一節第三款2)。第二節則為我國對結果加重犯的法制與認識現狀,主要討論我國目前學術界對結果加重犯的詮釋

, 為了先能有一綜覽, 故先置於第一部份中討論。在本章的最後則簡介歐陸各國與結果加重犯有關的法律(第一章第三節)。 2 刑法理論的變動與結果加重犯 綜結而言,結果加重犯在理論上的爭議主要有四個方面:一)結果加重犯規定應不應該存在於刑法規定之中,為其應加重刑罰性與刑事立法政策的考量。二)結果加重犯其本質上的結構如何﹖其在規範上之地位及其保護目的為何﹖為其規範結構本質的問題。三)行為人對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需不需要具有主觀要素?為加重結果責任要素的問題。四)基本犯與加重結果間關連性的問題。以上四個爭議問題,分別於第二章至第五章中討論。

刑法理論發展迄今﹐歷經各種不同的階段﹐而對犯罪的成立要件有不同的詮釋。這些理論上的演進﹐也影響了對結果加重犯的認識。截至目前為止,一般認為結果加重犯有存在於刑法中的必要,而在結構上包含兩個部分﹐通常為一故意的基本犯罪(例如強盜罪)及一過失違犯的加重結果(例如過失致死)加以結合﹔此種結合形態的犯罪類型,傳統上最主要的爭議點有二:其一,主觀上行為人對重結果的罪責關係為何?從早期不要求任何要件,使得重結果的發生類似於客觀加重處罰條件(注意!!與客觀可罰性條件不同),以迄總則中規定以預見可能性或過失為要件,截至目前德國刑法中大部份的結果加重犯明文要求行為人對重結果的發生主觀上至少具有"

輕率"的要件(第四章)。其二,客觀上基本犯與加重結果間的關係為何?以條件關係為已足,或是要求其它更嚴格的要件?從早期將此問題視為因果關係的範疇,一直到晚近逐漸認識到,事實上屬於客觀歸責關係的問題(第五章),就結果加重犯其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間的關連性為討論對象﹐在德國實務上發展出以"直接關聯連性"作為限制結果加重犯的要件,認為加重結果的發生必須直接為基本犯行為所導致(第一節)。在德國學術界相同問題的討論,重點則在於加重結果與基本犯間的連繫點為何-為基本犯的行為或是基本犯的結果(第二節);本文則採取客觀歸責理論的觀點,認為基本犯與加重結果間的關係,以所謂的"危險實現關係"為要件(第三節)。從以上兩

個爭議出發,是我們認識目前刑法規定下結果加重犯的基本方向。 3 刑法法規範上的觀察 我國與德國刑法總則中皆定有對結果加重犯適用上加以限制的條文,德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至少具有過失為限,始適用結果加重犯的加重刑罰;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則以對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作為適用上的限制,本文首先於第六章介紹我國與德國法的規定,(第六章第一節與第二節),次就該限制對刑分中個別犯罪的適用範圍(第三節),我國與德國規定--預見可能性與過失間的比較(第四節);德國刑法中許多結果加重犯規定必須對重結果具有輕率之要件(第五節),最後則觸及結果加重犯與另一總則

規定-想像競合間的衝突(第六節)。結果加重犯之個別規定﹐散見於刑法分則各條文中,第七章從規範上觀察結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態結構﹐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及成立結構,保護法益(第七章第一節)﹐以及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度(第二節)。 第八章為討論刑法分則中個別結果加重犯的各種不同情狀下,關於基本犯與加重結果間關係(危險實現關係)處理方式。另外亦就結果加重犯與未遂﹐共犯及不作為犯的關係加以探討(第九章)。德國刑法另外有與結果加重犯之規範形式相類似之規定,為德國目前立法上頗受青睞的構成要件形式,優點為法官在量刑判斷上能更加符合具體個案的情形,同時亦兼顧法律的安定性,其種類有三: 危險結果

加重犯,結果加重規例與危險結果加重規例(第十章)。第十一章為本論文的結論, 闡論結果加重犯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成立要件。

刑法PLUS題型破解

為了解決引用法條寫法的問題,作者陳肯 這樣論述:

  1、題目編排體系化,掌握法條要件爭議。   2、精準的題型分析,答題思考脈絡完整呈現。   3、豐富的文章引註,洞悉學說見解,補足論述空乏。   4、富生命力的答案,拒絕成為背誦複製的國考機器。   5、對話式閱讀學習,以Tips方式呈現不同寫法及思考方向,如現場解說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