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氏書局編輯部寫的 營建法令輯要92年度合訂本 和詹氏書局編輯部的 營建法令輯要91年度合訂本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詹氏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陳應交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廢棄物清理、狀態責任、行為責任、環保爭議處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宗聖所指導 王莙雅的 循環經濟下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之研究: 以電子廢棄物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循環經濟、生產者責任延伸、電子廢棄物、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廢棄物清理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92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2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的問題,作者陳應交 這樣論述:

首先,從食品安全問題、生態問題、政治問題和環境問題,通過從各個層面深入分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內容和實施過程及效果,本研究期望結合環境學、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範圍,增加強化我國環境保護之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和環境教育之有效性,使全世界所有公民和人類擁有一個清潔、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活動空間,藉此得以繼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經濟成長與工業的發達造成廢棄物的產生是必然的製造過程之一環,企業主如何在公司治理要求下,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義務,以免除法律上所負之責任,是目前每位企業主極為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精神 ,現行《廢棄物清

理法》就廢棄物之清理,查立法有第11條:「一般廢棄物清理主體之規定,有關執行機關、管理機構與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各自清理區域之責任」,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責任」,第15條﹕「物品或包裝與容器之製造、輸入之業者或原料、輸入或製造之業者與販賣業者間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連帶責任」,第16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業者」 應依政府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分配使用之資源回收基金的管理制度」,第30條﹕「事業廢棄物清理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間負連帶清理責任及環境改善責任」與第71條﹕「廢棄物非法棄置得由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命其限

期清除處理,由其委託人、受委託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負第二次連帶清除與改善環境之責任,逾期不為清除處理管理機關與執行機關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由政府代為清除其清除處理費用,執行機關有權行使求償權,並於屆期不清償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65條參照)」,重視行為責任之分辨、事業委託與受託者間之連帶責任與刑法及行政罰法之規範、闡述連帶責任範圍及所涉行為責任之管理理論、經濟法律學說、違法狀態及實務見解分析,並援引法院裁判進行個案分析,期盼透過本研究研擬妥適的立法面與執行面,改善人類生活環境以及精進廢棄物管理

制度,以達到減少廢棄物之產生與生態衛生安全平衡發展之成效,並強調生態環境、資源回收與零廢棄物之理念,以提升全民綠能觀念並適切研討出合乎民情、法理制度與良善管理之政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四大責任 一經濟責任、二法律責任、三倫理責任、四自由裁量責任之理論,融入國際碳權及碳稅機制應變處置方針,最終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建議並研擬環保爭議處理法草案作為本研究之建議與結論。

營建法令輯要91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1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循環經濟下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之研究: 以電子廢棄物為例

為了解決廢棄物清除業營業項目的問題,作者王莙雅 這樣論述:

當代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無可避免地帶來數量可觀的廢棄物,其中電子廢棄物因其成分同時具經濟價值及有害環境之特性,如何加以處理與管制已是許多國家面臨的棘手難題。在廢棄物管理法制上,目前主流的核心概念為「循環經濟」與「生產者責任延伸」,期望藉由促進物質的循環再用,使自然資源與經濟密集度脫鉤,並將處理廢棄物的責任,全部或部分地移轉至產品生產者本身承擔。 歐盟為因應龐大的電子廢棄物流,於2002年頒布「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作為規制電子廢棄物之主要規範,該指令以永續生產消費為目的,並以生產者責任延伸為中心,明訂生產者應盡的具體責任。電子廢棄物同樣為我國所管制的廢棄物,其規範法源主要為「廢棄物

清理法」,亦課予生產者相關責任。有鑑於歐盟「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之影響力不侷限於會員國內,而為許多國家訂立電子廢棄物法制時所參考之立法例,因此本文選擇將「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作為與我國「廢棄物清理法」進行比較法之立法例,於分別介紹各該規範內容後,比較兩者相同與相異之處,並以「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的角度,分析我國現行電子廢棄物管理法制可能的調整方向。 若以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的角度分析,我國整體的電子廢棄物管理法制提供生產者從源頭改善設計或材質之誘因不足,在設計上仍有調整餘地。基於現行法規範與運作現狀,本文提出對我國電子廢棄物法制之階段性立法建議,期望透過循序漸進的立法與政策推行,得使電子廢

棄物管理法制日益完善,達成循環經濟、永續發展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