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盜用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帳戶被盜用刑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一不小心成了人頭帳戶怎麼辦?人頭帳戶刑責是什麼?也說明:人頭帳戶: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這些帳戶的擁有者通常不是詐騙集團的重要人物,而可能是收購或騙來的,警方追查帳戶只能找到不知詳情的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明暉所指導 曾意晴的 以行為人主觀犯意淺論提供人頭帳戶之刑事責任兼論防範 (2011),提出帳戶被盜用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頭帳戶、共犯、幫助犯。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余振華所指導 蘇品綺的 論詐欺罪之幫助犯-以人頭帳戶之法律適用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人頭帳戶、幫助犯、詐欺的重點而找出了 帳戶被盜用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票據指南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162 Q97:謊報支票遺失而辦理止付,可能構成何種刑責?.......... 162 Q98:因被詐欺而簽發票據,嗣後可否向付款金融業者為止付之通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帳戶被盜用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

為了解決帳戶被盜用刑責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透過「文章群」彙整相類似爭點,重要考情不漏接!   「筆者的碎碎念」提供不同的詮釋角度,全面提升答題戰力!   「近期修法與實務分析」掌握近期修法資訊,考試別擔心!  

以行為人主觀犯意淺論提供人頭帳戶之刑事責任兼論防範

為了解決帳戶被盜用刑責的問題,作者曾意晴 這樣論述:

由於我國金融機構林立,在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部分金融機構選擇客戶優先而不願制定嚴格審查開戶程序,民眾只要持有身分證和備妥開戶微量資金,即可在金融機構開戶,使民眾於此情形下每人平均都有兩個以上帳戶。加上現今社會不景氣,對於許多沒有收入的人而言,只要犯罪集團施與小利,便將帳戶交付予之,犯罪集團即可透過提供人頭帳戶達到詐騙、洗錢目的。現行實務上為了遏止此詐騙、洗錢歪風,並阻止人頭帳戶之氾濫,遂均以「幫助犯」來處罰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人,並以正犯最後之罪名決定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人之罪名,此舉看似符合一般社會大眾與被害人之想法,惟卻可能有悖於幫助犯成立要件之隱憂,因而常為學者詬病指出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本文主要介紹現今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之情形,並針對不法犯罪集團如何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所涉及法律責任評價加以說明;此外,期許透過簡介美、日等國對於提供人頭帳戶者之法律規範和我國現行法律層面制度下防杜人頭帳戶規範之比較,藉此能明文訂定出有關人頭帳戶法以便有效遏止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法犯罪。

論詐欺罪之幫助犯-以人頭帳戶之法律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帳戶被盜用刑責的問題,作者蘇品綺 這樣論述:

為呈現完整人頭帳戶法律適用問題,本文就詐欺幫助犯理論基礎與相關問題研析著手,研究架構首從詐欺罪構成要件要素逐一加以檢視,將其安排在緊接第一章緒論後之本文第二章,該第二章第一節先就「詐欺罪保護法益」著手探討,詐欺罪保護法益究有無涵括「誠實信用法益」在內?抑或僅係「財產法益保護而不兼及誠實信用法益保護」?至「誠實信用法益保護」與「財產法益」二者法益差異與區別實益何在?倘詐欺罪保護法益係財產法益,則其是否僅限於「個別財產利益」?抑或及於「整體財產利益」?接下來,第二章第三節再就詐欺罪構成要件要素解析,由於本文研究範圍限於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已如前述,而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態樣有二,分別規定於第一

項與第二項,一係詐欺取財罪,二係詐欺得利罪,兩者如何區辨及其實益何在?然為免體系錯亂與混淆,先就詐欺取財罪作一詳細闡述,包括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中「行為客體、詐欺行為、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是否屬結果犯」等,作更進一步剖釋,至主觀構成要件中故意與意圖,其詐欺罪之意圖解釋在學界亦引發法條文義爭辯效應,有學者主張主觀構成要件「意圖」乃現行法條規定錯誤,應非「意圖不法所有」,而係「意圖不法得利」,方謂妥適!後再行探討詐欺得利罪,法條結構亦係如此安排!復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接於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與第二項詐欺得利罪者,乃第三項詐欺罪未遂犯規定,本文亦循法條規定順序,對詐欺罪未遂犯加以剖析,於詐

欺罪未遂犯探討時,應先行定義「何謂詐欺罪之著手」,其「時點」為何?進而得以正確操作詐欺罪未遂犯概念。復於第二章第四節就「不作為詐欺」為檢視討論,即詐欺罪是否得以「不作為」方式為之,其在法律上評價為何,是否形成所謂「不作為詐欺罪」?再者,倘得以「不作為」方式為詐欺,則須進一步檢討「不作為」詐欺與「作為」詐欺關於著手時點認定有無不同之處。由於本文研究重心著重詐欺罪之幫助犯,故於解析詐欺罪構成要件要素後,更要對整個幫助犯結構須有完整且深刻了解,才能真正就詐欺罪幫助犯理解無所闕漏。是以,本文於第三章乃就幫助犯結構作探究,首在第三章第一節先論「正犯與共犯概說」,鳥瞰正犯與共犯概念,對正犯與共犯有雛形性了

解,再於第三章第二節就「正犯與共犯之區分理論」,即「客觀理論」、「主觀理論」、「犯罪支配理論」,闡述其理論意旨及可能遇到瓶頸,以及三理論間之差異,並評釋哪一理論於運用上較為合理。幫助犯係共犯類型,第三章第二節對正犯與共犯的基礎理論有所了解後,則第三章第三節可進一步作幫助犯的概念剖析,首須對「何謂幫助犯」作定義,即幫助犯意義為何,接著乃就幫助犯成立之要件,包括「雙重幫助故意」、「幫助犯之幫助行為」、「被幫助者之故意犯罪行為」等三個要件作闡釋,並就幫助犯「幫助行為」因果關係作探討,此部分著重於因果關連性。至幫助犯的相關問題研析乃俾補闕漏之用,申言之,係幫助犯較為特殊性問題,本文擬就「幫助幫助犯與幫

助教唆犯」、「共同幫助與過失幫助」、「中性幫助行為」等三個幫助犯中較為爭議性的問題,提出作為討論之議題。在針對詐欺罪構成要件要素與幫助犯整體架構有全面性了解後,第四章即得就詐欺罪幫助犯作研析,從第一節詐欺罪幫助犯之意義討論起,第二節再就「詐欺罪幫助犯主要態樣」,對「人頭帳戶」提供之犯罪類型與詐欺集團利用之手法作一分析,並以之作為討論重點。接著於第三節乃對外國立法例作一介紹,而第四節則對於我國當前人頭帳戶適用法律之爭議,首先涉及「我國人頭帳戶是否成立犯罪及成立何種罪名之爭議」,即是否成立犯罪,如認為成立犯罪,則成立何種罪名?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抑或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正犯?或者成立洗

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幫助犯?或成立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正犯…等,復就「人頭帳戶提供者逕以詐欺幫助犯論仍存疑慮」問題,因其違反「共犯從屬性」理論,且「人頭帳戶提供者成立幫助犯之主觀預見可能性」、「幫助犯之主觀犯意涵攝範圍與幫助故意之錯誤」、「人頭帳戶提供者是否存事後幫助與無效幫助之可能」、「人頭帳戶提供者是否存事後幫助與無效幫助之可能」、「一行為提供數帳戶而致多位被害人受害之論罪」,亦皆須一併加以討論,方能對我國人頭帳戶法律適用之爭議作全盤性瞭解,以供日後立法之參考。第五章舉「最近人頭帳戶問題之實務見解」加以評釋,本文揀選最近較新實務判決,包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

簡字第882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5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61號判決」,確實明瞭實務對人頭帳戶提供者論罪科刑之看法與立場,並嘗試評釋實務見解究竟合理與否,是否為一妥適裁判。最後一章乃第六章,其係結論與建議,針對人頭帳戶之法律適用問題,本文首先就詐欺罪構成要件要素、幫助犯之整體結構、人頭帳戶適用法律爭議、以及對晚近實務相關見解所為評釋作統整性結論,後針對目前在未抓到詐欺集團詐欺正犯情形下,即對人頭帳戶提供者以幫助詐欺相繩,恐有違共犯從屬性理論

,因此建議我國可參考外國立法例,對人頭帳戶於刑法可增列專責之條文,而作如是之規定:「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信用卡、儲值卡、用戶識別卡或其他與金融機構、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業者約定於行使契約權利時,作為識別身分之用之物品或資訊,轉讓、交付或提供予人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實施犯罪之用,而收集前項物品或資訊或將之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

、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轉讓、交付或提供第1項物品者,依前項規定處斷。(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