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房屋稅單遺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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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遺失稅單莫慌張補單方式超便利 - 新竹縣政府也說明:別擔心,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民眾可以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健保卡(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透過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之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小白單)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柯格鐘所指導 郭峻瑀的 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2019),提出已繳房屋稅單遺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賴保護、核課期間、核課處分、補徵處分、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解釋函令。

最後網站第一次繳房屋稅就上手, 8 種繳納房屋稅的方式! - 房地產筆記則補充:如果還沒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 可向稅捐處或其所屬分處申請補發, 如期繳納才不會導致荷包受損. 目前房屋稅繳稅管道多元, 有下列8 種方式: 金融機構. 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已繳房屋稅單遺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為了解決已繳房屋稅單遺失的問題,作者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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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為了解決已繳房屋稅單遺失的問題,作者郭峻瑀 這樣論述:

稅捐核課同時涉及事實認定變更導致之補徵處分與法律見解變更之補徵處分以及解釋函令變動之稅捐核課。補徵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以在「核課期間」內作成為必要。核課期間之性質係消滅時效。核課期間之起算、期間長度、中斷、中斷效力、完成適用稅稽徵法規定;在稅捐稽徵法未規定之情形,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至於核課期間之不完成,不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無法取代核課期間,亦無從解決萬年稅單問題。核課處分有將抽象稅捐債務具體化、確定以及中斷核課期間之功能。前後核課處分之關聯應採取消滅說(吸收說)。核課處分並有暫時性核課處分以及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兩種特殊形態。因認定事

實變更而補徵處分時,應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為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另發現應徵之稅捐」,應以「稽徵機關核課時尚未出現之事實」為判斷標準。第二層則為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信賴保護限制。信賴基礎之判斷上,核課處分得作為信賴基礎;在信賴表現之判斷上,宜放寬信賴表現之判斷,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為已足;至於當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協力義務或稅捐規避等情形時,自屬信賴不值得保護。法律適用錯誤中,在單純適用法律錯誤之情形,不得補徵稅捐。但在解釋函令變更之情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以及第2項要件時,解釋函應溯及適用,稽徵機關得據此補徵稅捐,惟仍應檢視是否符合信賴保護

原則。新發布解釋函令之情形,得透過稅務預先核釋或立法上增訂稅務衡平措施解決信賴保護之問題。在無核課處分之補徵稅捐,因無信賴基礎,無從構成信賴保護。所得稅法上核定之公告得作為信賴基礎。惟在其他核定公告之申報繳納型態之稅捐,則在立法上得增訂申報視為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或是以電子化行政處分送達納稅義務人,以使納稅義務人得主張信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