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氏書局編輯部寫的 營建法令輯要91年度合訂本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蔡宜宏的 行政程序法上許可條件─以建築執照核發為例 (1998),提出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行政許可、許可條件、審查基準、建築執照。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91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1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行政程序法上許可條件─以建築執照核發為例

為了解決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問題,作者蔡宜宏 這樣論述:

依據現代意義之法治理念,不僅要求人民應守法,同時更要求行政機關之行為須具備合法性,而藉由正當法律程序之施行,使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決定行為得以預測,裨導正行政機關公權力之行使,以保障人民權益不受政府公權力之非法侵害,此亦晚近各國竭力建構行政程序法制之主要理由。就行政許可程序而言,主管建築機關就建築執照之申請核發,可謂現行法制下最典型之行政許可行為,人民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各項建築執照時,其首要關心者乃在於,如何之情形下能獲得行政機關之允諾與許可。惟一般情形下,相關法令就許可要件之規定內容,往往概念抽象而不甚確定,經常令人民舉足無措、無所適從。因此,基於正當程序中資訊公開之原則,如能責由行政機關

自行訂定其解釋與裁量之「基準」,並依法定程序對外公開,即可使行政機關許可決定之作成「透明化」,而不再有昔日「黑箱作業」之情事發生,藉以防止行政權的不當擴張與恣意專擅、防範公權力非法侵害於未然。 隨著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通過,為我國行政法制之發展奠定了劃時代的里程碑,同樣的,關於正當程序中「資訊公開」原則之落實,亦首度建構有實定法之準據。準此,本文乃從行政程序法制之觀點,主要以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所謂「許可條件」為研究對象,各論上並輔以現行建築法以及相關法規中,有關建築執照審查核發之程序為例,藉由文獻研究法以及比較法上各國立法例之參考,探討正當程序中「資訊公開」理論之發

展。 本文共計七章: 第一章旨在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藉由行政許可程序中「內部形成過程」與「外部作成行為」二者,就「許可條件」之意義為界定,除說明其理論基礎、適用上之涵蓋範圍、制度功能、以及許可條件訂定與公告之事項外,基於個案適用上之需要,關於「處理期間」之訂定與公告,亦一併加以探討。 第三章說明法制上有關許可條件之規範情形,包括美國、德國與日本行政程序法制之立法例,以及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與建築相關法規之規範現況,藉以凸顯現行相關法制在法體系上之問題與缺失。 第四章探討許可

條件之適用原則,經由資訊公開原則之確立,強調許可條件之「明確化」,以促使許可行為之判斷基準與裁量基準趨於「透明」,並增加許可行為之「可預測性」。 第五章則針對現行法制相關規定之問題與缺失加以檢討,並試圖提出現行行政程序法之修法芻議,擬將現行法所謂許可條件者,建議正名為「許可基準」,並依此程序義務之規定,要求主管建築機關儘速訂定其許可基準,期規範體系之配套整合。 第六章併就許可基準與權利救濟為說明,探討在許可基準訂定下,人民對於許可處分之權利救濟途徑,以求法制體系從程序至救濟之周延完備。 第七章則將本文各章內容作簡要之總結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