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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 不動產經營學系碩士班 白金安所指導 林晨暉的 從理性選擇理論探討耕地三七五租佃契約之地主與佃農的選擇行為 (2019),提出屏 東 市長 治 鄉 農地出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三七五減租、理性選擇理論、租約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瞿宛文、王鴻楷所指導 廖彥豪的 臺灣戰後空間治理危機的歷史根源:重探農地與市地改革(1945─1954) (2012),提出因為有 空間治理危機、農地改革、市地改革、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蔣中正、陳誠的重點而找出了 屏 東 市長 治 鄉 農地出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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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性選擇理論探討耕地三七五租佃契約之地主與佃農的選擇行為

為了解決屏 東 市長 治 鄉 農地出租的問題,作者林晨暉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運用理性選擇理論探討三七五租約中,租佃雙方是否承續租約之選擇行為,首先假設土地不具變更利益及收回無須任何補償,導出租佃雙方同意解約之條件為經濟地租等於契約地租。再考慮法定補償、變更利益之因素後,進一步導出雙方同意解約的均衡模型,建構租佃雙方選擇續約與否之協商空間,並再藉由理論模型分析減租條例之政策意涵,發現租佃雙方在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條件,雙方可接受解除租佃契約會因現行制度施行而呈現一個協商區間,而終止租約補償規定會影響租佃雙方選擇行為,當補償標準由收益價格提高為市價補償時,會大幅影響地主願意收回意願,倘進一步考量土地含有變更利益後,租佃雙方的選擇行為會因土地存在增值利益越高時,地

主較願意負擔法定補償。反之土地存在貶值虧損,地主較不願意負擔法定補償,由於在用地是否變更等不同情況下,租佃雙方選擇行為將有所差異。因此補償標準應有所區別,期本研究發現能提供政府部門日後推動減租條例修正之參考。

臺灣戰後空間治理危機的歷史根源:重探農地與市地改革(1945─1954)

為了解決屏 東 市長 治 鄉 農地出租的問題,作者廖彥豪 這樣論述:

  本文的研究主旨,首先是透過一手檔案的交互檢證與運用,針對國府高層決策者蔣中正與陳誠在1950年代先後推動《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的決策與立法過程重新進行研究,藉以挑戰並推翻官方與主流反對論述共享那套關於「成功的農地改革」與「失敗的市地改革」的歷史論述及其架構;  其次則透過此歷史論述的重建,重新掌握當時國家─社會架構下不同行動者在重大政經決策過程裡的複雜競合關係,以挑戰過去官方與主流反對論述共享對1950年代國府政權性質及其與臺灣社會的關係,所習於採取「強國家」與「弱社會」的架構假定,並分析當時不同行動者(高層決策者、技術官僚、本省菁英與地主階層等)捍衛其自身立場

所建構的論述及其實質影響;  最後則透過重新掌握農地與市地改革各自制度變革的內涵,探討在此階段制度改革所奠立的架構基礎,提出應從「城鄉土地雙軌制度」的分析視角,重新評價1950年代的土地制度改革對臺灣戰後空間發展模式與治理體制危機的長期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