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收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小規模營業人收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隆昌寫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小規模營業人與設籍課稅的區別 - 展望開業醫Mall也說明:小規模營業人 ,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 ... 未達營業稅起徵點, 免辦理營業登記, 免用統一發票掣發普通收據, 免納營業稅.

義守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 吳有龍所指導 黃嘉玲的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採用統一發票課徵之效益分析 (2018),提出小規模營業人收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規模營業人、統一發票、營業稅、效益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蔡宗霖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稽徵、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補繳義務、輔導先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小規模營業人收據的解答。

最後網站小規模營業人營業額20萬以上還是可以使用收據,有例外嗎?則補充:小規模營業人 營業額20萬以上還是可以使用收據,有例外嗎? 原則上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稅法相關規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小規模營業人收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小規模營業人收據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採用統一發票課徵之效益分析

為了解決小規模營業人收據的問題,作者黃嘉玲 這樣論述:

臺灣小規模營業人於營業行為發生時開立之收據,未設置有中獎獎金給獎制度,一般消費者索取率不高;對於加值體系之公司行號而言,雖可做為入帳憑證,但稅務上除無進項稅額可扣抵外,列報超限仍需剔除補稅,亦降低了索取之意願。再者,稅捐稽徵機關無法透過勾稽制度,獲取小規模營業人實際銷售額,仍採查定方式推定其銷售額,再加上營業人隱匿營業狀況,導致查定稅額較實際為低,其營業稅1%顯較使用發票者5%為低,造成營業人偏愛成為小規模營業人之情形,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自民國71年公布實施迄今,已邁入第 37 年,該制度利用中獎獎金引導民眾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發揮監督功能,進而達到防止逃漏、控制稅源之目的

。本研究係以探討小規模營業人以現行稅率1%開立統一發票,使消費大眾於消費均可索取統一發票,並透過回饋方式使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可實際反應,以達到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逐步達成全面使用統一發票的目標之可行性。

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小規模營業人收據的問題,作者蔡宗霖 這樣論述:

營利事業區分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大店戶營利事業,二者在營業稅上,前者稅率為1%,後者為5%,前者在所得稅上擴大書審純益率併入個人所得稅計算,後者以17%(2018年修正為20%)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盈餘計入個人綜所稅計算,前者銷售額係查定課稅無必須提供進銷項憑證,而後者須記帳並提供憑證,二者在經濟規模及稅務知識上,係有相當之差距,此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申報被裁罰之比例高於大店戶達12倍以上顯而易見,是故扣繳義務上亦應如前述稅法一般,應給予合理之差別待遇,然而在扣繳制度上卻一律採取同一套扣繳制度及裁罰標準,以致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對於不熟悉之扣繳制度,既無事先輔導申報,事後漏申報

扣繳憑單或未給付所得時之扣繳部分所得,不但須補繳未扣繳之金額將受到裁罰,使已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生活上更是雪上加霜。依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角度出發,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濟規模較小,較無資力聘請記帳士或會計師記帳並代為扣繳義務,且自身亦無扣繳之概念,應使小規模營利事業具備和大店戶相當之扣繳申報能力,故應要求稅捐機關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何扣繳申報,即熟悉扣繳程序後,始得予以裁罰,並於裁罰時給予舉證行為是出於合理,免予裁罰。另小規模營利事業未履行扣繳義務者,對於未扣繳稅額應負補繳義務,然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求償,然國家機關已有一套行政執行程序,故未扣繳之稅款交由國家機關追索,比起小規模營

利事業更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額因為係由稽徵機關之查定而來,並無法明確地知悉營業額之多寡,是否每月營業額已達20萬元,應以大店戶之方式核定營業稅及營所稅,亦未可知,所以為明確營業人之營業額,以利稅捐之核課,應擴大推廣電子化交易方式,如電子錢包、電子發票、電子收據,以利營業額之明確,取代查定課稅之方式核定,此有利於確定營業人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或係大店戶。是故本文主張保留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扣繳憑單及扣繳稅款之義務,亦利國家全面了解所得人之所得情況以利課稅,但須事先輔導申報二年,該期間暫不裁罰,裁罰時亦給予舉證免罰之機會,而就扣繳稅款義務上,則免除其補繳義務,如有漏稅,由國家直接對納

稅義務人追索,不課予小規模營利事業補繳之義務,使財產不至於因漏為扣繳稅款而有所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