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小額終身壽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高齡化社會來臨「小額終老保險」正夯 - 愛長照也說明:對投保條件差的弱勢族群、已超過一般壽險承保年齡的高齡族群及想減輕子女 ... 透過小額終身壽險低保額、低保費的特性,提供基本保障能「老有所終」。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富邦小額終身壽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高棟梁所指導 蕭惠斐的 保經代公司銷售壽險商品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保險經紀人、壽險商品、保單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富邦小額終身壽險的解答。

最後網站儲蓄保險王.正義真話俠- IRR精準描述了小額終身壽險的特性則補充:富邦 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續,四年IRR 40.75%) @ 儲蓄保險王: 透視各家儲蓄險IRR,踢爆保險黑心貨與偽專家,看見儲蓄險的美麗與陷阱:: 痞客邦::.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小額終身壽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富邦小額終身壽險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保經代公司銷售壽險商品之研究

為了解決富邦小額終身壽險的問題,作者蕭惠斐 這樣論述:

近十年來壽險公會每月公告的初年度保費收入統計,傳統保經代的保費收入都是三通路之末,其整體初年度保費收入占比最高僅到7.13%,僅次於銀行保險及壽險業務員通路,但傳統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可以提供多家壽險公司的商品銷售及多元的服務。本研究依2018年保費收入的市場佔有率排名及與傳統保經代公司有簽立銷售個人壽險合約的保險公司,篩選出中國人壽、台灣人壽、全球人壽、新光人壽及富邦人壽,這五家壽險公司提供給傳統保經代銷售的壽險商品,進行比較分析,包括主約及附約的壽險商品共50種。這些壽險商品包括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其他類型的壽險商品。各公司提供的保障內容項目不盡相同,比較不易。因此就傳統保經代公司可以

建立其銷售各公司商品的完整資料庫,有利於其業務員對客戶提供最佳的壽險商品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