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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蔡明月所指導 周錦昀的 隨機對照試驗2001-2017醫學文獻之書目計量學研究 (2018),提出姓名地址翻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隨機對照試驗、實證醫學、書目計量學、文獻成長、布萊德福定律、洛卡定律、普萊斯平方根定律、80/20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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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對照試驗2001-2017醫學文獻之書目計量學研究

為了解決姓名地址翻譯的問題,作者周錦昀 這樣論述:

本研究利用書目計量學進行隨機對照試驗醫學文獻之特性。蒐集MEDLINE資料庫中資料類型為隨機對照試驗的醫學文獻進行分析研究。為延續楊彥緒自1965年至2001年之書目研究,並瞭解文獻成長模式,本研究蒐集2001年至2017年共計316,432筆書目進行分析,並針對資料類型、語言、出版國以及主題分佈進行分析,利用布萊德福定律以及布萊德福—齊夫定律進行期刊生產力的相關研究,洛卡定律、80/20法則以及普萊斯平方根定律進行第一作者生產力之相關分析。本研究結果如下所述:隨機對照試驗醫學文獻自2001年至2017年文獻逐漸成長,累積成長分佈曲線為線性成長。99%的文獻資料屬於期刊文獻,其餘文獻類型分別

為讀者來函、編輯意見、報導型文章、新聞、會議文章與其他,並將期刊文獻類型細分後以臨床試驗類型為最多,共計229,940筆書目。文獻資料共計31種語言,其中英語為總文獻的95.5%,為主要的使用語言,其次為中文共計2.17%的文獻,而出版國以美國為最多共計144,953篇為總文獻的45.8%,其次為英國90,735篇為總文獻的28.7%。所有文獻中研究主題以膳食補充劑為最多。針對313,594篇期刊文獻進行布萊德福定律分析,將隨機對照試驗醫學文獻進行分區,研究結果可將文獻分為四區,其中前三區與布萊德福定律相符,而第一區的核心期刊共計83種,整體文獻與布萊德福—齊夫定律相符。在作者生產力部分,本研

究僅針對第一作者進行分析,合著者最高可達518位,並以3到7人為最常見,在第一作者中以Giuseppe Derosa為發表最多文獻之第一作者共計102篇。以洛卡定律最小平方法計算可得n值-3.2412,c值為86.179%,並利用K-S檢定法進行檢驗,證明本研究不適用且不符合洛卡定律,第一作者生產力亦不符合普萊斯平方根定律及80/20法則。本研究針對研究結果進行以下建議:在文獻資料部分,資料庫應針對文獻之完整性進行維護,並完整刊登作者姓名與聯絡地址,以確實反映作者之生產力。在圖書資訊服務部分,提供各大圖書資訊單位,利用布萊德福定律分區所界定之核心期刊建立館藏發展與採購清單。在臨床人員與未來研究

部分,若未來欲進行此領域之相關研究,應提升自身之外語能力,並針對核心期刊進行研讀。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姓名地址翻譯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