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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 房地 合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松樹,林品硯寫的 危老重建地主稅負釋例:兼論房地合一 2.0 觀點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簡硯姝的 論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之稅基 (2020),提出夫妻贈與 房地 合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基、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實價登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財政稅務系(所) 楊葉承所指導 陳麗玲的 房地合一稅實行後對於不同型態之房地產移轉稅負影響 (2020),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房地合一稅、不動產移轉、資本利得、實質課稅原則、自住房地、信託登記、借名登記、遺產稅、贈與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夫妻贈與 房地 合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夫妻贈與 房地 合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危老重建地主稅負釋例:兼論房地合一 2.0 觀點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 房地 合一的問題,作者林松樹,林品硯 這樣論述:

  臺灣總戶數近二分之一的屋齡逾30年以上,加以家庭收入與房價比差距大以致購置新屋的難度日益深化,使得都市更新條例、危老條例等鼓勵及加速老屋改建的政策工具變成了房地開發的主流。面臨居住環境亟待改善的需求,加速改建之急迫性,本書以各種實際案例,針對危老重建的地主面臨所有租稅(包括地價稅、房屋稅、贈與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等),以淺顯易懂之敘述,可使地主對自身之權益及義務有基本認知,實現及早規劃、合理節稅的理念。

論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之稅基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 房地 合一的問題,作者簡硯姝 這樣論述:

為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有認為應從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著手,故我國自2016年1月1日起改採「房地合一稅制」,將房屋與土地合併課徵交易所得稅,惟同時仍保留土地增值稅,僅於房地合一稅基中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此一立法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就稅基部分是否完全解決舊制之缺失,抑或產生新的法律問題?現行房地合一稅基就「無償取得」之情形,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下實值原則之要求,此外亦可能產生擬制所得額,而有違客觀淨值原則。惟探究其根本問題,實係在於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作為取得時點,將致使對於贈與人或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至其為贈與行為或發生繼承期間之漲價部分形成課稅真

空。在「相關費用」部分,房屋稅、地價稅不得扣除是否合理,又在人民未盡協力義務情形下,以成交價額5%作為類型化規範,違背推計課稅與納稅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之意旨。另外,「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雙軌並行」,仍存在重複課稅之疑義,因此須進一步思考土地增值稅之存廢。由於稅基乃係稅捐客體經量化後產生之數值,具有彰顯納稅人稅捐負擔能力之指標作用。又適用稅法時,必先認定課稅之原因事實,因而須有稅捐稽徵程序之法律規範,以實現稅捐債務法中之課稅之實體法規範。在我國施行實價登錄制度後,本文認為實價登錄制度似得作為房地合一稅課稅協力義務之一環,二制度配合下應可達到量能課稅下實值原則之要求。是以,本文亦將針對實價登錄制度

進行評析,並且討論房地合一稅配合實價登錄制度之可行性。最後,本文以實務判決作為案例,以本文之主張進行分析及深入探討,並以此反思本條規範與稽徵實況之落差。

房地合一稅實行後對於不同型態之房地產移轉稅負影響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 房地 合一的問題,作者陳麗玲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稅將『土地資本利得』從免徵所得稅,改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課徵所得稅,計算過程涉及房地持有期間、取得方式和成本認列,每個項目均牽引稅額消長,也導致民眾因稅賦考量,而調整土地登記的型態,表明房地合一稅與土地登記密不可分的關係。 2021年四月的修法內容,包含提高稅率、拉長閉鎖期、擴大課稅範圍、將營利事業納入短期種稅率等,尤其配合跨部會合作,實施時價登錄2.0、限制信用、緊縮金融管制等措施,更展現政府打擊短期炒作不動產的決心。本研究將透過案例演算,說明不同土地登記型態,對房地合一稅稅賦的差異性,尤其是透過繼承和贈與登記,現行稅制存在稅率過高及不合理性;分析不動產與現金對財富傳承之

比較、過去國人較不偏好【債留子孫】將出現不同思維的優勢。 實施房地合一稅最終目的是要抑制短期交易炒作房地產,似可構思棒子與胡蘿蔔兼施來鼓勵長期持有,研議長期持有減徵與免徵配套措施,例如:持有超過40年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繼承後一定時間內再繼承應予以減免、對房地重建或都市更新換回房地與多選配坪數一併再出售時之稅制簡化,做出具體建議,以期對公平、合理及優質的課稅環境略盡棉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