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開申報子女扶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夫妻分開申報子女扶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國義寫的 夫妻必修的法律學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羅春祝的 因應少子高齡化所得稅法制之研究以-所得稅法第17條為主題 (2014),提出夫妻分開申報子女扶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少子、高齡化、所得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柯格鐘所指導 吳惠娟的 夫妻所得課稅制度之現況與展望–兼論贍養費的稅法評價 (2012),提出因為有 婚姻、夫妻、所得稅、贍養費的重點而找出了 夫妻分開申報子女扶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夫妻分開申報子女扶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夫妻必修的法律學分

為了解決夫妻分開申報子女扶養的問題,作者陳國義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夫妻必修的法律學分一書所涉之法規,相當繁瑣,其中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金融法等等,本書經過精挑細選,而選出55個個案,提供給一對夫妻於夫妻關係存續應加以認識之相關法規。   本書就整個婚姻的歷程分以下三大主軸來寫作:   一、結婚前應修的法律學分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應修的法律學分   三、婚姻關係終止後應修的法律學分   又本書以個案的方式來寫作,希望透過這個方式使讀者可輕易瞭解夫妻間所涉及的法律知識。

因應少子高齡化所得稅法制之研究以-所得稅法第17條為主題

為了解決夫妻分開申報子女扶養的問題,作者羅春祝 這樣論述:

依據臺灣經濟建設委員會 (經建會 )2011年 10月估計,1990年以後出生的年輕人,將有三成沒孩子四成沒孫子,簡稱「9034」現象。少子化現象造成學生人數減少,校舍閒置,超額教師等問題,在未來將衝擊臺灣產業(例如婦產科、印刷業等),而兵源、勞動力不足等問題也都將會嚴重失衡。主要以勞動人口為徵收標的綜合所得稅在長期上有減少的趨勢,因隨上開人口結構而受影響。子女在經濟學家眼中是具備外部性的公共財,因此誘發消費者「搭便車」免費消費心理,家戶不願意生育子女。租稅人口政策,對經濟及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其中最明顯例子為70年代綜合所得稅配合推行「兩個恰恰好」最為明顯且有效。政策適時地推行以提高生育新

生兒,促使社會來共同承擔個人及家庭生養責任以達到集體分擔之目標。本文以所得稅法第 17條為研究方向。目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5萬元,實在是微小的誘因,應予提高並延長至納稅義務人本人 14歲以下之子女,並擴及其他扶養親屬。另現行的免稅額不足是顯而易見的,為使納稅人盡法律社會扶養義務,提高的免稅額應不低於社會救助法額度。有關薪資所得者費用僅有扣除額 10.4萬元,惟執行業務者可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等,兩者因身分上認定差異性懸殊過大,稽徵實務爭議不斷,解決方法應給予薪資所得者採「定額免稅」及「列舉扣除」並行,並輔以財政部頒定的標準來計算必要費用率為扣除的上限。政府自 102年起加徵 2%健保補充保

費,根據李淑慧的實證研究“家庭商業性保險支出”指出,健保保費增加會減少人身意外災害醫療保險支出,兩者間具有排擠效果。保險使人免於恐懼的社會扶助制度,惟保險費扣除額從民國 76年至今未調整,應提高保險費扣除額至 52,800元並按物價指數調整,或是依納稅義務人適用邊際稅率的之一半為扣除上限,並以實際支出為下限,並擴及至其他扶養親屬。教育學費為家庭費用最高支出,為防止教育學費扣除額不足而侵害人民自由發展及生育計劃,建議調增教育學費扣除額為五萬元,併行採用學費指數連動法;並排除身份上限制,輔實際支出檢據扣除落實平等原則。行政院提出「所得稅法」第 15條修正草案,使夫妻各類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不因結

婚增加租稅負擔。另民法第 982條由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易發生事實婚姻,惟婚姻效力與子女權利及公益息息相關。為鼓勵結婚登記以提升生育率,應由政府來扮演紅娘贈送結婚新人 100萬免稅額禮金,並依物價指數調整,或於辦理結婚當年度起 5年內給雙倍的結婚免稅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是最普及的租稅。我國現面臨少子、高齡化衝擊,人口快速減少將造成國安問題,有迫切需要藉由租稅人口政策來適時調整資源分配,對於「少子、高齡化」社會能挹注一股新的活力及培養稅源。

夫妻所得課稅制度之現況與展望–兼論贍養費的稅法評價

為了解決夫妻分開申報子女扶養的問題,作者吳惠娟 這樣論述:

我國所得稅法原則上採取單獨申報制度,但同法第15條卻又規定個人一旦結婚後,夫與妻即必須合併薪資以外所得計算稅額,並推由一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並繳納夫妻二人之所得稅。在此規定之下,便衍生合併計算、合併申報與合併繳納稅額諸多不合理、不合法之處,顯有違憲法對納稅義務人相關權利之保障。而我國大法官第696號解釋,雖宣告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之規定為違憲,解決了夫妻合併計算稅額之問題,惟對合併申報與繳納之規定,卻持合憲見解,以致合併申報、繳納之規定,未能一併受到修正,仍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產生權利上之侵害。本文因此於分析問題癥結後,提出相關建議,希望成為夫妻課稅制度將來發

展之參考。此外,納稅義務人因贍養費之支出,實已影響其稅捐負擔能力,因此我國所得稅法應就此支出予以適當之反映,以符合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狀態,與量能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