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200億太電掏空案孫道存胡洪九今入監執行也說明:太電 公司遭掏空200億元案,纏訟13年最高法院上月判決定讞,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前財務長胡洪九,因太電案遭判刑3年與14年6個月定讞。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劉信婷的 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2021),提出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表決權、交叉持股、交叉表決權、股東平等原則、資訊揭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財務金融研究所在職專班 林軒竹所指導 林宸聿的 整合與檢測財報窗飾指標: 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2012),提出因為有 財報窗飾、掏空案、舞弊、財務狀況、資訊不透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的解答。

最後網站太電下市 - vrisiblaznu.cz則補充:太電 是台灣第被喻為「世紀掏空案」的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億元資產太田下町バス停: 太田下町(香川県) 太田下町は、三条駅から徒歩約14分のところにあ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為了解決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的問題,作者劉信婷 這樣論述:

交叉持股之法規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交叉持股規模之擴大,以避免交叉持股所衍生出「虛增資本」現象及「董監永保權位」之弊端,並確保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 臺灣之上市(櫃)公司大部分為股權集中型之公司,關係企業旗下公司董監事存在家族化之現象,當公司規模逐漸擴展,股權就趨於分散,而控制股東為鞏固其經營權,通常會藉由法律手段增加持股,或提高原先持股之影響力,其中最常見之手段即透過交叉持股來達到穩定經營權之目的。 本文從介紹台中精機、中友集團、廣三集團、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台肥(股)公司、力霸集團、金鼎證券集團曾發生過之財務危機事件開始談起,透過這些案例,可以發現關係企業間交

叉持股對公司治理所產生之不良影響。 從上開案例可以發現,我國之所有權結構多為家族企業之經營模式,與英美國家之不同,控制股東本身雖然持股不高,卻能藉由交叉持股膨脹股東權利,透過虛偽交易美化財務報表,或挪用資金炒作股票,最終發生財務危機,使投資大眾及債權人之權益遭受莫大之損害。 本文研究發現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確實較一般公司交叉持股容易產生弊端,建議修法降低相互投資關係及控制從屬關係公司之表決權行使門檻,並將實質控制關係納入公司法第167條及第179條之適用範圍,避免實質控制從屬關係之企業規避法律規定,將自己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並使從屬公司及其轉投資之他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份一律不得

行使表決權。另外,在資訊揭露方面,除調整通知義務之持股比例外,應要求所有型態之關係企業皆須編制合併報表,方能揭露企業之財務資訊,使交叉持股關係透明化。最後,宜將總管理處及其他非公司組織納入關係企業專章之適用主體,以避免弊端之發生。

整合與檢測財報窗飾指標: 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的問題,作者林宸聿 這樣論述:

歷史的慘痛經驗,應當為現今的借鏡。然而在過去的案例中,卻無法為接二連三爆發的掏空案劃下休止符。是因為手法的創新?還是我們沒有從中得到教訓?事實上,從以往的研究中大都針對事發案件進行分析探討,利用判決書的剖析,反推回去找尋犯罪的軌跡。此種事後諸葛的分析方式,著實難以找出事前預防的解決之道。於是本研究透過整合過去三件較具代表性的掏空案例,彙總分析其財報窗飾的手法,套用在現今籠罩在掏空疑雲下之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試圖驗證可否利用過去財報窗飾的手法,檢測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在未來是否有發生財務狀況之可能,以防止歷史再度重演,社會資源再次被浪費。將三件案例公司之各項窗飾手法以T檢定予以檢測,過濾出檢測結果

顯著的手法予以套用在目標公司上。我們發現,在財務比率檢測上,僅一項比率顯著異常且與三件案例公司判斷方向一致,此顯著性比例並沒有足夠的解釋力做為判斷的依據;在非財務比率檢測上,雖檢測出五項指標性的手法,但這五項指標性手法是否足以判斷其為造成公司財務發生狀況之原因,其實是不具說服力的。主要是因為資訊不透明的問題存在,財務報表使用者僅能利用已公開之資訊和揭露的財務報表瞭解一家公司的營運情形和財務狀況,此種表象式的表達,並無法讓人透徹瞭解且明確判斷該公司的真實現況。所以,有關當局應該審慎重新評估會計資訊揭露的程度和範圍,讓財務報表充分且真實表達一家公司的經營情況,以預防下一次社會資源的浪費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