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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輔導與諮商學系 陳尚綾所指導 黃鏞仰的 馬來西亞僑外生留臺就業之跨文化適應經驗研究 (2018),提出外國人無工作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僑外生、跨文化適應、涵化策略、生涯輔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成之約所指導 李偉銘的 跨國移動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遷徙勞工、專業技術承認、社會安全協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國人無工作證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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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國人無工作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為了解決外國人無工作證的問題,作者游勇訓 這樣論述:

  ★由曾任旅行社領隊、經理、總經理,現任聖約翰科技大學休閒運動與觀光管理系的[游勇訓]教授所著。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最新觀光政策及相關資訊補充!   ★收錄109~111年導遊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本書適用】   這本《導遊領隊實務(二)》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   【考試資訊及報考利多】   這是份適合喜愛接觸人群、熱愛可以到處行走的工作,不管是新鮮人、中年轉業,或是新住民靠語言優勢在台帶團,都是值得先入手的一張證照。領隊導遊可加入旅行社或私人帶團、

兼差或專職,讓遊客在旅行中展現開心滿足的笑顏,除了獲得收入也能感受帶團的成就感。   華語導遊、華語領隊考試只考三科,且全為50題選擇題型,考試採及格制,三科平均達60分即可考取。已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或領隊考試及格證書者,若想再報考其他語系的導遊、領隊考試,筆試科目只需考「外國語」一科,提供民眾更多彈性和執業機會,特別是「新住民」在外語導遊證照之取得上擁有先天的語言優勢,更適合報考有提供14國外國語(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大利、越南、印尼、馬來、土耳其)選擇的外語導遊!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工作內容】   (一)導遊   接送團員出入境作業

、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團員各式服務(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   (二)領隊   出發前簡報作業、團員出入境動線領導、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及團員各式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旅行中之相關服務作業(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體結束後相關作業及製作(預支報告表、團體報告表、旅客調查表)。   【準備要領】   相較於其他專技或公職考試,導遊領隊的考科並不算多,且內容多為記憶性考題,考生只要願意花時間念,一定念得完,

因為全考選擇題,只要有背過的印象,多半都能做出正確判斷。不論是自修還是補習,建議考生在準備期,一定至少要完整掃過一遍書籍內容。   領隊導遊考古題重覆出現的機率相當高,考前需預留一定比例的時間,反覆演練考古題,若時間足夠,建議分三輪演練,第一、二輪每題都做,第三輪則針對前兩輪發現的弱處補強。並且所有科目書籍都需完整讀過,否則將失去勤作考古題的意義。   導遊領隊考題內容相當廣泛而靈活,時事內容經常出現在考科中,近年國際的時事與熱門的活動皆要特別留意關心!此外近期公告事項或重大變革也都可能入題,多瀏覽相關網站如:衛福部、觀光局、移民署等,皆對答題有相當大的助益!   帶團趴趴走,團員突發事

件層出不窮,隨機應變的能力絕對是導遊領隊人員必備的專業素養。考試中常會出現狀況題,考前多模擬練習,培養自己隨機應變的能力,不論對考試或將來職場上的危機處理,皆有所幫助。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發展觀光條例」等法條嗎?   .每年法規都有最新修法,哪些條文最重要?   .導遊領隊實務(二)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以上關於考生對《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都知道,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統整常考法條規定   本書第一部分統整「觀光行政與法規、出入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與國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兩岸關係相關法規、兩岸現況」常考重點,重要觀念使用表格整理,最新修法內容採用特殊元件標示,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一般讀者也能在作者的引導下循序漸進,建構完整的觀念。   二、使用圖表增加易讀性   單從法條文字逐字記憶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條文為體系表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就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就能記憶比自己想像的還要深刻。並收錄相關試題於各章重點整理後,研讀完即可驗收學習成果,有效提升考試實力。   三、口訣、雙色加強記憶   內文裡艱深的法律條款使用「口訣」加以記憶,將拗口的法律觀念用口語白話解釋,用更貼近生活口語的方式記憶內容,縱使非

法律系的考生也能輕鬆讀懂。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瑣碎的法規條文,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   四、100%題題詳解考古題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9~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共6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發展觀光條

例(111.05.18修正公布)   (1)基於實務上長期存在於意外事故發生時,後續事故責任釐清爭議及理賠曠日費時等問題,明定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以及保險給付請求權順位。   (2)至於第53條關於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之處罰要件,於發展觀光條例58年訂定時已規範,一體適用對象於所有觀光產業(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本次修正主要係該條罰鍰額度規定自90年修正以來迄未調整,而提案修正提高罰則。   2.旅館業管理規則(110.09.06修正公布)   (1)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旅館業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2)

簡化申請旅館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3)修正旅館營業場所應有空間之設置,依其建築物安全性及整體空間考量,配置旅館事業體所須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現行條文第七條)   (4)增訂各縣市政府撤銷及廢止旅館業登記證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5)修正旅館業應投保最低保險金額。(修正條文第九條)   (6)增訂旅館業登記證登載營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7)增訂旅館業刊登營業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8)修正旅館業每日登記住宿旅客資料義務,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9)規定旅館業營

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10)增訂旅館業之營業支出、固定資產變動等相關統計資料,必須陳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11)刪除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地方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   3.入出國及移民法(111.01.12修正公布)   (1)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刪除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第7章章名、第40條至第46條)   (2)增訂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及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3)修正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及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

定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4)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條文第22條)   (5)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雖消失,但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31條)   (6)修正運輸業者不得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符合臨時入國(境)許可或前經權責機關同意,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7)增訂未經依法設立之移民業務機構,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修正條文第56條)   (8)修正明定從事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修正條文第58條)   (9)修正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查察外來人口之事由,非僅限於虛偽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規定。(修正條文第70條)   (10)增訂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執行人口販運犯罪案件調查職務時,得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修正條文第89條)   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11.01.26修正公布)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於五十八年一月一日訂定,嗣後歷經十三次修正。茲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評鑑建議,提升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成效,並強化外幣收兌處之管理,爰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1)收兌限額由現行等值一萬美元調降為等值三千美元。(修正條文第三條)   (2)增訂外幣收兌處應保存有關強化審查、可疑交易及指定制裁等文件,於接受查核時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規定保存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3)增訂具申辦資格之行業於申設外幣收兌處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之無犯罪紀錄證明,以及外幣收兌處於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時,應向臺灣銀行申請變更。(修正條文第五條)   (4)修正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其執照,以取代原識別標示。(修正條文第六條)

  (5)修正臺灣銀行得對外幣收兌處為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並增訂臺灣銀行得視外幣收兌處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修正條文第九條)   (6)整併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並增訂強化客戶審查措施:   A.增訂對應確認客戶身分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辦理申報。(修正條文第十條)   B.增訂應辦理強化客戶審查措施之情形,並修正應婉拒交易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C.修正應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與通報制裁名單、禁止洩漏或交付有關通報或申報之資訊,以及免除業務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7)增訂外幣收兌處應建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並依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8)增訂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考生上榜心得】:上榜生:張吉人   .導遊實務(一):84分   .導遊實務(二):72分   .導遊觀光資源概要:60分   .領隊實務(一):86分   .領隊實務(二):82分   .領隊觀光資源概要:46分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導遊領隊實務(一)】這科因為是選擇題的關係,答案都在題目中,只要把講義重複讀熟,再進一步練習些考古題就可以了,只要看到題目心裡有過印象都不難寫。   【

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都是法規法條,比較生硬一點,屬於背多分型的。法條重點只要反覆背熟就可以拿到比較高的成績,這科我花了最多的時間,大約50%的讀書進度都在這裡。   【導遊領隊觀光資源概要】這科準備的範圍太廣,從各地原住民到地理環境都有考到,所以必須靠自己多讀多記,了解一些觀光資源跟習俗。

馬來西亞僑外生留臺就業之跨文化適應經驗研究

為了解決外國人無工作證的問題,作者黃鏞仰 這樣論述:

近年來僑外生在臺灣完成大學學業後,留在臺灣工作的人數逐漸增加。相較於本國畢業生,這些選擇留臺就業的僑外生,不僅需面臨複雜的留台就業規定與限制,並且在抉擇留臺、求職與就業過程中,皆會面對文化差異的挑戰與困難。本研究旨在探究選擇留臺就業的馬來西亞僑外生在抉擇留臺、畢業後求職與就業後的跨文化適應經驗,以提供政府相關單位政策擬定及大學輔導單位與諮商專業人員協助僑外生生涯輔導之具體參考。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取向,以立意取樣法邀請三位留台就業的馬來西亞僑外生,以半結構深度訪談法蒐集資料。資料分析方式則以敘事探究的整體-內容分析法作為研究策略。分析時以跨文化適應、涵化策略及適應機制相關理論作為視角,以理解與

分析研究參與者留臺工作之跨文化適應經驗。研究結果顯示:三位研究參與者畢業後至就業前所經驗到的跨文化適應經驗,包括:因應緊迫時限快速果斷找尋租處、因應經濟拮据規劃開銷與尋找資源;因應留臺就業規定限制主動積極找尋就業機會、面試前積極主動找資源學習提升能力,及面試時勇敢表現自己爭取機會;主動詢問工作證申請規定掌握進度以下降焦慮、提醒自己留臺就業的目標以堅定自我及調節情緒。在此階段的涵化策略,分別有分離和整合策略—分離策略裡研究參與者未找到工作前,主要都是與自己文化熟悉的人互動,與臺灣朋友或主流文化採分離隔開的狀態。整合策略裡,則是在找到工作後,為了早點適應工作環境改採與臺灣同事及其主流文化密集接觸與

溝通,且會不斷找承辦人員跟進工作證進度,但也同時也保留與自己文化熟悉的人活動。進入職場後的跨文化適應經驗,包括:面對加班與工作壓力時,找朋友討論與述說以紓壓與尋找解決辦法;積極調整與彈性處理工作期待的差異;將文化背景差異作為優勢,同時也主動部分調整自己;因應語言與文化差異,釐清關係界限並努力學習職場文化;主動尋找朋友的陪伴與述說,以調適壓力與得到意見。在此階段的涵化策略,分別有同化和整合策略。同化策略是研究參與者為了適應職場中的文化,會嘗試瞭解同事與主管的想法,且根據工作的需求做出改變獲得認同,呈現出刻苦耐勞的精神。在整合策略裡,研究參與者除了會調整舊有模式,以更符合主流文化方式處理職場事宜外

,也會保留彈性空間給自己,部分維持自己原有想法或模式,同時喜歡與臺灣同事互動,逐漸建立起對自己的自信心。最後根據以上跨文化適應經驗的觀點做整理,並進一步討論提出建議。

跨國移動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外國人無工作證的問題,作者李偉銘 這樣論述:

目前世界上遷徙勞工模式,以南-北遷徙模式為主,而輸入國則為北美地區或歐盟,主要從事高科技業、製造業、服務業或低技術工作。對於遷徙勞工之保障,不論是國際勞工組織、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或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都認為對於移工不能有所歧視,其勞動權益應給予與本國勞工相同之對待,因此,對於工作機會及日後的退休生活皆應給予保障。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第157號公約認為各會員國應在有關會員國雙方協定之條件下,依照有關履行義務之雙邊或多邊協約,履行其應有義務。而協約內容,應可包括互惠之規定、適用人員種類或各會員國之社會安全機構之合作。 觀察各國作法,國際中對於專業技術承認,主要為證照及學歷

認可,分為國與國間承認或民間承認兩種型態,前者多為自由貿易協定,後者則為相關公約。以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為例,除了在協定條文中承認協約國教育或相關工作經驗,對於承認之細節,則規範於附則中,包括教育、考試、工作經驗、工作倫理、專業技術發展及再認證,並且於每三年檢討承認之標準與程序。民間承認則可分為學歷承認及專業技術承認兩種公約,其共同點在於皆希望能建立可比較之認證判斷標準、政策及制定程序。本研究認為,簽訂專業技術承認前,應分析個別行業或職業之整體培養過程,此外,專業技術承認首先要做市場調查,其次則應朝向更細部規範,例如簽定後要做定期意見交流及分享認可方式之判斷標準,才能達到教、訓、檢、用合一之精神。

最後,本研究亦認為,專業技術承認不會是吸引外國人才流入之主要原因,而是要積極處理勞動條件、產業結構或教育體系問題。 社會安全協定方面,可分為單國自行規範、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等作法,移工消除雙重繳費及年資合併則規範於國與國之間之社會安全協定中。惟我國在協約簽訂尚在評估階段,故本研究建議,應檢討國內各種保險間之差異,之後才能針對社會安全協議之更種層次,與他國做協商談判。此外,假使考慮跟中國大陸簽訂社會安全協定,若能解決大陸勞工來台問題,則可積極與大陸簽訂社會安全協定,以保障至大陸工作之勞工權益。對於協約談判時的合併要件,應以工作年資作為合併基礎,始能符合勞工保險之立法目的。此外,若與他國簽訂

社會安全協議,應考慮是否有正式邦交關係,若無,則給付建議以一次金方式給予。最後,假使社會安全協議無法順利談成,可先規劃較彈性之移工權益保障政策,例如更彈性的給付方式或透過單國間的立法保障移工權益。 綜上,本研究之建議如下:一、 專業技術承認應著重於內容分析。二、 討論專業技術承認後之配套措施。三、 做好社會安全協定簽訂前之評估。四、 規劃社會安全協議以外政策。五、 考慮與中國大陸簽訂社會安全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