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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林 地方法院公證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雲鵬寫的 公證法新論(五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黃建銘所指導 胡順隆的 我國現行公證制度為民服務之研究─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例 (2015),提出士 林 地方法院公證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證制度、為民服務、為民服務理念、為民服務機制、為民服務績效。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士 林 地方法院公證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證法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士 林 地方法院公證人的問題,作者鄭雲鵬 這樣論述:

  本書係公證法之教科書,全書共分八編,分就公證制度、公證法律關係中之主體、客體及公證程序、公證文書之效力、公證費用、公證人公會、罰則及附則等項加以論述。除比較各國公證法制外,並引證我國公證及司法實務見解,且對於我國公證人法制之展望、施行細則與母法扞格之處均有所探究。本書作者專門於公證法學之研究,富於公證實務之經驗,本書兼具理論與實務,對於公證法學之教學與研究,均極具參考之價值。

我國現行公證制度為民服務之研究─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例

為了解決士 林 地方法院公證人的問題,作者胡順隆 這樣論述:

1999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公證法,並於附則規定,公布生效後2年施行。且於該施行細則修正發布,訂自2001年4月23日施行。嗣由司法院開始辦理遴任民間公證人,發給證書,許可符合資格者,向各該所轄地方法院登錄,開始執業,至今已歷10年。本人參與公證為民服務,承辦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公證或認證事件,甚能體會公證人員分為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公證業務分為公證事件與認證事件。致使公證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意見分歧,由來已久。何謂公證,何謂認證,意義難明,多有疑問。或有主張宣廢法院公證人,由民間公證人專辦,亦主張公證業務一元化。公證服務力求便利民眾,對於前述看法,雖有反對,但有贊同。願意具陳管見,提

供修法參考。希望改良制度,使其能便利人民。本文各章論述意見:一、緒論為抒述本文撰寫背景、動機及目的,即發現重要疑難問題,意欲提出解決方法,使能達成公證便利民眾目的。二、提出我國公證制度為民服務實施歷程,是從1943年3月31日至2001年4月22日止,屬於法院公證人單軌制時期。至2001年4月23日施行,以後至今,為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雙軌制時期,分段述明,以便比較何者較為便利。三、公證制度與為民服務理念,係沿用近10年以來修正施行公證法。要求為民服務理念,其發展與意義及相關概念,以及我國現行公證制度為民服務內涵。四、公證制度與為民服務機制,其發展與意義及我國推行為民服務機制現況,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公證制度之為民服務機制,分析說明為民服務機制發展現況。五、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例,訪談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公證當事人及公證學會,以四種面向分析並評估其意見之觀點。本文結論,主要提出研究發現與建議。是將我國現行公證制度之為民服務,將其實施歷程、為民服務理念、為民服務機制及為民服務績效。利用文獻回顧與探討,加以分析,並為比較。以及本人承辦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公證或認證事件。對當事人直接觀察訪談與表示意見。由此發現廢止法院公證人為民間公證人專辦,如較為偏遠地區,無民間公證人願意執業或出差時,民眾極不便利。又業務監督,卷宗移請審核,妥為留存,地方法院尤較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安全可靠。公證業務須

將公證與認證併為公證一種事件,藉為民眾解決公證與認證疑義問題。且證明文件公證,得以傳真查證為民服務便利。證件請求公證或認證,得以當事人聲明保證或傳真方式,亟需完成修法,以資簡政親民,使能達成便利人民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