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糾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修法嚴懲境外保單國內黑單連坐? - Terry的部落格也說明:為了杜絕境外保單銷售糾紛,去(99)年12月立法院財委會提案增訂保險經代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若是銷售境外保單,除了加重罰金,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吳語涵的 我國機構管理規範下投資顧問服務監管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境外保單糾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投資顧問、特定金錢信託、理財專員、機構管理規範、功能規範、信賴義務、通路銷售獎勵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吳佩珊的 醫療行為之管制與革新 (2019),提出因為有 醫療行為、軟法治理、公私協力、自主規制、醫療監理沙盒的重點而找出了 境外保單糾紛的解答。

最後網站淺談境外保單!國際保單?地下保單? - 聰明理財丹尼斯則補充:(3) 將來需要理賠或有糾紛時,是否還得到國外處理? (4) 保險公司是否會真的依約理賠? 上述的這些問題,總結而言,均是因投保者對國際保單的不信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境外保單糾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機構管理規範下投資顧問服務監管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境外保單糾紛的問題,作者吳語涵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證券投資顧問業為主要監管對象,此係指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機構。惟經本文研究發現,近年來我國傳統證券投資顧問業在非法投顧業者、技術分析軟體、理財機器人及其他金融業(證券業及銀行業)紛紛跨足並瓜分投資顧問業務之趨勢下日漸式微,於此同時,我國現行證券投資顧問監管法制似又未能涵蓋或捕捉前述各式投資顧問服務。立基於前述觀察,本文以「我國證券投顧法制檢討」及「我國特定金錢信託關係中投資顧問服務監管不足問題」作為主要問題意識,並得出兩點結論。 其一,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之判準於我國實務存在若干爭議,如財經論壇獲取之「廣告費」或技術分析軟體業者收取之「軟體銷售費用」是否屬之?於此不僅存在司法上之認定困難,亦成為我國許多非法投顧業者脫免罪責之主要抗辯。就此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FSMA2000)採取整合功能規範方式,乃突破機構管理規範之監管侷限,舉凡針對特定投資標的所提供之建議服務即屬受監管之投資顧問服務,並未以獲取一定對價為必要;此外,我國就證券投顧事業之資本額、組織部門設置及人員專業資格設有諸多門檻限制,然而新興技術分析軟體及理財機器人之證券分析與投資建議主要係透過程式設計及演算法所做成,我國現

行以法人組織及確保自然人投資顧問服務品質等嚴格之開業門檻作為立法設計出發是否仍合於時宜或有礙於普惠金融之推行,非無值得探究之餘地。 其二,我國證券業及銀行業透過轄下理財專員針對特定金融商品為投資推介並就此獲取手續費、信託費及通路銷售獎勵金等對價,此於形式上雖看似為民法上特定金錢信託契約關係,惟論其實質應已構成投資顧問服務。然而我國現行法院實務卻仍多以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僅機械性受委託人運用指示投資為由認定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此一認定結果,使得我國特定金錢信託關係中之投資顧問服務僅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信託相關法規,產生金融機構間同一行為不同監管問題。從比較法之面向來看,美國證券交易委

員會於2019年發布之Regulation Best Interest試圖為多年來存在於美國投資顧問與證券商間差異規範之論辯找出可能之解套;英國則採取單一整合規範而無所謂金融機構間同一行為不同監管問題,就此比較法之趨勢值得供我國做為借鏡。

醫療行為之管制與革新

為了解決境外保單糾紛的問題,作者吳佩珊 這樣論述:

在過去,因為醫療與人民之健康息息相關,因此除了民刑法、醫療法、醫師法以外,在醫療行為管制上之行政行為利用許多行政函釋來解釋醫療行為之內容,還有許多行政處分、行政罰、行政規則加以規範。醫事人員之資格,也納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管理,以確保有資格者可以從事醫療行為。另外,輔以專業人士自行管理,因此有業必入會之公會來進行醫事人員相關之管理。1995年之後,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更增加了行政契約之關係。在本文中,以三種較少討論到的特殊醫療行為為例,討論其管制方式與手段。安寧緩和醫療與病人自主權利法,除了管制手法之外,牽涉到道德上之議題;再生醫療與人工生殖,涉及到醫療器材、醫療製劑之管制,也涉及到倫理、生命權

等,醫療自主之憲法問題。另外提及器官移植、器官來源,是否有道德風險,如何管制規制。違反醫療行為之管制,除了受到行政處分、行政罰,還有各類醫事人員團體之紀律罰。其救濟除了訴願還有行政訴訟。但由於日新月異之醫療科技出現,立法趕不上快速的改變。在行政管制手段大幅鬆綁的時代,在與健康相關的醫療領域,又有極大之公益在前,不能隨便加以鬆綁。在這樣的管制與進步的衝突,該如何找到一條更適合的道路,是新的課題。本文最後提及近代行政管制手段,以公私協力、自主規制、軟法治理以因應多變之醫療行為,提升醫療技術,國家仍負有促進、監督之責,非全然放任市場自由運作。加上以同業公會之自主規制,促進提升醫事人員之教育、監督。而

在立法方面,若法律規定無法迎頭趕上醫療之進步,可以以軟法治理如行政指導方式引導以達成目的。政府在對於行政任務之提供,先行程序之「自主規制」失靈後,如不得不介入者,亦應以軟法治理之思維處理,以避免產生規制過剩之外溢效果。近年來,金融業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因應不同之金融發展現況,政府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亦須考量業者可能面對現行法規的阻礙或困難。為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讓業者可以在低度監理空間不會立即受到現行法規的制約,加以發展。而在某些國家,也逐步試驗醫療監理沙盒,用同樣的概念試驗新的管制手段,協助智慧醫療產業發展。期許新型態之管制手段,對於日新月異之醫療行為及其發展

,能有不同之管制手段,促使其在不限制之情況下,促進醫療科技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