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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蔡墩銘所指導 李慶隆的 我國交付審判制度之研究 (2006),提出基隆地院閱卷聲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院審查制、強制起訴、準起訴、大陪審團、檢察審查會、人性尊嚴、假性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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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交付審判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基隆地院閱卷聲請書的問題,作者李慶隆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論文乃因筆者所經辦的數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均遭駁回,然當事人卻仍然深表不服之情況下,始引起筆者想要探討此制度之堂奧所在,包括此制度之立法經過、外國立法例及實務運作,我國實務之運作成效等等,經研究結果讓筆者對當事人前揭不服已獲釋然,證實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論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主要在闡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途徑、研究方法、範圍等作一概略之介紹。於第二章係以交付審判制度之意義、理論基礎及程序功能為論述之重點。除說明交付審判之基本概念外,並就交付審判制度之法律性質,提出綜合德、日及我國學說上之爭論,另從憲法上訴訟權保障暨基於人性尊嚴之原則等觀點,探討交付審判制度之理論基礎何在。最

後再探究交付審判制度之程序功能,期對交付審判制度有初步之認識。其次在第三章係論述我國交付審判制度立法之經過,包含當初之立法背景,乃因社會上普遍對司法之信任度長期不彰,民間要求司法改革之呼聲不斷,始有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召開,尤其就檢察官濫用或誤用不起訴職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本來建議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詎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上作最後之表決時竟未達成共識,嗣法務部改提出引進德、日之法院審查制,立法院也在不久三讀通過,改採用日本準起訴及德國強制起訴制度之立法例,通過設立交付審判制度,在本章有介紹當初整個立法過程之始末。另外於第四章係基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信念,由於我國乃折衷德、日立法例,以比較法之觀點

,對我國交付審判制度所師法之德、日之相關法制加以介紹,並介紹美國大陪審團制度及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經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的確選擇適合我國國情而折衷德、日之法制。在第五章係論述我國交付審判制度之實務運作體系。因交付審判制度係我國新設之制度,有必要對實務如何運作加以介紹。在介紹過程即可發現現行實務運作所衍生之問題何在,而目前我國實務之運作均以司法院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所召開之全國各級法院首長司法業務座談會之決議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長會議之決議,暨法務部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九十一年度法檢字第九一0八00九四九號函之附件「檢察機關因應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辦理事項參考原則」之內容為依據,目前整

個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運作尚稱正常順利。最重要者乃第六章,從實務面之角度切入,蒐集全國二十一個地方法院之交付審判裁定,探究其具體運作之結果,全面作綜合統計分析,結果在全國三0五二件聲請案中共有十九件裁准交付審判,佔0.62%,然與德國、日本之實務上之運作成效作比較,德、日實務運作核准率亦不高。再於第七章乃闡明我國現行交付審判制度規定學理上之缺失及實務運作上之困境,共提出十五個亟待檢討之問題,並與德、日立法例作比較法上之觀察。最後第八章乃歸納有關交付審判制度運作之利弊所在,並試圖提出未來修法時之可能對策,讓被害人之尊嚴及權益得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獲得充分之尊重及保護,並藉此制度提昇我國被害人於刑事訴

訟上之地位,也可以透過此制度使犯罪者無從僥倖,讓國家能公正的行使刑罰權,確實懲罰破壞社會秩序者。關鍵詞:法院審查制、強制起訴、準起訴、大陪審團、檢察審查會、人性尊嚴、假性財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