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基本生活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蕭靖的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基本生活費加長照扣除額算算明年報稅省多少?也說明:《納保法》於2017年底上路,保障納稅者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須課稅,由財政部在每年底時,以主計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作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元智大學 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羅懷均所指導 黃春容的 無子女族退休與安養規劃 (2021),提出基本生活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退休規劃、理財規劃、安養信託、高齡化、少子化。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商學博士學位學程 李正文所指導 王繼璽的 探討另類的國際貿易-僱用境外漁工的成本與效益 (2021),提出因為有 境外雇用漁工、國際漁業商業貿易、遠洋漁船、另類雇用型態、失聯漁工、Harris-Todaro模型、經濟自變數、多元迴歸分析、風險分類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本生活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2年報稅》基本生活費擬調至19.2萬四口之家可省稅2千元則補充:主計總處公布202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增至新台幣32萬元,連動以此為調整基礎的納保法「 基本生活費」,今年可望提高至19.2萬元,調幅再創新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本生活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基本生活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報稅#節稅#列舉稅
5月報稅季來臨!準備好報稅了嗎?繼上一集蕾咪講解了一般大眾的報稅方式,這次要特別來聊聊「列舉扣除額」的部分,很多人以為這是有錢人才能用的方式,但其實如果你今年剛好有結婚、生子、買房或是有較高的醫療費,或許用列舉的方式會更省錢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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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大家好~這次要來聊聊「列舉扣除額」!
01:35A套餐:基本生活費
02:49B套餐:免稅額+扣除額
04:40節稅小技巧
05:10特別扣除額
06:13基本稅額
07:42蕾咪想知道~你符合哪種情況呢?
08:13湊秒數Q&A~如何用吸引力法則讓我們想要的人出現呢?
09:31湊秒數Q&A~ETF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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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有更多的理財問題,可以留言跟我說,
我會挑選適合的問題,錄製更多教學影片囉!
希望從這理財的小小習慣去改變我們彼此的生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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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商業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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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族退休與安養規劃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的問題,作者黃春容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無子女族之退休與安養照護之現況,並針對個案進行規劃。針對個案進行深度分析,計算出其退休金缺口及安養照護規劃不足之部分,加以進行檢視及提供未來規劃的建議,並期許能解決無子女族群退休規劃不足的問題。  首先,本研究將計算出受訪者之退休金足夠與否,並進行分析與提供規劃建議。接著,協助其做好退休金之保護,例如:安養信託,安養信託具有財產保障與專款專用等特性,透過信託專戶支付安養照護、醫療及基本生活費等,可保障高齡者的財產安全,避免受到詐騙或其他財務剝削,並預立醫囑讓無子女者瀟灑走完人生旅程。  本研究主要採質性研究,以個人訪談方式進行,第一階段將先進行初步電訪,進行訪談對象之初步篩選,

以便後續進行深度訪談。第二階段將根據初步篩選結果根據本研究設計之訪問表(如附件)逐一進行深度訪談。最後將訪談後資料進行歸納整理,並進行分析建議。而個案因為其生活環境、教育程度、工作能力與退休生活需求不同,因此退休規劃也會因人而異。本研究將針對訪談結果,進行結果與討論,並提出未來研究與發展之建議。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的問題,作者蕭靖 這樣論述:

  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會計資訊的需求愈形增強,相對的記帳士扮演經濟發展之功能亦愈形重要。進入一個專業化的時代,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證照制度的實施,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產業品質及形象也將更為提昇,有志要在記帳業界發展,考取記帳士執照是勢在必行的。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

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本次改版主要是在稅捐稽徵法與所得稅法的重大修改,另外遺贈稅法、記帳士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有些微修改,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   (一)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調降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二)新增分期繳納(稽§26-1)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按日加計利息,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

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三)溢繳之退稅有改變,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修正稅捐保全相關規定:   1.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不適用禁止處分。   2.刪除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註銷登記之規定。   3.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提前至「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   4.核定稅捐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確定,除須另為處分,且納稅義務人有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應解除已實施之保全措施。     (五)

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     (六)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稱為名醫條款)。教唆或幫助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七)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守秘密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八)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

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十)新增檢舉獎金規定,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十一)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於30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時間30日,並以1次為限。     二、所得稅法   (一)房地合一課稅最新修正重點。   (二)110年基本生活費修正為192,000元。   (三)綜所

稅調整:      三、遺贈稅法   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因公2,666萬),贈與稅免稅額244萬。     四、記帳士法   111年5月4日修改記帳士法,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原規定是10日)。     五、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探討另類的國際貿易-僱用境外漁工的成本與效益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的問題,作者王繼璽 這樣論述:

本研究在探討於南方澳漁港的一種特殊的國際貿方式,以印尼籍為主的境外僱用漁工跨越了國境在台灣南方澳的部分遠洋漁船上,以自身的勞力換取報酬,而台灣籍船東或雇主則因為有了這群離鄉背景的漁工的付出,而獲得了各式各樣珍貴有價值的魚貨。再者,境外僱用漁工把薪資匯回其母國支持家庭生計且也增加了該國外匯收入。雖然境外僱用漁工在國際漁業商業貿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不同於其他在台灣境內雇用並且有申請居留證(ARC)並比照本國籍勞工待遇的外籍移工,這群在南方澳工作但無台灣居留證與無勞健保,且不適用相關勞動法律的境外僱用漁工,以遠洋漁船另類雇用型態的方式,在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雇主委託船務代理行以申辦臨時停

留的方式進入方澳,原則上只能短期停留進行卸貨整補工作。然而少部分境外僱用漁工漏跳船變成失聯漁(移)工,在眾多可能原因之中,薪資(在本實驗為可支配所得)與期待報酬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本研究借用Harris-Todaro Model of Migration移民理論模型的經濟因素來解釋漁工漏跳船行為,並與統計回歸分析做比較對照,在各結果的交叉比對之後,兩者似乎有相似的趨勢, 即當薪資(可支配所得)高於某特定值時,境外僱用漁工漏跳船人數即大幅下降。當Harris-Todaro Model of Migration移民理論模型可支持本研究第一步驟的OLS簡單線性回歸結果時,表示研究即可再進行下一步驟做

經濟自變數多元回歸檢驗與建立風險預測模型。 可影響境外僱用漁工漏跳船的經濟變數因子有很多;例如雇主/船長的影響因素有: 進出港次數,每次停靠天數,出海航程距離, 每艘船的外籍漁工人數等等; 而境外僱用漁工本身的因數為年紀,經驗,及是否在台灣工作過等等。其中薪資(可支配所得)資訊應該是最難取得的,對於雇主與境外漁工來說,這個自變數對彼兩方的任何決定都有非常顯著的影響。而資料收集是個非常漫長與辛苦的過程,通常需先以非正式的方式開始,例如閒聊等等再慢慢帶入主題後,然後再對相關的受訪者例如船務代理行、報關行、雇主/船長、漁業相關組織、人力仲介、通譯人員、與印尼境外僱用漁工等等進行訪談,他們以不記名

的方式提供了許多寶貴的資料,讓此研究順利進行。 當在各經濟因子的資料蒐集足夠之後,先對每一自變數與漏跳船漁工人數的關聯性做單一線性迴歸分析,在剔除配適度與顯著性不足的經濟因子後,再做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但因為有共線性的因素存在,有些自變數會互相影響,所以這測試過程必須一直重複增減因子,直到最佳的迴歸公式出現。這多元迴歸模型是用來預測在各經濟因素在某特定排列組合下,可能的漏跳船漁工人數。 為了讓本研究的結果能產生實務貢獻,亦即對於那些還在船上工作但仍未漏跳船的境外漁工,降低他們在未來的漏跳船意願,且同時也能讓漁船生產力增加與提升船主與漁工收益。因為對於那些已經漏跳船的境外漁工來說,已發

生就已發生了,覆水難收。所以本研究利用多元回歸分析的結果,另外再建立了一個漏跳船風險等級的分類,從嚴重到輕微風險共分4等級。第一級為漏跳船高風險的境外僱用漁工,需要立雇主/船長/仲介立刻的即關懷與輔導。而第4級為最輕微風險,只需一般性的照顧。即期待以適當的風險分類降低境外漁工漏跳船率。 雖然經濟因素對於境外漁工的漏跳船扮演著重要角色,但其他像是法規,社會,心理,管理模式等層面也皆有顯著性的影響。而本研究僅做單純的各經濟因素間關聯性分析,不做任何法規及社會面的評論與道德價值的判斷。本研究結果在實務與理論上皆不適宜被類推或引用到非單純經濟分析。因本研究的變數中包含了許多漁工本身的質與量因素,例如

本研究所使用的可支配所得就已先扣除了境外僱用漁工私人的基本生活費用(豐儉由人),而非單純工資因素。故若不適當的引用本研究數據或斷章取義會扭曲該分析過程,從而做出不正確或帶偏見的判斷。 最後,因為本研究的各自變數與依變數其實是一直在恆常性的變動中,不同時期的人事時地物,會對研究產生不同的結果,故未來會持續尋求之前資料提供者的合作,繼續改良回歸方程式與增減相關經濟因子,以期持續降低境外漁工的漏跳船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