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拆除費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地上物拆除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判決案例 和理白的 民事訴訟法爭點即時通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拆除地上舊屋,使土地達於可出售之狀態 - 台北市記帳士公會也說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波斯納有限公司所出版 。

華夏科技大學 資產與物業管理研究所 林文興所指導 李旻達的 影響巿地重劃關鍵因素之研究-以北北桃市地重劃會組織為例 (2014),提出地上物拆除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市地重劃、重劃會、土地開發、類別資料分析、新制度經濟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上物拆除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 臺北市首座則補充:實測面積(拆除面積)不足66 m者,其補償面積以66 ㎡計算,總計領回重建價格. 金額為24, 185,720元,詳表5-2所示。 建物拆遷補償費計算標準如下: a. 拆除補償費=建物登記面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上物拆除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判決案例

為了解決地上物拆除費用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20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判決案例   本書所輯錄的,就是一般社會中常見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的20則法院判例。這已經不是文字的紀錄,而是血淋淋、活生生的痛苦刀劍相殺了!熟悉法律可以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是筆者30餘年來從事不動產相關法規教學及23年不動產證照教學中,一直要傳達給每一位同學的理念。法律就是生活,法律就是人生!法條就是護身,不僅可以自救,還可以幫助許多身邊的朋友!而法條就是金條,法條也是商機,熟諳法條,可以保護自己減少損失,更可能為自己創造財富。   希望這本書所提供的豐富法律案例,能夠提升讀者的專業,也豐富讀者的法律知識!  

影響巿地重劃關鍵因素之研究-以北北桃市地重劃會組織為例

為了解決地上物拆除費用的問題,作者李旻達 這樣論述:

市地重劃係指將一定範圍內之都市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闢各項公共設施,並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之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置與次序,辦理土地交換分合,成為形狀整齊之可建築用地,發還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土地整體開發方式。 理論上,市地重劃制度存在著促進土地利用、健全都市發展、改善實質環境、完善公共設施、繁榮地方發展、提升居住品質、創造就業機會、紓解人口成長、整合零星土地及落實土地政策等10項公共利益。實務上,觀察每個重劃案的過程,重劃會成員的加入與退場,反而透露出個體私經濟行為運作的蹤跡;重劃

會組織成員資格,在正式規範是土地所有權人,非正式規範是除原始地主外,持有土地所有權部份產權的非正式成員。他們想的是透過市地重劃,解決地上物占有、共有糾紛、消除畸零地、拆除違建等爭議;或是尋租好處,如增加容積、土地增值、投資獲益、取得建地推案、取得抵費地、爭取工程機會;或是轉手出讓給其他重劃會組織成員,漸次減少土地所有權人數目,整合成擁有大面積土地的少數土地所有權人。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市地重劃會組織的成員屬性,如原始地主、工程顧問、投資客、建商、公務、親友與房仲等 7 類,與前述個體私經濟,參與重劃會的動機與目的,才是影響市地重劃的關鍵因素。本文透過對重劃會成員的訪談與問卷調查,就所回收之有

效問卷,利用SPSS統計軟體進行「類別資料分析」。研究發現,個體私經濟參與重劃會的動機與目的,較公共利益的目的,更為顯著;參與動機與目的單一者,其與參與成員屬性二者間的關聯強度,亦為較大;最後,市地重劃會組織其參與成員屬性與參與動機與目的二者,部分存在因果關係,部分則是中度相關,非因果關係。

民事訴訟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地上物拆除費用的問題,作者理白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序列式爭點編排:於各章節中網羅考試常見的爭點,使讀者能容易掌握每章重點、考前也方便查找、複習尚未熟悉的爭點。   ◎爭點解析:本書以司律、研究所考試為主軸方向,並以實務、學說見解充實爭點內容,能容易的在爭點主題下掌握不同見解。   ◎範題精選:於爭點內容下收錄諸多新穎、具重要性的考題,使讀者於閱讀爭點內容後,能了解題目如何包裝爭點,並檢驗是否充分了解,掌握答題要領。   ◎筆者的話:透過筆者白話的口吻,分享自身學習經驗、要領,使讀者於理解上、記憶上更方便、快速。 作者簡介 理白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編者序 本書使用方法 第一章 民事訴訟之構造、目的與原則 一、民事訴訟之構造/1-1 爭 點:民事訴訟的程序構造/1-1 二、民事訴訟之目的、原則/1-7 爭點1:民事訴訟採何種目的觀?/1-7 爭點2: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1-9 爭點3:修正式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異同?/1-12 第二章 民事訴訟之審判權與管轄權 一、民事訴訟之審判權/2-1 爭點1: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衝突?/2-1 爭點2: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爭議/2-9 二、民事訴訟之管轄權/2-14 爭點1:違反專屬管轄之救濟?/2-14 爭點2:管轄合意對債權受讓人之效/2-16 爭點3: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之合

併審判問題?/2-19 爭點4:一造為商人時的合意管轄?/2-22 爭點5: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競合問題/2-24 第三章 民事訴訟主體論 一、當事人確定/3-1 爭 點:當事人之確定之判準?/3-1 二、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3-8 爭點1:無當事人能力者,對於法院違誤裁判之救濟?/3-8 爭點2:訴訟能力之判準與欠缺?/3-9 三、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3-10 爭點1:當事人適格的一般性判準?/3-10 爭點2:當事人不適格之處理?併談訴權理論/3-12 爭點3: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之歸屬主體?/3-16 爭點4:分公司於訴訟中主體變更為總公司之處理?/3-21 爭

點5:合夥有無當事人能力?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能執行合夥人財產?/3-23 爭點6:管委會之當事人適格?對管委會的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全體區權人?/3-29 爭點7:確認他人之間法律關係之訴之當事人適格/3-34 爭點8:代位訴訟與法定訴訟擔當/3-40 爭點9:民法§244是否係法定訴訟擔當?/3-48 爭點10:股東(代表/代位)訴訟之性質?/3-49 爭點11: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3-51 爭點12:民法§821是否係法定訴訟擔當?/3-55 爭點13: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3-61 爭點14:公同共有債權的保全/3-76 爭點15: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之潛在應有部分?/3-76 爭

點16:訴請拆除公同共有地上物之當事人適格/3-81 四、選定當事人/3-82 爭點1:民訴§44-3不作為訴訟之性質——法定訴訟擔當說、固有權利說?/3-82 爭點2:消保法§53之性質——法定訴訟擔當說、固有權利說?/3-85 爭點3:消保法§50之性質?/3-86 第四章 共同訴訟論 一、共同訴訟概論/4-1 爭點1:共同訴訟之要件/4-1 爭點2:共同訴訟分類與實益,兼論合一確定的概念/4-4 二、普通共同訴訟/4-10 爭 點:共同訴訟獨立原則與突破/4-10 三、必要共同訴訟/4-12 爭點1:必要共同訴訟之法律效果?/4-12 爭點2:合一確定必要與判決效力擴張/4-14 爭點

3:對已死亡之共同被告撤回訴訟,於其他被告之影響?/4-16 四、案例類型/4-19 爭點1: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4-19 爭點2: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共同訴訟/4-20 爭點3:數分別共有人共同起訴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之訴/4-24 爭點4:公同共有債權行使之訴/4-25 爭點5:數債權人共同提起代位訴訟之性質?/4-26 爭點6:債權人代位請求移轉登記予債務人,再移轉登記予自己之訴/4-28 爭點7:連帶債務人間為共同被告之訴/4-29 爭點8: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支付命令異議,效力是否及於他人?/4-41 爭點9:債權人以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4-44 五、主觀預

備合併/4-50 爭點1:主觀預備合併之容許性/4-50 爭點2:主觀預備合併之審理方法/4-57 第五章 第三人參與訴訟程序 一、訴訟參加/5-1 爭點1:訴訟參加的類型與概論──兼論法律上利害關係/5-1 爭點2:參加訴訟之判決效力/5-5 二、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5-17 爭點1:訴訟告知之概念與要件/5-18 爭點2:職權通知之概念與要件/5-20 三、主參加訴訟(第三人干預訴訟)/5-24 爭點1:主參加訴訟之型態與要件?/5-24 爭點2:主參加訴訟之上訴?/5-30 第六章 訴訟代理人與輔佐人 一、訴訟代理人/6-1 爭點1:訴訟代理權之欠缺?與民法上代理權限欠缺之異同/6-

1 爭點2:法定代理人變更,是否使訴訟代理權消滅?──馬王政爭案/6-2 爭點3:數訴訟代理人行為間,不一致時之效力?/6-7 爭點4:訴訟代理人與本人行為間,不一致時之效力?/6-9 二、輔佐人/6-11 爭 點:輔佐人之概論/6-11 第七章 民事訴訟客體論 一、訴之種類/7-2 爭點1: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意義?/7-2 爭點2:分割共有物之訴的性質?/7-6 二、訴訟標的/7-9 爭點1:訴訟標的理論之區辯?/7-9 爭點2:離婚訴訟之訴訟標的?/7-17 爭點3:侵權行為事件之訴訟標的?/7-18 三、訴之聲明/7-21 爭點1:一部請求容許性?餘額另訴許可性?/7-21

爭點2:民訴§255Ⅰ但書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之一部撤回之區辨?/7-29 爭點3:民訴§255Ⅰ但書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7-30 爭點4:塗銷登記與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7-33 四、訴之合併/7-36 爭點1:訴之客觀合併的種類、審理原則、上訴爭議/7-36 爭點2:不真正預備合併/7-53 爭點3: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之合併?/7-56 五、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7-59 爭點1:訴之變更追加要件──基礎事實同一之解釋?/7-59 爭點2:二審程序中,原告得否依民訴§255Ⅰ基礎事實同一,追加非第一審之被告?/7-65 爭點3:反訴之要件與裁判?/7-71 爭點4:第三

反訴之要件?/7-73 六、重複起訴禁止原則/7-75 爭 點:何謂民訴§253之「同一事件」?/7-75 七、當事人恆定原則/7-76 爭點1:何謂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承繼主義?/7-76 爭點2:何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7-77 爭點3:何謂「無影響」?訴訟標的是否發生變化?/7-82 爭點4:受移轉人參與訴訟之方式?/7-84 爭點5:「系爭物」於「訴訟繫屬中」,於原告側、被告側移轉之相關爭議/7-86 爭點6:命移轉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的擴張/7-100 爭點7:「基準時後」之系爭物的繼受/7-105 爭點8:訴訟繫屬登記制度、要件、效果?/7-115 爭點9:訴訟繫屬登

記與聲請移轉登記之衝突?/7-119 第八章 民事訴訟程序 一、訴訟費用/8-1 爭 點:請求登報道歉回復名譽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8-1 二、期 間/8-4 爭 點:期間概論/8-4 三、送 達/8-7 爭點1:送達概論/8-7 爭點2:訴訟代理人與送達代收人之權限?/8-14 爭點3: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時,卻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是否合法?/8-15 第九章 爭點整理 ◎爭點整理/9-1 爭點1:爭點整理概論/9-1 爭點2:爭點整理的四種法定方式/9-2 爭點3:爭點整理方法論/9-6 爭點4:爭點整理的法律效果/9-17 第十章 言詞辯論階段 一、闡明範圍/10-1

爭點1:抗辯或抗辯權之區別?/10-1 爭點2:法院是否可以依民訴§199闡明消滅時效抗辯?/10-9 爭點3:民訴§199,是否包含法院與當事人為法律討論之義務?/10-10 爭點4:民訴§199-1之功能?/10-14 二、訴訟上與訴訟外抵銷/10-23 爭 點:訴訟上抵銷與訴訟外抵銷之法律性質?/10-23 第十一章 證據篇 一、舉證責任概論/11-1 爭點1:舉證責任之性質為客觀舉證責任或行為責任?/11-1 爭點2:舉證責任之學說爭議?/11-5 爭點3:證據概論/11-8 爭點4:私人違法取證之可利用性?/11-19 爭點5:刑事判決對於民事審判之影響?/11-21 二、舉證責任

分配爭議類型/11-22 爭點1: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分配?/11-22 爭點2:票據原因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分配?/11-27 爭點3:民法§767之相對人「無權占有」要件之舉證責任?/11-31 爭點4:債務不履行之「可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分配?/11-32 爭點5:醫療訴訟──談醫療法§82與舉證責任──重大醫療瑕疵原則/11-33 三、協力義務範圍(事案解明義務與摸索證明)/11-50 爭點1:我國是否承認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11-50 爭點2:摸索證明之容許性?/11-57 爭點3:證明妨礙之要件?我國是否承認過失之證明妨礙?/11-60 爭點4:民訴§288,法院「

應」或「得」依職權調查證據?/11-63 四、損害之酌定/11-65 爭 點:民訴§222Ⅱ性質?舉證責任減輕或法院裁量?/11-65 五、證據保全/11-67 爭 點:證據保全之類型與要件為何?/11-67 第十二章 判決效力 一、訴訟上和解/12-1 爭 點:訴訟上和解的效力?/12-1 二、法院裁判/12-4 (一)既判力/12-4 爭點1: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主觀範圍、時的範圍?/12-4 爭點2:民訴§401Ⅰ「繼受人」的判斷, 既判力與執行力主、客觀範圍?/12-7 爭點3:訴訟上抵銷之既判力範圍如何判斷?/12-15 (二)爭點效/12-19 爭 點:爭點效之要件?/12-19

第十三章 救濟程序 一、通常救濟程序/13-1 爭點1:上訴概論/13-1 爭點2:原告一審全勝時,是否得於二審提起附帶上訴?/13-4 二、第二審/13-5 爭點1:二審,訴之變更、追加之容許性?/13-5 爭點2: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之容許性/13-7 爭點3:若「不延滯訴訟」,法院是否即應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13-11 爭點4: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之容許性?/13-13 爭點5:二審提出抵銷抗辯之容許性?/13-17 爭點6:上訴後,能否擴張上訴聲明?一部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13-19 爭點7:案件更審審理中,被上訴人能否附帶上訴?上訴人能否擴張不服聲明?/13-24 爭點8:原告就判決

之同時履行抗辯條件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請求?/13-28 爭點9:上訴後,撤回起訴、上訴、附帶上訴,與「同意」要件的相關爭議/13-33 爭點10:被上訴人得否提起附帶上訴後,業經撤回後,再次提起附帶上訴?/13-35 爭點11:抵銷抗辯之上訴審爭議/13-37 爭點12:判決確定時點如何計算?/13-39 三、第三審/13-41 爭點1:上訴第三審概論──兼論107年金字塔型訴訟民訴修正條文/13-41 爭點2:第三審發回判決之效力?/13-54 爭點3:統一法律見解──論大法庭制度概論/13-59 四、其他救濟程序/13-69 爭 點:發現新證人,是否能提起再審之訴?/13-69

第十四章 保全與督促程序 一、保全程序/14-1 爭點1:假扣押之保全必要性與釋明/14-1 爭點2:債權人得依民法§242代位之「範圍」?/14-8 二、督促程序/14-13 爭點1:支付命令之修法與其妥適性?/14-13 爭點2:修法後對於支付命令聲請之審查程序/14-15 爭點3:支付命令與侵權行為?/14-17 編者序   筆者從大學時代,就頗嚮往能夠擁有一本自己的書,但也從來沒想過能真的把這件事完成。然而,因緣際會之下,認識了波斯納出版公司,便一頭栽入這30萬字的深淵,曾經,覺得自己好似誤入無止盡的黑洞(大概是在挖雪隧的感覺XD),實在不知道何時才能順利完工,所幸,在經過一年多

的努力後,終於漸漸看洞口的光線,把這本小書寫給出來了,此時此刻,只能說,寫序的感覺真好。   本書雖為考試用書,但筆者仍不願讓它呈現的太功利主義,加上因為自身帶有一點微弱的學術基因,在論述過程上,會盡量將思考的細節完整的呈現,而不直接給讀者們結論即帶過,所以在份量稍為多了一些,但也因此多了一分踏實感(來幫刷一整排接地氣……),希望能帶給讀者們更扎實的內容。   本書能夠完成,不免俗地必須感謝非常多人,在撰寫的期間,政大民法組的學長姐、同學、學弟妹,都給過我很多的能量,不論是知識上的、還是跟你們在民法中心的打屁聊天舒壓的部分,都是讓這本書得以作成不可或缺的要素。尤其,必須要感謝阿忠(本書關於

民訴§254的問題,有賴參考學長論文大作)、宗霖、阿綱、律維、怡君、靖雯、祐綸、書欣,幾位在民訴圈的同道中人(白話叫做大大們),與我討論過許多問題、替我解答許多學術上的疑問,大大補足我的不足之處。而民中羽球隊的小林、心慧、韻庭、博彥總是帶給大家歡樂散播愛,雖然我進入遙遙無期的傷兵名單,但教練仍感謝你們平時的照顧(還是招呼?XD)。還有平時總是在群組尬聊、無話不說的學長姐們,鸝靚和佩倫兩位美麗與可愛的學姊,雖然太常站在石更那邊(尤其佩倫),但我依然愛你們。啊至於那個石更學長,我實在是不想再多說什麼了。   能夠完成本書,最感謝的,莫過於我的家人們,你們是成為撰寫本書的最強力後援,讓我無慮的投入

寫作中,若沒有爸、媽的支持,讓我任性的花了很多時間在自己的興趣領域上,以及兩位可愛又87的弟弟,就沒有本書出版的機會,謝謝你們,柚子家族最棒的!   最後,謝謝女友在我趕稿的日子中給我陪伴與支持,讓我能有動力完成這本小書,且協助校閱並給我許多寶貴的意見,都希望這本書能夠作為妳繼續學習民訴的動力,那就非常值得了。   雖自知才疏學淺,但也慶幸當初埋首趕稿而沒有放棄,為了完成這本小書,已攝取不計其數的咖啡因(買到快變成711股東)、熬過多少夜,消化許多文獻後,才能順利砌完這浩大的字句工程。本書也算是自己從學習民事訴訟法至迄今累積的總結,盼能往下個里程碑前進。而能付諸完成,則須謝謝波斯納出版公司

,總給予龜毛的我能有一再修改稿件的機會,一同辛苦的協助更正,並悉心協助排版與校閱,讓書本能呈現得更好。同時。也要感謝怡君與波斯納校稿的同仁,細心的指正讓本書更詳實。   而回歸本書的目標,即是希望能夠藉由本書,帶給讀者們在民事訴訟法上的知識與回饋(並且反應在考試分數上),尤其,考生在大海中載浮載沈的心情,心理層面的不安感,筆者也曾深刻體會過。不過,筆者曾聽過一段話,想考生們分享:「可以暫時讓考試綁住你的時間,但是不要讓考試困住你的人生,快要考完了,盡力就好!要讓你的心,自由飛翔」,考試很苦,身體不自由、但心理很想飛,尤其在最煎熬、接近考試的備考期,快撐不住時,希望考生們都記得能翻回筆者序這頁

,再看看這段話,帶著勇氣走完這段路。   最後(真的是最後了),真摯的希望,我們這代生在民主、法治下的臺灣人,能夠珍惜前人流血、流淚所打拼下來的民主果實,繼續堅持臺灣的價值、信仰,拒絕向專制、獨裁的國家靠攏,走出自己的一條路──「勇敢自信、世界同行」,老話一句,臺灣加油。在準備考試之餘,還請仍記得守護我們唯一的家園。 理白 2019.11於 貓空的山腳下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地上物拆除費用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