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所有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地上物所有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隆豐等寫的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也說明: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備證件 · 登記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之房屋稅、水電證明、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訂證明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廣播電視學系應用媒體藝術碩士班 邱啓明所指導 陳庭榆的 家在馬崗 (2019),提出地上物所有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馬崗漁港、聚落建築群、家、土地正義、反迫遷。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伍勝民所指導 鄭潤鴻的 我國地上權住宅屆期後之爭議問題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地上權、使用權、無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上物所有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各章及占有章修正簡介(農委會)則補充:(二)又地上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應按其設定之目的定之,為使此項約定足以對抗第三人,其約定須經登記,方能構成地上權之內容,發生物權之效力,例如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地上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上物所有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為了解決地上物所有權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隆豐等 這樣論述:

  地價飆漲,國民所得與不動產價格的差距日益懸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亦復困難重重,使「地上權」的開發案逐漸受到重視。近年來,政府積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一方面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另方面也為民間業者帶來商機;但由於社會大眾對地上權制度仍感陌生,在判斷是否投入地上權商品的交易或投資時,常顯得猶豫不決。   本書集結不動產全方位的法律、地政、稅務、估價專家,逐章解析「地上權」開發與實務運用上的箇中要領,冀望一掃投資商與消費者心中的疑慮!

地上物所有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用「草衙模式」解決旗津公有土地問題

【104年實施新草衙讓售】
前鎮新草衙地區一直有房屋老舊窄小、生活空間凌亂的環境問題,市府也為了解決新草衙地區土地長期被占用問題,及該地區市容更新發展,制定「新草衙地區土地處理自治條例」,早在104年6月經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送行政院備查。
這個條例其實是很不容易的突破,因為直轄市政府對於所管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

【達成率高達98%,堪為典範】
在訂定條例後,新草衙地區土地讓售案件,就可以免除逐案報請議會及行院院同意之程序,授權高市府依法令審查通過後,即可逕行讓售處理,以加速新草衙地區之發展。這個讓售專案也到上個月的6月12日截止,達成率已高達98%,建立的公有土地占用解決方案典範,的確值得許多市區類似情形的地區去複製。


【草衙可以,旗津當然也可以】
比起草衙,旗津的問題更嚴重。旗津土地所有權公有居多,多數是國產署與中央機關所有,部分是市有土地,但是占用與開發雜亂的原因,使旗津的活化和發展受到限制。
針對這問題,前副市長葉匡時就曾說會責請都發局與國產署討論研議,使居民以優惠價格認購土地的可行性,促進地方發展。
事實上,旗津是高雄最早開發的地方,很多居民都是漁民沒讀書,不懂法令,甚多住居從未登記土地所有權,造成「有厝無地」的現象;近年來因港務公司進行港區土地劃分與土地地籍整理工作,與旗津地區居民產生諸多土地與地上物所有權認定上之爭議,港務公司為解決爭端,動輒以訴訟為手段提告居民,讓居民有苦說不出。
都發局應該思考草衙解決的模式能不能移植到處理旗津的問題,讓居民有機會用讓售的方式「買的放心住的安心」。

家在馬崗

為了解決地上物所有權的問題,作者陳庭榆 這樣論述:

位於新北市貢寮區的馬崗地區,是台灣最東邊的一個漁村,在靠近岸邊的地方擁有一大片海蝕平台,以及孕育無數海洋生命的潮間帶,這裡大部分的居民都靠海為生,有些居民的祖先從清朝開始就居住在此,他們的後代子孫已經在此定居好幾代的時間了。而這裡的石頭屋歷經百年,依舊矗立在村落各處,而靠海的第一排石砌牆,是為了抵禦颱風而建造的,有些寬度長達150公分,成為當地主要特色之一。 這裡大部分的居民只擁有地上物所有權,土地都是以繳納租金的方式跟地主承租,而這樣的方式也從以前延續到現在,但在2018年村子裡有20多戶人家,在未被告知土地已被轉賣的狀況下,陸續收到土地收回通知書,並被土地開發商要求搬離此地。

本片透過四個村民的故事,穿梭交叉彼此的生活與訪談,從小時候居住在此的漁民身上,帶出當地人靠海為生的樣貌,以及在抗爭的過程中,因為經濟因素,無法有太多時間參與的無奈。從傾盡家族力量,保衛家園的馬崗女兒,回憶小時候的生活,以及石頭屋建築的緣由,帶出這片土地與文化的珍貴性。從嚮往自由而來到此地購屋的新住民夫妻,如何想盡辦法保護尋來不易的淨土。 每個人都為了守護自己的家園,還有與家人的記憶,努力奮戰中,雖然村民向新北市文化局申請聚落建築群的文資案沒有通過,但大家還是沒有放棄任何希望,繼續在做更多的努力保護這片淨土,並開始用柔性的方法,透過文史學者及村民導覽讓更多人認識馬崗,在這過程中,愈來

愈多人加入幫助馬崗的行列,成為居民的後盾。

我國地上權住宅屆期後之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地上物所有權的問題,作者鄭潤鴻 這樣論述:

本文藉由新加坡與中國大陸實施地上權經驗,探討國內以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住宅屆期後可能產生的問題。國內地上權住宅屆期後以無償方式收回地上建物,如此將導致損害地上權人之建物所有權。另,地上權與建物兩者各具不同使用期限,如此可能導致雙方使用相互牽制,當地上權剩餘年限較短時將影響地上權人更新老舊建物意願,造成該建物荒廢及土地閒置等問題;而建物仍有少許使用年限時,若不加以利用則較為浪費資源。整體而言無償收回方式較易導致爭議發生,且於一定前提下應以建物與土地充分利用為目的。根據「張又升-建築物生命週期二氧化碳減量評估」調查近萬筆資料得知國內住宅建物平均拆除年限約23年,其與經濟耐用年限50年差距極大,其

原因可能在於建物使用效益隨著年數增加而降低,都市普遍存在建物雖無安全疑慮但使用效益過低情形,而若不更新則會阻礙社會經濟進步。基於保護人民財產及契約權益對等前提,本文認為地上權屆期後建物移轉應採有償方式,並可透過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制度評估地上建物狀態後,給予現金補償或延長地上權使用年限。而對於建物與土地的充分利用,當建物使用壽命屆滿已不堪使用時,地上權人若無意願更新建物,則可要求提前終止地上權關係,如此才不致使土地遭受閒置與老舊建物影響都市安全、景觀等情況發生,而提前終止地上權後國家應按比例退還剩餘地上權年限之權利金。當國家收回僅剩餘少許使用年限建物時,應可將其轉為社會住宅使用,以此方式可使建物得

到充分利用,且亦能滿足中低收入民眾之租屋需求。綜上屆期後相關可能產生之問題,其原因來自法規制度上的不健全,若於法規制定上多方考量各種可能情形,則應能有效降低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