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土地租賃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和李永然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台糖公司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標號:1093566A003) 10807 版也說明:五、 本契約土地重新辦理標租,且由乙方得標或行使優先承租權者,其起租. 日期為本契約屆滿日之次日。 第五條租金之計算及給付. 一、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邵靖惠所指導 張筱昀的 土地租賃契約爭議之法律經濟分析-以台糖公司屏東縣內埔鄉地區租賃契約租金租率調整為例 (2019),提出土地租賃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經濟分析、定型化契約、地租理論、財富極大、基準點分析法、賽局理論、公平與效率。

而第二篇論文中華大學 工業管理學系 魏秋建所指導 涂美香的 合作開發國有土地招商成功因素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德菲法、合作開發、國有土地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租賃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萬國土地租賃契約書#2364 - 雅盛書局則補充:萬國土地租賃契約書#2364-文具,文具用品,文具批發商,文具收納,文具店,文具組,文具收納盒,文具盒,文具控,文具行,文具製造工廠,台中文具工廠,台中文具店,台中文具製造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租賃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為了解決土地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國際貿易、互易、租賃、借貸、贈與、借名與信託、委任、承攬、公寓大廈、合作、勞動、和解、保證、婚姻等契約書,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土地租賃契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土地租賃契約爭議之法律經濟分析-以台糖公司屏東縣內埔鄉地區租賃契約租金租率調整為例

為了解決土地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張筱昀 這樣論述:

本文之研究係以屏東縣內埔鄉地區基地租賃爭議為例,試圖以經濟分析角度探討台糖公司定型化契約及租金調整等相關問題。法律經濟分析於我國學界發展以來,尚處於理論階段之研究,於我國實務判決應用較少。又我國學界中有關契約之法律經濟分析多聚焦於商業契約或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關於此上開研究議題涉及應重視土地資源之分配抑或保障承租戶等項,尚乏本土化之研究。本文希透過法律經濟分析,針對此一議題提供相對較為客觀之分析和判準,包含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性,以及租金標準之合理性等。本文首先分析本案相關法院見解,並運用經濟理論和成本分析以探討本件所涉及之法律制度和法律關係,例如債權契約法之經濟理論。又本案台糖公司為國營事業,

本文亦探討本件契約有無獨占及濫用經濟力之行為、契約本身是否有不平等議約力之存在,定型化契約是否有締約過程不公平或實質內容不公平等情事。再者,本文由地租理論及地價稅之轉嫁等理論,並以租金之市場行情、財富極大觀點等分析合理之租金認定標準;此外再透過基準點分析法為本案整體之優劣分析,最後以賽局理論探討違約與履約之效率分配。本文以經濟分析為基礎,並權衡效率及正義等面向,主張國營事業之成立目的係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發展,其土地資產屬公共財,國家僅為資產管理的代理人,以私人利益犧牲國家權益,不但無法表現其公共性,反將成為整體社會的外部成本,為保護個案正義而犧牲公平和效率恐非妥適。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四版)

為了解決土地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合作開發國有土地招商成功因素探討

為了解決土地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涂美香 這樣論述:

摘要行政院2009年決定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出售法令及行政規則配合修正限縮出售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售價收入自2010年起逐年遞減,政府開始推動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運用轉型,近年來可以透過「招標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等活化開發方式,以釋出國有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並藉由邀請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座談討論、拜會地方政府首長、製作業務宣傳資料等供各界參考,加速完成合作案件,增益國庫收入。本研究將「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招商成功因素探討」的對策,分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合作機關、廠商三大構面,以修正式德菲法專家問卷方式,對這些對策是否有助於軟體園區開發

案招商成功因素進行評估,提供政府部門作為國有土地開發評選參考。本研究的德菲法專家問卷調查,第一回合問卷結果: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合作機關、廠商三大構面:59個對策中,26個達成共識,33個對策沒有達成共識,專家建議增加2個對策。第二回合問卷整理呈現第一回合結果,然後請專家根據整體意見彙整,重新評估第一回合的回答,或是回答新的問題。第二回合問卷結果:35個對策中,11個達成共識,24個對策沒有達成共識,專家建議增加1個對策。第三回合問卷,整理第二回合未達共識的對策和建議增加的對策。第三回合問卷結果:25個對策中,10個達成共識,15個對策沒有達成共識。本研究以臺中軟體園區開發案為案例模擬操作過程,

驗證國有土地開發招商成功因素,主要係法令制度應更明確、積極輔導開發遭遇困難案件,提供相關協助、舉辦業務推廣座談會、交通網路便捷及豐沛學研資源、建立完善之基礎設施及機能、政府輔導協助企業培訓所需人才、提供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貸款優惠方案、土地租金、管理費等優惠獎勵措施所提供之客製服務,能成功吸引廠商進駐開發,可做為未來政府機關規劃國有土地管理處分或改良利用的參考。關鍵字:德菲法、合作開發、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