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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Q:土地漲價總額如何計算? - 諾亞地產交易線上諮詢也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徵收,是依照土地漲價總數 · 額計算,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者設定典權時核課。 ·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 ...

逢甲大學 建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張梅英所指導 林筑瑄的 房地交易所得稅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 (2021),提出土地漲價總數額物價指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地合一稅、交易量、交易價格、不動產市場。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葛克昌所指導 黃若清的 論量能平等負擔原則在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之實踐 ——以房地合一新制為探討重心 (2018),提出因為有 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房地合一、不動產交易所得、實價登錄義務、資本利得稅、分離課稅、比例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漲價總數額物價指數的解答。

最後網站土地增值稅則補充:物價指數 查詢. 土地持有年限: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他地價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漲價總數額物價指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交易所得稅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

為了解決土地漲價總數額物價指數的問題,作者林筑瑄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房地交易所得稅實施後是否有助於健全台灣不動產稅制,遏止投資客短期不合理的炒作,資料採用不動產資訊平台中的各項統計,包括登記移轉筆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申請數量、房地交易所得稅件數及實徵淨額,以分析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實施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首先實證結果顯示,以整年度的總交易量來觀察,105年全年的交易量相較104年全年的交易量相對大幅減少,驗證了房地交易所得稅從105年1月1日實行,確實對全國產權移轉交易量造成明顯的下跌影響。其次觀察107年至108年的移轉交易量受到房地交易所得稅率負擔遞減,年度成交量確實有緩慢回升的趨勢。如果從建築執照申請數量統計觀察,從105年至110年申請件數分

析現況是逐年增加,而使用執照申請數量分析結果,在106年度時有明顯減少,其他年度變化比較小,但自從房地交易所得稅實施後對建商造成稅賦成本增加,建案銷售期延長…等影響。再從全國住宅價格指數變動分析,結果發現其間變化不大,而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的變化,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顯示整體房地產價格呈現上漲趨勢。最後本研究使用迴歸模型分析,實證結論顯示自變數能夠解釋應變數41.2%的變異量,而調整後的R square值為20.5%;顯著性較高的自變數反而是股價指數而非房地交易所得稅,也驗證不動產市場的價量變動因素,稅制向來不是最主要原因。

論量能平等負擔原則在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之實踐 ——以房地合一新制為探討重心

為了解決土地漲價總數額物價指數的問題,作者黃若清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09年起不動產價格逐年飆漲引發政府重視,在不動產稅制方面,因過去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未能實質課稅,過度依賴虛擬推估價值推估其所得,又推計方式低於不動產實價數成,而導致「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長期較他種所得類型偏低之不公平問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屬於重大變革,此次修法重點包含(一)稅目改動(二)改為合併申報繳納(三)稅基改為核實認定(二)分離課稅。房地合一新制應屬於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之稅法,基於稅捐之無對待給付性應首重分配正義,是本文以量能平等負擔原則針對新法加以檢視,發現新法下多處法律疑義。 在新法下,房地合一新制與土地增值稅並存,有

重複課稅之嫌,肯認土地增值稅廢止合憲下,本文主張透過稅收分成制度解決地方財政所受之侵蝕;稅基之推計方法應應力求客觀、合理,惟新制在部分情況下規定「取得成本」採取政府推估價值按物價指數調整核定,又「取得、改良、移轉費用」一律「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認定,違背推計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之意旨。又稅基調查之手段,本文認為可參考德國法,將實價登錄資訊作為推估不動產實價之手段之一,並說明實價登錄義務作為稅法上協力義務如何建置。 至於稅率部分,本文肯認新制「分離課稅」、「比例稅」,基於不動產交易所得屬於「資本利得」,有不具屬人性、容易產生「集遽效應」與「閉鎖效應」之特殊性格,均應從制度上加以因應(

例如稅基減半認定或給予特別控除額,再納入綜合累進課稅),分離課稅亦屬妥當之因應。惟比例稅稅率數額,應為更細緻之規範,如個人短期持有之不動產交易所得課予45%近半數課徵之過高稅率,宜予緩和;又一般稅率應考量與「勤勞所得」與「其他資本利得」稅率之相對性安排,不宜過低於勤勞所得稅率,同時高於他種資本利得,適度誘導投資資金流向他種資本利得市場,追求稅法間體系正義。 此次稅改具有高度美意,卻仍有其不完美,惟制度不貴在完美,貴在確實實行,希冀透過本文可提供房地合一新制修法、解釋適用方向,稽徵機關與行政法院能夠從實踐量能原則與人民基本權保障之角度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