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土地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霸告寫的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和陳冠融的 房地產買賣Q&A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書泉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曾勝珍所指導 張月汝的 對於動產強制執行之探討 (2017),提出土地查封登記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動產、拍賣、占有、商標、強制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查封登記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查封登記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為了解決土地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霸告 這樣論述:

  ▼精選實務   駁回中天換照申請案、清運費用不當得利案、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案、與釋723比較案、考績乙等救濟案、不服徵收補償價額案……     ◆快速瀏覽近年實務見解,大幅節省考生自行搜尋及整理的時間   ◆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最熟悉的工具人──筆者aka本書就派上用場啦~(請幫我下動力火車的我很好騙)。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詳情請翻到作者序)

對於動產強制執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土地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張月汝 這樣論述:

所謂動產,原則上與民法上動產之概念相同,指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以外之物,例如:金錢、有價證劵、車輛、不動產之出產物其以分離或尚未分離,惟將成熟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而實務上除民法第67條所規定之不動產以外之物,均屬為動產,本文所指乃前述之動產外而為實務上於查封時較爭議性之動產,並就動產的定義及種類以及動產強制執行之程序作為介紹。而現代社會,因工商業高度經濟活動之結果,發生各種交易,產生不同之債權債務關係,人類最重要及最普遍之財產權,已非物權而是金權債權。且現代科學技術發達,人類智慧所創造之產品,不斷產生,並受法律保障,而得為交易之標的,例如著作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體財產權,其價值不遜

於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此等具有財產價值而可讓與之權利,種類繁多,難以列舉。故強制執行法將債務人所有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以外之一切財產,統稱為「其他財產權」。而「查封」「換價」「滿足」為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之三階段,動產之執行方法,則須先查封,查封後始得拍賣或變賣,為經查封所為之拍賣或變賣,應屬無效。換言之,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故凡債務人具有交易價值之財產,足以滿足金錢債權之債權者,皆得作為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標的,然而,因法令之限制,買受須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動產例如車輛或商標,卻不如買受不動產後所有權移轉之權利義務劃分清楚與明確,車輛部分如原所有權人有欠稅費,則買受人須全部

清償後方能辦理過戶,故本文建議能予以修正或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土地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