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傷害保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團體傷害保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保險法規彙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賠太多不願投標大村鄉民團體傷害保險三度流標 - Yahoo奇摩新聞也說明:大村鄉公所為照顧鄉民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失能或死亡時,能減輕其個人或家庭經濟負擔,辦理之「大村鄉111年鄉民團體傷害保險」,其保險契約履約期限至112 ...

臺北醫學大學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何建志所指導 廖昱翔的 COVID-19疫苗受害人之保險請求權-以「疫苗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為核心 (2021),提出團體傷害保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冠肺炎、預防接種不良事件、不良反應、疫苗傷害、疫苗險、意外傷害保險、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張永郎所指導 林珉琪的 核保調查會降低保險公司的損失率嗎? (2021),提出因為有 核保調查、損失率、保險詐欺、道德風險、逆選擇的重點而找出了 團體傷害保險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源從哪裡來?地方辦團保多靠「富爸爸」 - 聯合報則補充:雲林有台塑六輕回饋金,縣府二○一七年起「結合社會資源」,為十五至七十歲符合納保資格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戶投保一年期微型團體傷害保險,今年承保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團體傷害保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團體傷害保險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一般社會大眾、法律系學生及保險從業人員的使用習慣,並參酌保險相關產業與主管機關之需求,收錄保險實務上重要且常用之法規,並新增最新修訂的條文,共計法規105種,依其法領域分類加以編排。為便利所有讀者能快速理解法規內容,本書針對保險法規中之專有名詞,附有名詞解釋,並於重要或有爭議性之條文後檢附學說爭議與最新函釋,並收錄相關判例見解,以便利讀者深入了解與研究。 作者簡介 主編:江朝國   【現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兼任)  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教授(兼任)  海峽兩岸保險學術研討會副理事長   【經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院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系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央再保險公司董事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學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團體傷害保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勞動局、青年局(3/26)】

#照顧者就業困境

根據統計,全台1,153萬就業人口中,約有17.8萬人屬於因具照顧者身份受「減少工時、請假、彈性調整上半時間」影響;並有約有13.3萬人屬於「因照顧離職者」。

這些所謂「在職照顧者」的生活常態往往是「白天上班、晚上看護」,不僅影響工作表現,也可能遭到雇主的不理解而感受到孤立與挫敗,對這些照顧者而言,政府的支援與企業雇主的理解非常重要。

#職場續航支援

所以接續著上述議題,根據勞動局近期的施政報告中指出,設置了特定對象個案管理就業服務人力,裡頭匡列了許多弱勢身份或特定身份者為就業輔導對象,卻未提及具體的作法為何?

以及,在這些特定身份者之餘,「照顧者」的支持方案為何?都是社會局應該詳細擬定具體作法的項目,智翔建議,是否可以參考新北市婦女及中高齡者職場續航中心的做法,跨局處來整合資源,改善目前正在發生的就業困境?

對此副市長表示可以來研擬,智翔也希望下一次會期就能看到具體的規劃。

#營造業勞工上工前酒測

桃園市營造業蓬勃,過去提神飲料或藥酒廣告也總是塑造「喝了再上」、「明天的氣力」等形象,但根據勞動部統計,習慣飲用酒精含量0.5%以上提神飲料者,每年職業傷害發生率為一般勞工的1.8倍。

那以桃園目前工地繁多,勞動局現行有無針對營造業上工前酒測? 若有,成效如何? 又上工前酒測是否會納入勞檢重點?

勞動局說明,目前僅有行文至營造業公會與企業團體,公共工程方面也有要求工程單位,並列入稽查時的項目。

既然有做,智翔也要求具體的數據,希望勞動局會後再提供勞檢與酒測的報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

行政院近期通過職災保險法案的草案,強制加保4人以下的微型公司,約有33萬名勞工受惠,針對此修法,未來勞動局會如何勞檢此類公司? 以及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份日期等?

勞動局表示,只要修法通過,就會按法規來處理,對此智翔也特別提醒,雖然現在討論的都是未來才會發生的事情,但希望勞動局能未雨綢繆,尤其像許多青創產業,起初也多是這種4人以下的微型公司,勞動局與青年局應多加留意與督導。

#興光堡壘

興光堡壘作為青年事務局重度使用的據點,在外觀上有許多破損,安全上產生疑慮,對於興光堡壘的使用青年局有何看法?

局長說明,興光堡壘最早為建設公司的樣品屋,後借予青年局做使用,局長也強調有進行整修、強化消防安檢設備,才來提供高中職與大學社團來使用。

智翔提出的疑慮為,當初既然為建設公司的樣品屋,材料必定不會考量到耐用性,建材破損是預料之事,但因為產權在於建設公司,是否有經費用於維修? 當然智翔也理解,產權與經費上,在與私有企業的合作上一定有窒礙難行之處。

換個角度想,青年局身為公家單位,應該要有自己的據點,使用興光堡壘並非長久之計,也許現在就可以來思考「興光堡壘2.0」的落腳處與規劃了。

COVID-19疫苗受害人之保險請求權-以「疫苗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為核心

為了解決團體傷害保險的問題,作者廖昱翔 這樣論述:

為控制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2021年起世界各國與臺灣大規模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在臺灣,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者如發生副作用傷害,可向政府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但因行政程序相對複雜,許多民眾便購買商業保險轉嫁接種疫苗風險。本文研究分析「疫苗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之法律要件、保單條款及除外不保事由,討論新冠肺炎疫苗受害人、保險受益人行使保險請求權之條件、實際困難與可能法律爭議。本文主要發現與意見如下:一、臺灣各家保險公司所銷售之新冠肺炎疫苗險保單承保範圍不一致,民眾購買疫苗險保單前宜充分評估保單契約條款及承保範圍,才能有效轉嫁接種疫苗風險。二、關於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傷害是否屬於意外險之「意外

」?在臺灣保險法及意外險保單條款上沒有明文定義,引發司法判決及學說上可能出現爭議,而本文傾向認為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傷害屬於意外險之「意外」。三、由於新冠肺炎疫苗屬於新藥物,目前關於疫苗風險、疫苗傷害因果關係的實證醫學證據相當有限,導致某些「疫苗險」及「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易舉證因果關係。本文認為,在實體法上宜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而證據法上宜適當減輕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舉證責任負擔,以符合契約公平及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之社會機能。

核保調查會降低保險公司的損失率嗎?

為了解決團體傷害保險的問題,作者林珉琪 這樣論述:

本文是以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資料庫中2001年至2019年之的產險業之數據為樣本,探討保險公司的核保調查與其損失率之間的關係。本研究實證結果發現,保險公司的核保調查與其損失率之間呈現負相關的影響。本研究為了提升迴歸分析的有效性及可靠性,進一步採用控制公司變數的固定效果模型及同時控制年度與公司兩個變數的隨機效果模型來探討。本研究發現,不同的核保調查指標衡量方式,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本研究發現浄簽單保費收入面衡量方式的結果呈現顯著的負相關,但另二個費用面的衡量指標結果則為弱顯著的正相關。造成

此有趣的結果,可能是因為若以淨簽單保費方面來探討,較能捕捉損失率的效果。淨簽單保費是用來評估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工具,其主要針對當保險公司當期新承保保單數的增加,進而創造公司的利潤。因此保險公司對新承保保單的核保愈謹慎,有助於降低其所承擔的風險,進而使保險公司的損失率減少。